——导图财税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依据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租方和承租方公用水电费的情形,其水电费的分摊可以有两种方式:
(1)转售方式:出租方给承租方开具水电费发票。
(2)分摊方式:出租方给承租方开具水电费分割单(外部凭证)。
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采取分摊方式,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水电费分摊各方必须有明确的租赁关系。
(2)分割单只能由出租方开具。
4.采取分摊方式,入账凭证附件可包括以下几项(前3项为必要附件):
(1)发票(出租方用原件、承租方用复印件)
(2)分割单
(3)租赁合同复印件(可以仅在首次发生时,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4)代购电协议(如果租赁合同已包含此条款,可不用再单独签订)
(5)实际用电量记录相关凭证
(6)付款凭证复印件
5.分割单具体样式怎么设计,完整外部凭证包括哪些,扣除管理办法并没有做进一步详细的说明。由此,便会带来一定实务操作方面的困扰。为此,本期导图财税依据政策做了相应的思维导图梳理和分割单模板,可供需要的朋友参考使用。
6.分割单模板
模板一
模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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