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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译注集注-节

卦六十坎上兑下

【原文】《节》:亨。苦节,不可贞。

【今注】节:卦名。卦象似竹节,故卦中有蓍shi草竹枚之节义,又有节制,节省义。苦节不可贞:此爻古人多解作:过于苦的节省不可以为正道。然于意不通。苦,帛《易》作“枯”。“苦”“枯”通。周人结草折竹以卜。“苦节”乃是指竹枚或蓍草的节枯朽了。因而不可用以占筮,故曰“不可贞”。

【今译】节:亨通。蓍草之节枯朽,不可用以占筮。

《节卦》象征节制:节制可致亨通;但过分的节制也不可以的,应当持正、适中。

过于苦的节省不可以为正道。

亨通。以节制守礼为苦事,吉凶不可占问。

【周易正义】

60兑下坎上。节:亨,苦节不可贞。

[疏]正义曰:“节”,卦名也。《彖》曰:“节以制度。”《杂卦》云:“节,止也。”然则节者制度之名。节,止之义,制事有节,其道乃亨,故曰“节,亨”。节须得中,为节过苦,伤於刻薄,物所不堪,不可复正,故曰“苦节不可贞”也。

【集解】节:亨,虞翻曰:泰三之五,天地交也。五当位以节,中正以通,故“节亨”也。

苦节不可贞。虞翻曰:谓上也,应在三。三变成离,火炎上作,苦位在火上,故“苦节”。虽得位乘阳,故“不可贞”也。

【朱熹注】兑下,坎上。

节:亨,苦节,不可贞。节,有限而止也。为卦下兑上坎,泽上有水,其容有限,故为节。节固自有亨道矣。又其体阴阳各半而二五皆阳,故其占得亨。然至于太甚,则苦矣,故又戒以不可守以为贞也。

【原文】《彖》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说以行险,当位以节,中正以通。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今注】此释《节》卦卦名及卦辞之义。刚柔分:《节》卦刚柔相间分居内外。刚得中:《节》二五阳刚皆居中。苦节:帛书《易经》释为“枯节”。《节》卦六四“安节”九五“甘节”对文看,还当以今本释之为胜,即指节制至极心苦。说以行险:《节》下兑上坎,兑为说,坎为险。当位以节:《节》九五阳居阳位而节于上。中正以通:九五居中得正故曰中正,九五处上坎,坎为通。制:法禁。

【今译】《彖传》说:节,“亨通”,阳刚阴柔分居上下,而九二、九五阳刚得中。“苦苦节制不可以守正”,节制之道穷困。喜悦以行险阻,九五阳刚当位而施以节制,必中正通达。天地阴阳之气互相节制,而四时的变化才形成。圣人以制度节制,不损伤财物,不妨害民众。

【周易正义】《彖》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

[注]坎阳而兑阴也。阳上而阴下,刚柔分也。刚柔分而不乱,刚得中而为制主,节之义也。节之大者,莫若刚柔分,男女别也。

[疏]正义曰:此就上下二体居二、五刚中,释所以为节得亨之义也。坎刚居上,兑柔处下,是刚柔分也。刚柔分,男女别,节之大义也。二、五以刚居中,为制之主,所以得节,节不违中,所以得亨,故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也。

“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

[注]为节过苦,则物所不能堪也。物不能堪,则不可复正也。

[疏]正义曰:为节过苦,不可为正。若以苦节为正,则其道困穷,故曰“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

说以行险,当位以节,中正以通。

[注]然后及亨也。无说而行险,过中而为节,则道穷也。

[疏]正义曰:上言“苦节不可贞,其道穷”者,正由为节不中,则物所不说,不可复正,其道困穷,故更就二体及四、五当位,重释行节得亨之义,以明苦节之穷也。“行险以说”,则为节得中。“当位以节”,则可以为正。良由中而能正,所以得通,故曰:“中正以通”,此其所以为亨也。

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疏]正义曰:“天地节而四时成”者,此下就天地与人广明节义。天地以气序为节,使寒暑往来,各以其序,则四时功成之也。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

【子夏注】刚分而济柔,柔分而济刚,刚得中以为主,相资不匮而得其度者,节之通也。过则苦,苦斯穷,不可正也。险者人之难履也,节者人之难从也。说其险能安其节者也,是大人当位而能节,而当其所而得其通也。故天地节,寒暑而成歳。圣人等贵贱而设制度,则财不枉而民不竭矣。节之为道广矣夫。

【集解】《彖》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卢氏曰:此本泰卦。分乾九三升坤五,分坤六五下处乾三,是“刚柔分而刚得中”也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虞翻曰:位极于上,乘阳,故“穷”也。

说以行险,虞翻曰:兑说,坎险,震为行,故“说以行险”也。

当位以节,中正以通,虞翻曰:中正谓五。坎为通也。

天地节而四时成。虞翻曰:泰乾天,坤地;震春,兑秋。坎冬。三动,离为夏。故“天地节而四时成”也。

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虞翻曰:艮手称制。坤数十,数度。坤又为害,为民,为财。二动体剥,剥为伤。三出复位,成既济定,坤剥不见。故“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朱熹注】《彖》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以卦体释卦辞。

「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又以理言。

说以行险,当位以节,中正以通。又以卦德、卦体言之。当位中正,指五。又坎为通。

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极言节道。

【原文】《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

【今注】此释《节》卦卦爻之象。泽上有水:《节》下兑上坎,兑为泽在下,坎为水在上,故“泽上有水”。泽上有水而泛滥,以堤防为节,故为《节》象。数:十、百、千、万。度:指分、尺、丈、引。

【今译】《象传》说:泽上有水,《节》卦之象。君子效此当以制定数度,审议德行。

《泽卦》的卦象是,兑泽下坎水上,为泽上有水之表象,象征以堤防来节制。水在泽中,一旦满了就溢出来,而堤防本身就是用来节制水的盈虚的。君子应当效法《节卦》的义理,制定典章制度和必要的礼仪法度来作为行事的准则,以此来节制人们的行为。

【周易正义】《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

[疏]正义曰:“泽上有水,节”者,水在泽中,乃得其节,故曰“泽上有水,节”也。“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者,数度,谓尊卑礼命之多少。德行,谓人才堪任之优劣。君子象节以制其礼数等差,皆使有度,议人之德行任用,皆使得宜。

【子夏注】泽上有水,止而不泄,下保其润,上得其安,节之象也。君子制度数以位,议徳行以守则,无遗之患也。

【集解】《象》曰:泽上有水,节。侯果曰:泽上有水,以堤防为节。

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虞翻曰:君子,泰乾也。艮止为制,坤为度,震为议,为行,乾为德,故“以制数度,议德行。”乾三之五,为“制数度”。坤五之乾,为“议德行”也。

【朱熹注】《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

【原文】初九,不出户庭,无咎。

《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

【今注】知通塞:初九上应六四,六四处上坎中,坎为“通”。又三、四、五互为艮,即六四又处艮之中,艮为止,故“塞”。

【今译】初九:不出内院,无灾。

不迈出庭院,没有危害。

《象传》说:“不出户门庭院”,知通知塞。

“不迈出庭院”,说明知晓通则当行,阻则当止的道理。

【周易正义】初九:不出户庭,无咎。

[注]为节之初,将整离散而立制度者也,故明於通塞,虑於险为,不出户庭,慎密不失,然后事济而无咎也。

[疏]“初九”至“无咎”。正义曰:初九处节之初,将立制度,宜其慎密,不出户庭,若不慎而泄,则民情奸险,应之以伪,故慎密不失,然后事济而无咎,故曰“不出户庭,无咎”。注“将整离散而立制度者也”。正义曰:《序卦》云:“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此卦承《涣》之后,初九居节之初,故曰“将整离散而立法度”也。

《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

[疏]正义曰:“知通塞”者,识时通塞,所以不出也。

【子夏注】节者不可以出也。初而慎之,在于密也。不出戸庭,则无由祸患及也。言而复悔,出而后治,则无及巳。刚能辨制,知时通塞,得初节之义也。

【集解】初九:不出户庭,无咎。虞翻曰:泰坤为户,艮为庭,震为出;初得位应四,故“不出户庭,无咎”矣。

《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虞翻曰:坎为通,二变坤土壅初为塞。崔觐曰:为节之始,有应所四。四为坎险,不通之象。以节崇塞,虽不通,可谓知通塞矣。户庭,室庭也。慎密守节,故“不出”焉,而无咎也。案:初九应四。四互坎艮。艮为门阙。四居艮中,是为内户,户庭之象也。

【朱熹注】初九,不出户庭,无咎。户庭,户外之庭也。阳刚得正,居节之初,未可以行,能节而止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塞,悉则反。

【原文】九二,不出门庭,凶。

《象》曰:「不出门庭」,失时极也。

【今注】门庭,大门内的院庭,即外院。失时极:失时中。九二居中而失位,故“失时极”。极,本指栋,栋居屋脊之中,故引申为“中”。“极,中也。”

【今译】九二:不出庭院,则凶。

因过分节制而不跨出门庭,会有凶险。

《象传》说:“不出大门庭院”,失时中。

“不出门庭”,因此失去了适中、妥当的时机。

【周易正义】九二:不出门庭,凶。

[注]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制矣,而故匿之,失时之极,则遂废矣。故不出门庭,则凶也。

[疏]正义曰:初巳制法,至二宜宣。若犹匿之,则失时之极,可施之事,则遂废矣。不出门庭,所以致凶,故曰“不出门庭,凶”。

《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

[疏]正义曰:“失时极”者,极,中也。应出不出,失时之中,所以为凶。

【子夏注】节者当位而节乃通也。刚居下位,自髙于内,不听其职,不扬其令位也者,君子之时也。其可忽乎。失时之过,凶咎至矣,不能守节于位也。

【集解】九二:不出门庭,凶。虞翻曰:变而之坤,艮为门庭。二失位不变,出门应五,则凶。故“言不出门庭,凶”矣。

《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虞翻曰:极,中也。未变之正,失时极矣。

【朱熹注】九二,不出门庭,凶。门庭,门内之庭也。九二当可行之时,而失刚不正,上无应与,知节而不知通,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

【原文】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今注】若,助词,样子。嗟jie,叹息。又谁咎:六三以阴居阳,以柔乘刚,违背节道,又怨咎谁呢?

【今译】六三:不节俭,必然会带来忧愁叹息。但却无咎灾。

虽不能节制,但能嗟叹自悔,则没有祸患。

《象传》说:“不节俭而来的叹息”,又怨咎谁?

“不节之嗟”,这样的话,又有谁能给它造成祸患呢?

【周易正义】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

[注]若,辞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违节之道,以至哀嗟。自巳所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也。

[疏]正义曰:节者,制度之卦,处节之时,位不可失,六三以阴处阳,以柔乘刚,失位骄逆,违节之道,祸将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节苦,则嗟若”也。祸自已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疏]正义曰:“又谁咎”者,由己不节,自致祸灾,又欲怨咎谁乎?

【子夏注】不能自节,以弱质而乗刚,居上力小任大,重以至于忧嗟也。此巳之自召也,何人之咎哉。

【集解】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虞翻曰:三,节家君子也。失位,故节若。嗟,哀号声。震为音声,为出。三动得正,而体离坎,涕流出目,故“则嗟若”。得位乘二,故“无咎”也。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王弼曰:若,辞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违节之道,以至哀嗟。自己所至,无所怨咎,故曰“又谁咎”矣。

【朱熹注】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阴柔而不中正,以当节时,非能节者,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此「无咎」与诸爻异,言无所归咎也。

【原文】六四,安节。亨。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今注】承上道:六四得位上顺承九五中正之道。道,中正之道。

【今译】六四:安于节俭,亨通。

能安然实行节制,故而亨通。

《象传》说:“安于节俭”的“亨通”,顺承上面九五中正之道。

“安节之亨”,说明谨守柔顺尊上之道。

【周易正义】六四:安节,亨。

[注]得位而顺,不改其节,而能亨者也。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疏]正义曰:六四得位,而上顺於五,是得节之道。但能安行此节而不改变,则何往不通,故曰“安节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刚,则失节而招咎,六四以得位承阳,故安节而致亨。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疏]正义曰:承上道者,以能承於上,故不失其道也。

【子夏注】以阴守柔,当位安节,承主之命得节之道,故能通也。

【集解】六四:安节,亨。虞翻曰:二已变,艮止坤安。得正承五,有应于初,故“安节亨”。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九家易》曰:言四得正奉五,上通于君,故曰“承上道也”。

【朱熹注】六四,安节,亨。柔顺得正,上承九五,自然有节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原文】九五,甘节,吉,往有尚。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今注】甘,甘美,快乐。尚,赏。居位中:九五居正位而得中。

【今译】六五:以节俭为美,这是吉利的,前往必有赏。

能适度节制从而让人感到美而适中,是吉祥的;前行一定会受到褒奖。

《象传》说:“以节俭为美而有吉祥”,居正位而得中。

“能适度节制从而让人感到美而适中,是吉祥的”,这是由于居位中正的缘故。

【周易正义】九五:甘节,吉。往有尚。

[注]当位居中,为节之主不失其中,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之不苦,非甘而何?术斯以往,往有尚也。

[疏]正义曰:“甘”者,不苦之名也。九五居於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为节之主,则当《彖》曰:“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而无伤害,则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节,吉”。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疏]正义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致甘节之吉也。

【子夏注】刚以居尊,为化之主,甘于节而以令人也。正位以节,德之中也。不过不逼,为天下之式,则天下财不伤,而民不害,皆归徳矣。庆其来哉,志尚而得其志也。

【集解】九五:甘节,吉。往有尚。虞翻曰:得正居中,坎为美,故“甘节吉”。往谓二。二失正,变往应五,故“往有尚”也。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虞翻曰:艮为居,五为中,故“居位中也”。

【朱熹注】九五,甘节,吉。往有尚。所谓当位以节,中正以通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原文】上六,苦节,贞凶,悔亡。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

【今注】其道穷:上六居卦之终,乘阳无应,其节道穷困。

【今译】上六:蓍草之节枯朽,占之则凶,但悔事消亡。

因节制过分,则会感到苦涩;而且会发生凶险,如果能对过分节制感到懊悔,则凶险有可能消失。

《象传》说:“以节俭为苦占问有凶”,节道穷困。

“因节制过分,则会感到苦涩,而且会发生凶险”,因为过分节制必然导致末路穷途。

【周易正义】上六:苦节,贞凶,悔亡。

[注]过节之中,以致亢极,苦节者也。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凶也。以斯脩身,行在无妄,故得悔亡。

[疏]正义曰:上六处节之极,过节之中,节不能甘,以至於苦,故曰“苦节”也。为节过苦,物所不堪,不可复正,正之凶也,故曰“贞凶”。若以苦节施人,则是正道之凶。若以苦节脩身,则俭约无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

【子夏注】节者以备其穷也。穷犹节之节苦者也。身安资哉,正之凶也。居极乗刚,易之悔也。其在节极则自苦也。凶其深矣,悔小疵也。又何加焉。

【集解】上六:苦节,贞凶,悔亡。虞翻曰:二三变,有两离,火炎上作苦,故“苦节”。乘阳,故“贞凶”。得位,故“悔亡”。干宝曰:《彖》称苦节不可贞,在此爻也。禀险伏之教,怀贪狠之志,以苦节之性,而遇甘节之主,必受其诛,华士、少正卯之爻也。故曰“贞凶”。苦节既凶,甘节志得,故曰“悔亡”。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荀爽曰:乘阳于上,无应于下,故“其道穷也”。

【朱熹注】上六,苦节,贞凶,悔亡。居节之极,故为苦节。既处过极,故虽得正,而不免于凶。然礼奢宁俭,故虽有悔,而终得亡之也。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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