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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译注集注-解

卦四十震上坎下

【原文】《解》:利西南。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攸往,夙吉。

【今注】解:卦名。其原义为一神兽,此为解除,缓解之义。有攸往,夙吉:有所住,行动早吉。攸,所。夙,早。

【今译】解:宜于西南,无可往之处,只能回到原处。吉。若有所往行动早吉。

《解卦》象征着灾祸危难的舒解:利于往西南方行事。如果没有什么灾祸,只要严守自己的本分和职责,就一定会吉祥如意的。但是如果发生了祸患,就应该及时地想办法加以解决,这样才能获得吉祥。

往西南方走有利。如果没有明确的目的地,不如返回来,吉利。如目的明确,早去吉利。

【周易正义】

40坎下震上。解:利西南。

[注]西南,众也。解难济险,利施於众。遇难不困于东北,故不言不利东北也。

[疏]正义曰:“解”者,卦名也。然解有两音,一音古买反,一音胡买反,“解”谓解难之初,“解”谓既解之后。《彖》称“动而免乎险”,明解众难之时,故先儒皆读为“解”。《序卦》云:“物不可以终难,故受之以解。解者,缓也。”然则“解”者,险难解,释物情舒缓,故为“解”也。“解利西南”者,西南坤位,坤是众也。施解於众,则所济者弘,故曰“解利西南”也。

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攸往,夙吉。

[注]未有善於解难而迷於处安也。解之为义,解难而济厄者也。无难可往,以解来复则不失中。有难而往,则以速为吉者,无难则能复其中,有难则能济其厄也。

[疏]正义曰:“无所往”者,上言“解难济险,利施於众”。此下明救难之时,诫其可否。若无难可往,则以来复为吉。若有难可往,则以速赴为善,故云“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攸往夙吉”。设此诫者,褚氏云:“世有无事求功,故诫以无难宜静,亦有待败乃救,故诫以有难须速也。”

【集解】解:利西南,虞翻曰:临初之四。坤,西南卦。初之四,得坤众。故“利西南,往得众也”。

无所往,其来复吉。虞翻曰:谓四本从初之四,失位于外,而无所应,故“无所往”。宜来反初,复得正位,故“其来复吉”也。二往之五,四来之初,成屯,体复象,故称“来复吉”矣。

有攸往,夙吉。虞翻曰:谓二也。夙,早也。离为日,为甲。日出甲上,故早也。九二失正,早往之五,则吉。故“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

【朱熹注】坎下,震上。

解:利西南,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攸往,夙吉。解,难之散也。居险能动,则出于险之外矣,解之象也。难之既解,利于平易安静,不欲久为烦扰。且其卦自《升》来,三往居四,入于坤体,二居其所,而又得中,故利于西南平易之地。若无所往,则宜来复其所而安静。若尚有所往,则宜早往早复,不可久烦扰也。

【原文】《彖》曰:解,险以动,动而免乎险,解。「解,利西南」,往得众也。「其来复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解之时大矣哉!

【今注】此释《解》卦卦名及卦辞之义。解:有缓解之义。《杂卦》:“解,缓也。”险以动:《解》下坎上震,坎为险,震为动,动在险外,故有“解”之义。往得众:是释“利西南”,西南为坤方,坤为众。故“往得众”。其来复吉:只有回到原处则有吉。乃得中:九二居中。夙吉:行动早则有吉。夙,早。雷雨作:《解》下坎为雨,上震为雷。作,兴起。甲:皮壳。此指发芽。《说文》:“甲,东方之孟,阳气萌动,从木戴孚甲之象。”坼:一本作“宅”。“百果甲宅,异色同荣。”当以“宅”为是,此有扎根之义。

【今译】《彖传》说:解,冒险而去行动,结果因行动而免去危险,故称解。解,“利西南方向”,前往可以得到民众归服。“返回原来地方吉利”,因为得到了中道。“有所往,早行动吉”,前往可建功业。天地阴阳交感,而雷雨大作,雷雨大作,而百果草木皆发芽生根。《解》卦之时的作用太大啦!

【周易正义】《彖》曰:解,险以动,动而免乎险,解。

[注]动乎险外,故谓之“免”。免险则解,故谓之“解”。

[疏]正义曰:此就二体以释卦名。遇险不动,无由解难。动在险中,亦未能免咎。今动於险外,即见免脱於险,所以为“解”也。

“解,利西南”,往得众也,“其来复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

[注]天地否结则雷雨不作,交通感散,雷雨乃作也。雷雨之作,则险厄者亨,否结者散,故“百果草木皆甲圻”也。

[疏]“解利西南”至“百果草木皆甲坼”。正义曰:“解利西南往得众”者,“解”之为义,兼济为美。往之西南得施解於众,所以为利也。“其来复吉乃得中也”者,无难可解,退守静默,得理之中,故云“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者,解难能速,则不失其几,故“往有功也”。“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者,此因震、坎有雷雨之象,以广明“解”义。天地解缓,雷雨乃作。雷雨既作,百果草木皆孚甲开坼,莫不解散也。

解之时大矣哉!

[注]无圻而不释也。难解之时,非治难时,故不言用。体尽於解之名,无有幽隐,故不曰义。

[疏]正义曰:结叹解之大也。自天地至於草木,无不有“解”,岂非大哉!

【子夏注】济险而动,动出于险,解也。道之夷而无适,不达也。君子可策其名也。解利西南,往而得众,动于外而有功也。其来复吉,复其所亦可以位也。内刚中而得民也。有攸往夙吉,趋时之敏,缓则无功也。天地解而雷雨作,百果草木皆甲拆,自然之应,不疾而速也。君子贵其途而通也。可无夙乎,非知通于物者,不能通于时也。

【集解】《彖》曰:解,险以动,动而免乎险,解。虞翻曰:险,坎。动,震。解,二月。雷以动之,雨以润之,物咸孚甲,万物生震。震出险上,故“免乎险”也。

解利西南,往得众也。荀爽曰:乾动之坤而得众,西南众之象也。

无所往,荀爽曰:阴处尊位,阳无所往也。

其来复吉,乃得中也。荀爽曰:来复居二,处中成险,故曰“复吉”也。

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荀爽曰:五位无君,二阳又卑,往居之者则吉。据五解难,故“有功也”。

天地解而雷雨作,荀爽曰:谓乾坤交通,动而成解卦,坎下震上,故“雷雨作”也。

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宅。荀爽曰:解者,震世也。仲春之月,草木萌芽。雷以动之,雨以润之,曰以烜之,故“甲宅”也。

解之时大矣哉。王弼曰:无所而不释也。难解之时,非治难时也。故不言用也。体尽于解之名,无有幽隐,故不曰义也。

【朱熹注】《彖》曰:「解」,险以动,动而免乎险,解。以卦德释卦名义。

「解,利西南」,往得众也。「其来复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以卦变释卦辞。《坤》为众,得众,谓九四入坤体,得中有功,皆指九二。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解之时大矣哉。极言而赞其大也。

【原文】《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今注】此释《解》卦卦爻这象。雷雨作:《解》下坎上震,坎为雨,震为雷。雷雨交织而兴起。赦,放、免。宥,宽宥。过轻则赦,罪重则宥,皆有缓解之义。

【今译】《象传》说:雷雨交作,《解》卦之象。君子效此当赦免过失者宽宥罪恶者。

《解卦》的卦象是,坎水下震雷上,坎又代表雨;为春雷阵阵,春雨潇潇,万物舒展生长之表象,充分显示了解卦所蕴含的解除危难的含义,因此,君子也应该勇于赦免那些有过错的,饶恕那些有罪过的,使他们在宽松的环境下,得到解脱和新生。

【周易正义】《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疏]正义曰:赦谓放免,过谓误失,宥谓宽宥,罪谓故犯,过轻则赦,罪重则宥,皆解缓之义也。

【子夏注】雷雨作,上震下泽,释难之时也。久险不通,人不堪也。赦过宥罪,应乎人心而得其解也。

【集解】虞翻曰:君子谓三。伏阳出,成大过。坎为罪人则大过象坏,故“以赦过”。二四失位,皆在坎狱中。三出体乾,两坎不见。震喜兑说,罪人皆出,故以“宥罪”。谓三入则赦过,出则宥罪。公用射隼以解悖,是其义也。

【朱熹注】《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原文】初六,无咎。

《象》曰:刚柔之际,义无咎也。

【今注】刚柔之际:初六之阴柔与九二之阳刚相比,故有刚柔交接之义。际,接。

【今译】初六:无灾害。

处在危难才解的情形下,是没有什么过失和不当的。

《象传》说:阳刚与阴柔交接,其义“无咎”。

处在刚柔相济、相辅相成的地位,是不会有什么过失和不当的。

【周易正义】初六:无咎。

[注]“解”者,解也。屯难盘结,於是乎解也。处蹇难始解之初,在刚柔始散之际,将赦罪厄,以夷其险。处此之时,不烦於位而“无咎”也。

[疏]正义曰:夫险难未夷,则贱弱者受害,然则蹇难未解之时,柔弱者不能无咎,否结既释之后,刚强者不复陵暴。初六,“处蹇难始解之初,在刚柔始散之际”,虽以柔弱处无位之地,逢此之时,不虑有咎,故曰“初六无咎”也。

《象》曰:刚柔之际,义无咎也。

[注]或有过咎,非其理也。“义”犹理也。

[疏]正义曰:“义无咎”者,“义”犹理也,刚柔既散,理必无咎,或有过咎,非理之当也,故曰“义无咎”也。注“有过咎”至“义犹理也”。正义曰:“或有过咎,非其理也”者,或本无此八字。

【子夏注】解,缓也。无阻艰也。况以柔守下而承于刚乎。得其序也。其义固无咎矣。

【集解】初六:无咎。虞翻曰:与四易位,体震得正,故“无咎”也。

《象》曰:刚柔之际,义无咎也。虞翻曰:体屯初震,刚柔始交,故“无咎”也。

【朱熹注】初六,无咎。难既解矣,以柔在下,上有正应,何咎之有?故其占如此。

《象》曰:刚柔之际,义无咎也。

【原文】九二,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

《象》曰:九二贞吉,得中道也。

【今注】田,田猎。黄矢,金色箭头的箭。得中道:九二居中而“得中道”。

【今译】九二:田猎获三只狐狸,又得金色箭头,占之吉。

打猎时捕获许多只狐狸,又得到了象征美德的黄色箭矢,保持这种品德并坚守自己的职责而持之以恒,那将会是非常吉祥的。

《象传》说:“九二占问则吉”,九二得中道。

《解卦》的第二爻位九二之所以能获得吉祥,是因为它能够遵循中正之道,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

【周易正义】九二: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

[注]狐者,隐伏之物也。刚中而应,为五所任,处於险中,知险之情,以斯解物,能获隐伏也,故曰:“田获三狐”也。黄,理中之称也。矢,直也。田而获三狐,得乎理中之道,不失枉直之实,能全其正者也,故曰“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也。

[疏]正义曰:“田获三狐”者,狐是隐伏之物,三为成数,举三言之,搜获欢尽。九二以刚居中而应於五,为五所任,处於险中,知险之情,以斯解险,无险不济,能获隐伏,如似田猎而获窟中之狐,故曰“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者,黄,中之称。矢,直也。田而获三狐,得乎无理中之道,不失枉直之实,能全其正者也,故曰“得黄矢贞吉”也。

《象》曰:九二,“贞吉”,得中道也。

[疏]正义曰:“得中道也”者,明九二位既不当,所以得“贞吉”者,由处於中,得乎理中之道故也。

【子夏注】刚居中也,能济其险,众之所附也。初承以奉之五,正而应之,众来附之,非我之贪也。难以解矣,可以各保其归也。守中直而保其正,不干其邪,得中道正之吉也。

【集解】九二: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虞翻曰:二称田。田,猎也。变之正,艮为狐。坎为弓。离为黄矢,矢贯狐体。二之五,历三爻。故“田获三狐,得黄矢。”之正得中,故“贞吉”。

《象》曰:九二贞吉,得中道也。虞翻曰:动得正,故得中道。

【朱熹注】九二,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此爻取象之意未详。或曰:卦凡四阴,除六五君位,余三阴,即三狐之象也。大抵此爻为卜田之吉占,亦为去邪媚而得中直之象。能守其正,则无不吉矣。

《象》曰:九二「贞吉」,得中道也。

【原文】六三,负且乘,致寇至,贞吝。

《象》曰:「负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

【今注】负,肩负。亦可丑:六三之阴失位而不中,且以柔乘刚,故亦可为丑辱。自我致戎:此释爻辞“致寇至”。又谁咎:言兵寇至由自取,非他人之咎。故曰“又谁咎”。此与《象》释《同人》《节》“又谁咎”不同。

【今译】六三:肩负东西而又乘车此指小人之行为,招致了盗寇来打劫,占之羞吝。

肩扛着沉重的东西,却又坐在华丽的大车上,由于地位和身份不相称,必然招来强盗。因而,即使他能够坚守本分,其结果也决不会好的。

《象传》说:“肩负物而乘车”,也为可丑。自己招致兵戎来伐,又是谁的过错?

“肩扛着沉重的东西,却又坐在华丽的大车上”,这样的行为简直是太丑陋了,必然会带来灾祸。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招致战祸,这又能去责怪谁呢?只能是自作自受罢了。

【周易正义】六三:负且乘,致寇至,贞吝。

[注]处非其位,履非其正,以附於四,用夫柔邪以自媚者也。乘二负四,以容其身。寇之来也,自已所致,虽幸而免,正之所贱也。

[疏]正义曰:“负且乘致寇至”者,六三,矢正无应,下乘於二,上附於四,即是用夫邪佞以自说媚者也。乘者,君子之器也。负者,小人之事也。施之於人,即在车骑之上,而负於物也。故寇盗知其非巳所有,於是竞欲夺之,故曰“负且乘致寇至”也。“贞吝”者,负乘之人,正其所鄙,故曰“贞吝”也。

《象》曰:负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

[疏]正义曰:“亦可丑也”者,天下之丑多矣,此是其一,故曰“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者,言此寇虽由已之招,非是他人致此过咎,故曰“又谁咎也”。

【子夏注】履于不正,乘于二,而与之负于四,而系之多妄之阴,贪其非有,亦可丑矣。宼自已致,谁之咎乎。以之为正,可惜者也。

【集解】六三:负且乘,虞翻曰:负,倍也。二变时艮为背,谓三以四艮倍五也。五来寇三时,坤为车,三在坤上,故“负且乘”。小人而乘君子之器《象》曰:“亦可丑也”。

致寇至,贞吝。虞翻曰:五之二成坎,坎为寇盗。上位慢五,下暴于二,慢藏悔盗,故“致寇至,贞吝”。《象》曰:“自我致戎,又谁咎也。”

《象》曰:负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虞翻曰:临坤为丑也。坤为自我。以离兵伐三,故转寇为戎。艮手招盗,故“谁咎也”。

【朱熹注】六三,负且乘,致寇至,贞吝。《系辞》备矣。贞吝,言虽以正得之,亦可羞也,唯避而去之为可免耳。

《象》曰:「负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戎,古本作「寇」。

【原文】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当位也。

【今注】拇,古人指手与脚的大拇指。斯,此。未当位:九四以阳居阴位。

【今译】九四:解开被缚的拇指,朋友至此才会诚信。

如果能像伸展自怀的拇指那样摆脱小人对自己的纠缠,志同道合的人就会真心信任,坦诚相助。

《象传》说:“解开被缚的拇指”,九四阳在阴位未当其位。

“像伸展自己的拇指那样去摆脱小人的纠缠”,是因为其所处位置不正的缘故。

【周易正义】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注]失位不正,而比於三,故三得附之为其拇也。三为之拇,则失初之应,故“解其拇”,然后朋至而信矣。

[疏]正义曰:而,汝也。拇,足大指也。履於不正,与三相比,三从下来附之,如指之附足,四有应在初。若三为之拇,则失初之应,故必“解其拇”,然后朋至而信,故曰“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当位也。

[疏]正义曰:“未当位”者,四若当位履正,即三为邪媚之身,不得附之也。既三不得附四,则无所解。今须解拇,由不当位也。

【子夏注】刚处于卑而与三相得,如拇附也。未当位者也。非可久也。故解拇而与,初为朋得其正,乃保其孚矣。

【集解】九四:解而母,朋至斯孚。虞翻曰:二动时艮为指。四变之坤为母,故“解而母”。临兑为朋,坎为孚。四阳从初,故“朋至斯孚”矣。

《象》曰:解而母,未当位也。王弼曰:失位不正,而比于三。故三得附之,为其拇也。三为之拇,则失初之应,故“解其拇”,然后“朋至斯孚”而信矣。案:九四体震,震为足。三在足下,拇之象。

【朱熹注】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拇,指初。初与四,皆不得其位而相应,应之不以正者也。然四阳初阴,其类不同,若能解而去之,则君子之朋至而相信也。

《象》曰:「解而拇」,未当位也。

【原文】六五,君子维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今注】“维”帛书作“唯”,指捆缚。君子有解,小人退:六五居尊得中,已离开坎险,故曰“君子有解”。但六五为阴,又像小人自退。前者就爻位言,后者就爻而言。

【今译】六五:君子被捆缚又得解脱,吉利。得到小人相信。

君子只有消除解脱了危难祸患,才会有吉祥如意;同时,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去赢得小人的信服。

君子彼捆起后又被解开,吉利。小人将受到惩罚。

《象传》说:“君子解脱”,“小人”自退。

君子如果能够消除解脱危难祸患,小人就自然会畏惧退避的。

【周易正义】六五:君子维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注]居尊履中而应乎刚,可以有解而获吉矣。以君子之道解难释险,小人虽间,犹知服之而无怨矣。故曰“有孚于小人”也。

[疏]正义曰:“君子维有解吉”者,六五,居尊履中而应於刚,是有君子之德。君子当此之时,可以解於险难。维,辞也。有解於难,所以获吉,故曰“君子维有解吉”也。“有孚于小人”者,以君子之道解难,则小人皆信服之,故曰“有孚于小人”也。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疏]正义曰:小人谓作难者,信君子之德,故退而畏服之。

【子夏注】解,行险而免其险也。故下多妄动焉,皆上法之怠,从以济险而失于缓也。五以柔处,中而系有,终二守其正而已矣,不敢自解也,故得其中吉也。夫人之化上,从其行也。上难则小人不敢妄进也。

【集解】六五:君子惟有解,吉。有孚于小人。虞翻曰:君子谓二。之五得正成坎,坎为心。故“君子惟有解,吉”。小人谓五。阴为小人,君子升位,则小人退在二,故“有孚于小人”。坎为孚也。

《象》曰:君有解,小人退也。虞翻曰:二阳上之五,五阴小人退之二也。

【朱熹注】六五,君子维有解,吉,有孚于小人。卦凡四阴,而六五当君位,与三阴同类者,必解而去之则吉也。孚,验也。君子有解,以小人之退为验也。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原文】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今注】公,职称,古代分公、候,伯,子、男五等。隼sun,鹗e鸟,又说为鹞yao,苍鹰之属。墉yong,城墙。以解悖bei:上六居卦之上。

【今译】上六:王公射鹰隼于城墙之上,获得它,无所不利。

卓越的王公,用箭去射那盘踞在高城上的恶鸟,一箭射中,没有什么不利的。

《象传》说:“王公射隼鸟”,解除悖逆。

“像王公用箭射杀恶鸟”那样,君主应如此去解除因悖逆所造成的危难。

【周易正义】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

[注]初为四应,二为五应,三不应上,失位负乘,处下体之上,故曰“高墉”。墉非隼之所处,高非三之所履,上六居动之上,为解之极,将解荒悖而除秽乱者也。故用射之,极则后动,成而后举,故必“获之”,而“无不利”也。

[疏]“上六”至“无不利”。正义曰:隼者,贪残之鸟,鹯鹞之属。墉,墙也。六三失位负乘,不应於上,即是罪衅之人,故以譬於集。此借飞鸟为喻,而居下体之上,其犹隼处高墉。隼之为鸟,宜在山林,集於人家“高墉”,必为人所缴射,以譬六三处於高位,必当被人所诛讨。上六居动之上,为解之极,将解之荒悖而除秽乱,故用射之也。“极而后动,成而后举,故必获之,而无不利”,故曰“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也。公宅臣之极。上六以阴居上,故谓之“公”也。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疏]正义曰:“解悖也”者,悖,逆也。六三失位负乘,不应於上,是悖逆之人也。上六居动之上,能除解六三之荒悖,故云“以解悖也”。

【子夏注】解,释弛缓也。故多有纵焉。终而获之,得其时也。三应其诛焉。纵悖之甚,据非其有,虽欲贪戾,其能终乎。而公以法诛,何所不获。悖解众安无不利也。

【集解】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庸之上,获之,无不利。虞翻曰:上应在三。公,谓三伏阳也。离为隼。三失位,动出成乾,贯隼入大过,死象故“公用射隼于高庸之上,获之,无不利”也。案:二变时体艮。艮为山,为宫阙,三在山半,高塘之象也。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虞翻曰:坎为悖,三出成乾,而坎象坏,故“解悖也”。《九家易》曰:隼,鸷鸟也。今捕食雀者,其性疾害,喻暴君也。阴盗阳位,万事悖乱,今射去之,故曰“以解悖也。”

【朱熹注】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系辞》备矣。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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