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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案中的刘蓉与奕䜣
咸丰十年九月,清政府与法国签订《北京条约》。根据条约第六款,清政府命相关地方政府将以前没收的法国教堂归还各地教会,由此引发了四川、山东、陕西、山西、湖北、江西、河北、河南等地系列“教案”。
同治元年,川东主教要求将重庆长安寺抵偿以前被没收的教产,遭到时任四川布政使刘蓉的反对,川东主教遂诬告刘蓉“贪婪妄为”。这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署”)大臣、恭亲王奕䜣产生了影响,他提醒四川总督骆秉章,如果刘蓉“果有此事,谅阁下必为参奏,决不宽贷”。
次年,刘蓉任陕西巡抚,因处理西安、城固教堂案,与奕䜣有了直接交通。虽然他们都是公忠体国之人,但是各自位置不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落脚点不同,导致教堂案的解决过程颇不顺畅,两人之间有时候还充满火药味。
西安教堂案始于咸丰十年九月,陕西根据清廷命令,查办西安教堂案,结论是法国人提供的地址无法确定系教堂旧址。城固教堂案始于咸丰十一年,法国公使布尔布隆照会总署,要求查还城固教堂旧址。经当地政府调查,得知其址已建书院,有碑记可凭,拟另找地块抵还。但因主教未到任,于是拖延未办。
同治四年春,陕西主教高一志致函总署,催还西安教堂旧址。总署遂于三月致函刘蓉,要求查办西安、城固教堂旧址案。这是刘蓉接办陕西教案之始。
七个月后,刘蓉致函总署,报告查办情况,与其前任的说法一致。关于西安教堂案:“西安府土地庙什字街房屋,张姓为业已历三世,其中有天主堂旧基,县中无案可稽。即该主教亦未指明四至基址及何年改毁切实凭据,未便即为查给。现该府确询高主教,有何切据,再行酌办。若该教士果能呈出地基亩数粮册,覆查属实,方能仿照山东、浙江成案,就近照数拨还。”关于城固教堂案:“既有碑记可凭,自应依照和约,妥筹办理。惟叠据汉中府禀,称传到教人左大元等,以主教未到,不敢擅议,所有给地抵还一层,无从办理”。
显然,刘蓉对处理教案并不积极。一方面他要集中精力平定回乱,恢复民生,另一方面他对西方宗教的入侵本来就是抵制的。
十一月中旬,法国公使伯洛内照会总署,投诉各省督抚办理教案“一味耽延,漠不作意”。总署遂致函陕西、河南、江苏三省督抚,要求迅速查办。
刘蓉经与下属筹商,给了高主教一个答复:西安教堂旧址必须由教会出八千五百多两银子购买,否则只能另寻地块抵还。
高主教拒绝这个方案,坚持要无偿获得西安教堂旧址。
同治五年正月三十日,奕䜣接到伯洛内愤之中夹带要胁的照会“陕省主教来函,言及该省大宪所定交还天主旧堂,必须出银八千五百余两,不然即另还一甚不堪用之地。如此办理,真有令人莫可再忍者......现今西安府之堂,虽改造民房,既经官收变价之银,仍应官为备价办理......若西安府定要教中出银收赎,亦必函嘱该处主教如数交出,后来自有筹画,于上海税关扣偿。”意谓即使购买教堂旧址的钱由教会出,最终仍然由清政府偿还。
伯洛内限定陕西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结教堂案。
自清政府与法国签订《北京条约》以后,奕䜣与各地督抚之间关于教案的通信多采用密函。此前,奕䜣为西安、城固教堂案给刘蓉写过两封密函,收到伯洛内正月三十日的照会后,奕䜣觉得光是和刘蓉协商,不可能在六个月内解决问题,必须要请皇帝给刘蓉施加压力才行了。
二月初七日,奕䜣上奏,略谓:
“第此案自咸丰十一年查办以来,已阅五年,自当早为完结,俾免哓渎。洋人生性狡执,若复任意延缓,恐致另生枝节。查各省查还教堂,条约内载有明文。如果毫无凭证,原可据理驳斥。其实系旧日所有堂基,必应按约赶为清理。即便旧基已归民产,年深日久,断难强令居民迁徙,亦不妨仿照成案,另拨相当之地交割清楚,期于彼此相安。倘从前基趾既已民间置产,未便查还,而抵给之区,该教士又以不堪应用,不愿接受,日复一日。始则该教士与地方官龃龉,继则该公使向臣衙门争论,外间情形,臣等无从悬揣,徒以口舌与之辩驳,复何益耶?臣等亦知外国人心怀叵测,遇事求苟可自强,何难使之帖服。无如贼气未靖,时势艰难,在彼总以条约为凭,在我岂能置而不理?此案该公使照会内即有出银取赎,定于上海税关扣偿之语,藉事生波,将来必谓衅端自我而起。况从前择地抵给之议,即深费唇舌,方有通融,设完结无期,该教士执定非其旧基,不肯收领,办理必更形棘手。现在陕省防务方殷,该公使所请六个月内能否办完,实难臆料,然非办有眉目,万不能折服其心。相应请旨饬下陕西巡抚,迅饬该地方官,将查还西安、城固原有教堂速行设法办结,并立予限期,毋得再事迟缓,以符条约而杜衅端。”
清廷即下旨,对刘蓉不无斥责之意:“着刘蓉迅饬该地方官,将查还西安、城固原有教堂速行设法办结,并立予限期,毋得再事迟缓。此系照约办理事件,该抚务当认真筹办,将此案及早了结,免致外国人哓哓不已,以符条约。”
这是奕䜣首次就陕西教案问题上奏,实际是向皇帝告了刘蓉一状。由此,拉开了两人之间相互攻讦的帷幕。
清廷旨意使刘蓉感受到压力,他命令下属要有所行动。
四月,高陵县令陆堃寻觅到高陵城外一座清真寺,占地十一亩多,四进两厢,二十六间房,“料木焕新,规模宏敞”。与高主教再三商量,以此寺抵偿西安教堂旧址。高不同意。五月,陆堃增加一处有五间房的地块。高仍然不肯。
六月上旬,刘蓉致函总署,报告与高主教交涉等情况。
十七日,刘蓉上奏两折。前一折陈述教堂案查办、地方官与高主教交涉情况,强调地方政府“曲意迁就”,而高主教“故悖条约,意在要挟”。就是说教堂案之所以久拖不决,责任不在政府,而在高主教。
后一折则是对奕䜣二月初七日奏折的反击,首先陈述将西安教堂旧址还给教会的危害:“矧今各路逆踪已逼陕境,妖氛既炽,隐患尤深,外回之恋彼田园,设心还窜,犹内回之怀其族类,援手恐迟。际此扰攘多故之秋,宜图消弭未萌之患。省城根本之地,所系匪轻,以故城内士绅屡赴府县呈诉,不但张绅宅基万难强让,即欲就省城别购基址另建教堂,亦有势难相从之处,非若粤、蜀各省别无隐患可虞,可以听其自便也。”
接着,表达对总署的不满:“窃查总理衙门原奏,总以条约为凭。今既仿照成案,另拨相当之地,与该教士数四婉商,而始终坚持,意存要挟。窃虑该衙门未悉陕省情形,稍涉游移,即成后患,不得不据实密陈。”
最后,请求清廷“敕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坚持条约换地抵偿之议,勿使更有觊觎。即欲别议通融,亦只宜就省外设法。所谓两害相形,则取其轻。”
然而,刘蓉“坚持条约换地抵偿”的提议并不能成立,因为中法《北京条约》中并无“换地抵偿”的条款。山东、浙江等地“换地抵偿”成案,是万不得已情况下的替代方案,且须得到教会同意。也就是说,坚持“换地抵偿”并不能得到条约的支持。从高主教一方来说,他不接受“换地抵偿”,并不违背条约。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刘蓉的说服力非常薄弱。他之所以提出“坚持条约换地抵偿”,显然是为了维护地方政府和百姓的利益。
当刘蓉的奏折还在赶往京城的路上,奕䜣于六月十九日发出致刘蓉的第三号密函。
原来,六月十四日奕䜣又收到伯洛内的威胁:“陕西、河南两省为交还天主堂旧址,曾经多次请烦贵亲王查办,已历四年之久,并据贵亲王照复,曾经十几次咨催二省妥速完交,至今何有音耗?足见二省官员视为具文,故而漫不经心。如此办法,本大臣将从此不索乎?抑仍捕拿漕船,变价二三万两,分偿教士,另置完案乎?”。
在第三号密函中,奕䜣强调国家面临的战争风险:“近来英法等国以二成扣款已完,遇事多方要挟。法国现因朝鲜杀戮教民,大举舟师。英国亦欲驾驶轮船前往,美国亦有兵船劫制之事。从前各国各办各事,尚可逐件辨论,力为搘柱,现因教务一事,各国俨若同仇。”言下之意,如果教堂案不尽快办结,很可能成为列强再次对中国开战的借口。
他认为要以诚信之道解决问题:“忠信笃敬,蛮貊可行。查还教堂之说,既经立约于前,即当开诚布公,查办于后......如实在不能还其原基,亦须城内择地,酌给主教,如能允信,则公使必无异说。”
六月二十三日,清廷接到刘蓉十七日的奏折,遂命总署妥议具奏。
七月初六日,奕䜣复奏,也是两折。显然,刘蓉十七日的奏折激怒了奕䜣,其复奏的语气很是尖锐。前一折说:“伏查臣衙门办理各国事务,以守约为主,以践言为先......臣等欲守约而不能,欲践言而不可,定复另有妥策可以驾驭各国,令其就我范围?惟有将前后办理情形,据实具奏,请旨饬下署陕西巡抚刘蓉,查照历次奏咨各案,迅速督属,妥为办理。西安一案,总须择地以偿。城固一案,仍照前议将原基给还。毋得再事迁延,致生枝节。”后一折用词更为严厉:“倘再稍事延宕,致令卒起衅端,责有攸归,臣衙门惟有据实将贻误大局之处,请旨严办。”
奕䜣得到清廷支持。同日,清廷下旨:“陕西省城给还教堂一事,叠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行查办,自应赶紧办结,以符条约。即使原基势难给还,另议抵给,亦须地方相当,令其情愿,方可通融办理。乃刘蓉于张姓住房是否系教堂基址,辄称并无确据,而于从前教堂入官招变基址究在何处,又不能指出,徒以空言抵制,何能折服其心?至欲以高陵回寺换给,该处远在省外,必非该主教所愿,是明知其不可,而故与为难,转令执持愈坚,终成不了之局。其城固教堂基址既允给还,亦应即为了结。总之此系按照条约必应办理之事,且已时历五载,若再一味延宕,倘别生枝节,转致贻误大局。着刘蓉于接奉此旨后,查照历次奏咨各案,迅速督属妥为办结,不准再事迁延。至片内所陈各节,亦系实在情形,该署抚惟当妥慎筹办,以弭衅端而维大局。”
次日,奕䜣致刘蓉第五号密函,陈述自己办理教案的一番苦心,略谓:
“自十年议款以来,和约未能尽善,本处非不知也。徒以斯时狗鼠逼迫,王师失利,兵食空虚,勤王不至,根本重地,旦夕惊惶。若不权宜变计,将有不堪问者。嗟乎!谁非臣子?谁无忠义?前事岂得已哉!议款至今又七年矣,我国家若果腹地一律肃清,兵力财力渐次充裕,何难内外同心,另议新章,设法相制,是皆本处所处心各虑以待者。阁下思之,此时能乎?否乎?若犹未也,则权顾目前,有不得不羁縻者。羁縻谓何?要在示以信义而已。和约内所应有,不愿照办,或始应之而终靳之,不可谓信。设成见以相待于绅民,则狥私便之于彼族,则故意抑之,不可谓义。阁下身膺疆寄,酌夺自有权衡,幸毋胶执己是,不准理揆势,致贻大局忧也。所有省城、城固查还教堂两案,希即查照本处迭次咨函,及此次摺奏,赶紧饬属,妥为办结,毋任枝支横生。”
这里反映了奕䜣先自强、后御辱的外交思想。说明他的头脑是清醒的。应该说,就外交而言,奕䜣无疑比刘蓉有经验得多。实际上,他如刘蓉一样痛恨列强。对伯洛内六月十四日的照会,奕䜣上奏说“种种狂悖之词,俱出情理之外,连篇拉杂,几及万言。臣等公同阅看,不胜发指”。但是在当下,他认为只能忍辱退让,以信义羁縻之。另一方面,他在条约框架内努力维护国家的利益,在西方使节面前对督抚也是有所维护的。他答复伯洛内照会时,为陕西地方政府辩护,认为高主教对教堂案拖延未结负有责任:“本爵查陕西省城张绅房屋,据称系天主党旧基,经该地方官令张姓腾出房屋以作教堂,因张姓要该教上呈出实在凭据,至今凭据毫无。张绅买自费、张、王等姓,有契可据。该地方官以该教士果系安分传教,自可酌拨空闲地亩,听其自建,庶为两便。乃该教士仍执意坚索张姓房屋,遂致与地方官相持数载,其不能凭空结案者,并非无故。”
奕䜣意识到自己初六日的奏折语气过于激烈,遂在密函末尾对刘蓉稍为示好:“至本次片奏词意或不免激烈之处,正如宋之韩范诸君,当朝则争执,几不相容,退食则和好如故。在官言官,自应各摅所见,望阁下鉴及之。”
可见,奕䜣夹在督抚和列强外交使节之间,颇为不易。一方面,他要说服督抚们按条约办事,有时不得不说些狠话,但又要顾及督抚们的面子,要取得督抚们的配合,有时还得放下亲王的身段,说些软话。另一方面,他要处理好与列强外交使节的关系,既要与他们争夺国家利益,又要有理有节,即使对方无理,也不能与他们撕破脸,以免给国家招来祸端。处在奕䜣的位置上,想要同时获得督抚和列强外交使节的欢心,几乎是不可能的。但督抚们对他与列强外交使节斗争的情况了解可能不多,难免对他有误解。
七月初九日,刘蓉奏请开缺,理由是养病。
刘蓉身体不好是事实,但是在这个节点上奏请开缺,肯定还有其他原因。当时在刘蓉身边作幕僚的唐炯说:“刘公以止法人立教堂事,忤政府,得请开缺”。可见,因教堂案受到清廷和总署责怪,是他奏请开缺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时间上推断,他应该是在六月下旬收到奕䜣的第三号密函后产生了退养的念头。
七月二十一日,奕䜣致刘蓉第六号密函。此时他应该已经知道刘蓉奏请开缺之事,因此密函语气很是柔和:“各案若偶有稽延,在我原另有情节,彼即藉口违约之说,以为起隙之端,揆时度势,刚柔两难。为今日计,唯希阁下同鉴此心,迅将照会内所称关涉辖境之案,设策筹办,立予完结,庶几在彼无可置词,而大局藉以无碍,是所切祷。”
八月初二日,清廷同意刘蓉开缺。
按照一般的逻辑,此后教堂案应该会进行得更加缓慢。然而事实正好相反。刘蓉应该在八月上旬接到清廷同意开缺的消息,几天后官府就用万两银子买下西安教堂旧址,二十日与高主教完成交结。
九月十七日,奕䜣致刘蓉第七号密函,对西安教堂案的办结表示赞赏:“洵属委曲圆融,不得已之苦衷,该省绅民当无不共谅也。”
十天后,城固教堂案办结。
毫无疑问,教堂案能得到解决,一定是刘蓉推动的,因为新巡抚三个月之后才到任。这说明刘蓉的思想在七、八月间发生了重大转变。发生这个转变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刘蓉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奕䜣的思想,将国家安危摆在了百姓利益之前。
但是,这种选择对于关心百姓疾苦的刘蓉来说,肯定是痛苦的。时任关中书院山长的黄彭年在致刘蓉的信中说:“教堂事已如此,只有坚持两字,悲愤亦无益。”
实际上,坚持或不坚持,结局都免不了悲愤。
因此,主动离开官场就成了刘蓉的唯一选择。

奕䜣致刘蓉第五号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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