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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处罚问题

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处罚问题

郭路璐

 

当事人的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条,同时构成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这又称为行政违法行为的竞合。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竞合的根本原因与行政法自身特点是密不可分的。

——行政法系的庞杂是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竞合的主要原因。行政法所调整的公共行政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及多变性,同时由于行政法主要依赖于大量不同层次和范围的散见法律文件形式来表现,因而在立法上带来名称、用语、内容的不一致,在执法上带来依据不统一和行为前后不统一。这是造成各部门之间违法行为产生竞合的主要原因。行政法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是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竞合的重要原因。

——行政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数量特别多,内容和范围广泛。有权进行立法的机关多,有权力机关也有行政机关,导致部门内的违法行为发生竞合。

——行政法的不稳定性是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竞合的重要因素。行政法富于变动而缺乏相对稳定性。这是因为行政事务的发展和多变。这种改变的结果造成旧法未废止,新法已生效,易产生竞合。各部门管理行政事务的广泛性、复杂性也是造成各部门内违法行为竞合的重要原因。

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构成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在执法过程中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将违法行为竞合定性为数个违法行为还是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二是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又该适用哪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从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上来分析。一种完整的违法行为,它包括违法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内容,它应是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种行为。而行政违法行为的竞合正是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种行为,只不过它侵犯的客体有可能是多个,因违法行为的竟合本质上是一种违法,因而应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第二个问题,也即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分类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违法行为的部门间竞合。

1.有明文规定适用转致的。对于有明文规定适用转致的,应当按法律法规指向进行适用。如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它同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与《广告法》,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指向《广告法》,  因而其最终应适用的是《广告法》,这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转致适用的情况。

2.无明文规定适用转致的。对于无明文规定转致适用的,应按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处理。如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餐饮,同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各自所属部门,卫生部门可以适用《食品卫生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如果其中一个部门已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另一部门就不能以相同的事实、相同的理由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规范而构成不同的违法行为,被不同的行政机关处以不同行政处罚,则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违法行为部门内的竞合。

根据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否相同,违法行为部门内的竞合又可分为单一竞合与复合竞合。

单一竞合指违法行为竞合侵犯的客体是唯一的。如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它既可以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可以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两者的处罚并不相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则规定:“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幅度相对较大。那么究竟该适用哪部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上来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行政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效力大,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复合竞合指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一个以上,如当事人利用他人的包装袋灌装自己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这一违法事实,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三种违法:一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其使用他人包装袋构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二是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构成冒牌行为;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知名商品。那么,究竟应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应综合考虑整个案情来确定违法行为竞合的法律适用。首先应根据案件证据材料,综合分析,然后通过“四看”来定性:一看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看哪个主观故意明显,因为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故意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在竞合时就应以主观故意明显的来定性,主观故意的认定可通过询问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来推定;二是以主要侵权方式定性。这也就是客观方面,违法行为中的侵权方式有很多种,如果以商标侵权行为为主要侵权方式,应按商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假冒他人厂名、厂址为主要侵权方式的,要以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三是看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按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定性。因为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及案件实际情况,如果处罚太轻,就达不到惩处的目的,从某种程度上说,等于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四是看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因其侵犯的客体是多个,就要看主要侵犯的是哪个客体。对违法行为的复合竞合,不论是主观故意、侵权方式还是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都应综合考虑。从以上四个方面综合考虑的目的就是确定违法行为的本质,只有认定了违法行为的本质,揭示违法行为的要害及实质,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还是其他,才能为违法行为的复合竞合准确性。

(作者单位:重庆市工商局九龙坡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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