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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2)
(2007-08-11 08:43:43)
1、问:个人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列支,是否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个人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列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其不属于生活补助费的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答:个人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列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其不属于生活补助费的范围,应并入工贤、薪金所得范围。
按照《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扣除的为“个人按照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即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
例如,王某工资3500元,本月个人应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500元,这部分款项缴纳给社会保障机构后,由企业负责报销,则实际当月王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为1900 (3500+500-500-1600)元,而非1400 (3500-500-1600)元。
2、问:我们是一家医疗设备经销公司,现拟将价值20万元的医疗设备无偿赠送给医院使用,条件是要求该医院承诺每年使用我公司提供的价值50万元的该设备的消耗材料,共使用5年 (实际上我们赠送的设备成本从医院使用我公司的消耗材料中得到补偿),请问我们在该医疗设备的赠送中如何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里的自产货物包括商业企业自营的货物,因此你公司将价值20万元的医疗设备无偿赠送给医院使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市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这里的自产货物包括商业企业自营的货物,因此你公司将价值20万元的医疗设备无偿赠送给医院使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市价计算缴纳所得税。另外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因此该项捐赠支出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还有一点要注意:会计处理在这里和税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5]29号)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假设这20万元的设备成本是1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0000÷(1+17%)×17% = 29059.83(元)
借:营业外支出                       129059.83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29059.83
3、问:我单位系军工企业,列入国家“债转股”计划。工行将贷款1.2亿元移交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公司现决定将债权1.2亿元以3000万元打包处理给另一家公司,该公司与我单位协商后,愿意将债务3000万元,转为资本3000万元。现在当地国税局要求我单位对此事项按债务重组进行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单位应该缴纳吗?
答:所谓债转股是指将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你公司这种情况,债权并没有变成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还没有成为“债转股”公司,不能适用“债转股”公司的各种税收政策。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只是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而已。
资产管理公司牵头进行债务重组,应适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6号)的规定,而该文件规定:“债务重组包括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转债股”,同时规定:“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也就是说由于贵公司债务未转成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所以为债务重组处理,根据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应将债务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利润缴纳所得税。例如贵公司的股份的公允价值是30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2000-3000= 9000(万元)。
这里,关键是合理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规定:“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因此,你们和另外一个企业确定的3000万元股权未必就一定是公允价值。
4、问:我公司是中型纺织企业,属一般纳税人,为维修固定资产需经常购进一些配件,该配件单位价值一般在2000元以上,但该配件没有单独使用价值,因此在固定资产明细科目中没有显示,而是作为整机的一部分成套转入固定资产,其价值为整套主机设备的2%~10%。请问:(1) 该配件是否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如果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是否会虚增本公司资产价值? (2) 如果作为维修费用处理,其进项税额能否抵减销项税额,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材料?
答:(1)《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指出,“《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同时规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因此,如果只是单纯修复设备,不会改变设备的价值,则属于修理费,不能记入固定资产原值。
相关补充:所谓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改善固定资产的性能和提高了其使用效能、延长了使用时间,一般包括设备的改装和配套支出,房屋的扩建、改建、重建,房屋的装修(能提高房屋档次)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要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并重新估计折旧年限,计算折旧计提金额。所谓大修理,是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根据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全面检修。机器设备大修理的内容包括把设备全部拆卸、更换和修复全部的磨损零件,校正和调整整个设备,恢复机器设备的原有精度、性能和效率。大修理的特点是:修理范围大,间隔时间长,所需费用多,并具有固定资产局部再生产性质。大修理支出一般可以直接记入当期的制造费用。两者的区别是,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重点是“改变使用价值”,大修理支出则强调“恢复使用价值”,当然有时实务中的确很难区分,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2) 关于相关的进项税抵扣问题。目前税法对此尚没有很具体的规定,不过从常理上讲,如果上述配件,消耗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则进项税也计入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如计入费用,进项税也一同计入费用,是否抵扣应同税务部门沟通。
5、问:我镇今年实行农田灌溉车口改制,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车口资产进行评估,评估重置价为435万元,根据资产的新旧程度,评估净值为232万元。政府为了鼓励资金一次性到账等,以150万元出让,由我公司13人出资购买。请问我公司应怎样作账务处理?
答:经过国家批准改制的企业需要根据评估金额调整账面资产价值,评估增值或者减值的总金额记入资本公积,即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至于出资购买的,只是企业股东发生变化,记录股东变化即可。借记“实收资本——A股东(转让方)”,贷记“实收资本——B股东(受让方)”。
6、问:我公司为促进可控费用的节约,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乘车费等费用推行“核定定额,节约归己,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司政策,节约部分应全额发放给职工,作为费用不计入个人工资水平。请问我们该如何进行核算,以什么作为入账(费用)依据,这种做法是否行得通?
答:问题表述不是很清楚,究竟是怎么作为“费用”? 我们推测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结余部分作为报销配额分配给特定的个人,供该人以后报销使用,不发放现金给个人。这种情况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只要建立台账记录备查即可。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将结余部分用现金等形式发放给个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指出,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各种经常性的奖金(如完成与超额完成计划、节约原材料、燃料、电力,提高质量及无事故等奖金);另外《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明确,“工资总额应包括由各种经费[包括由企业基金或企业利润留成(企业奖励基金),机关、事业单位从本单位增收节支的收益,节约或者回收,价值以及上级拨付的经费等]中开支的各种经常性与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奖、劳动竞赛奖、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个人支付的奖金等”。因此,这种发放的现金就属于奖金性质了,按照国家的规定属于工资范畴,按照税法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7、问:对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的存货,领用或发出时,会计核算应按什么价格结转成本? 能否税前列支成本? 如不能,其纳税调整金额如何确定? 2000元以上的修理用备件、磨具或模具,会计核算通常作存货。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领用时在税务上是否属费用性支出?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品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 如果产生的废品未超过企业规定的废品率,是否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而不作进项税转出?
答:对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的存货,领用或发出时,会计核算应按暂估的价格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实际价格和暂估价格有差异,金额比较大时,应该重新计算存货成本,如果金额比较小,则可以化简处理,即将差额直接记入“主营业务成本——暂估差价”科目。
至于纳税问题,一般是可以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另外,所得税汇算是在下一会计年度的4月以前,这个时候应该已经取得发票,可以进行调整了、所以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协商处理。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需要纳税调整,则应和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具体纳税调整办法,一般认为应按比例在主营业务成本数量(金额)、产成品入库数量(金额)和存货余额数量(金额)分摊,这样比较科学和合理。
2000元以上的修理用备件、磨具或模具能否抵扣,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企业应该积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出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来证明,虽然这些物品价值大,但是其不能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而且容易消耗,一般使用期不超过一个会计期间,争取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抵扣进项税。另外会计方面对此类修理用备件、磨具或模具均是作为低值易耗品,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计上的规定也是此类修理用备件、磨具或模具可以抵扣的一个有利依据。
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品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比较难判断,主要是税法对什么属于“非正常损失”没有很明确的描述。一般认为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人为破坏以及自然力导致的损坏。具体判断主要是看产品的具体工艺,也就是说如果这种废品损失属于产品工艺所必然导致的,而且废品率合乎行业通常情况,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废品损失虽然属于产品工艺所导致的,但废品率超过行业一般水平,则应根据具体原因来判断,例如新工人技术不熟练,人为操作失误的属于“非正常损失”,而机器设备老化导致的废品率提高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应该积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交有关技术等资料来证明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8、问:我公司(总公司)是一家网络公司,股权构成为国家控股51%,职工参股49%。公司成立时以网络资产投资成立由我公司控股的13个子公司,子公司独立核算,股权构成为我公司51%,当地广播站26%,广播站职工23%。由于各种原因,子公司与广播站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因子公司连年亏损,所有者权益为负数。2006年6月,政府机构改革,广播站撤销,原有职工并入公司运作。请问:(1) 广播站撤销后,广播站的股份应如何处理? (2)13个子公司成立时,我公司以网络资产投资,建网络的费用均已在我公司的成本核算中列入了损益。未在对外投资科目中加以反映,这几年于公司的损益相应也未按比例在投资收益中核算。那么现在我公司的账目应如何调整,在税务上会有怎样的影响?
答:(1) 关于广播站撤销后广播站的股份处理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由广播站撤资,子公司做减资处理;另外一种是广播站将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转让给总公司。不过根据问题所述,该广播站应属于固有事业单位,其撤销应该有当地国资管理部门的相关批文,对于相关资产等的处理,批文中应有明确规定。若批文中上述事项未明确,贵单位应以正式函件形式请当地国资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2) 问题中未说明具体是什么网络资产,我们推测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实物资产,一种是专营权之类的无形资产。无论是以实物资产还是以专营权投资均应确认为长期投资,而贵公司未进行会计处理是不对的,因此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补作会计分录,并调整有关报表。从税务角度说,不能将已经记入费用而未资本化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因为这样会导致同一项费用在不同企业重复从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为子公司确认这些资产后会计提或者摊销记入费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建议你公司在查阅资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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