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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未现亡者未归, 浙江一死刑犯16年后获省高院改判无罪
一号专案
真凶未现亡者未归,
浙江一死刑犯16年后获省高院改判无罪
杨安平​​​​/京华时报微博
2017-07-28 13:07
据京华时报微博7月28日消息,2000年10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花园小区发生一桩凶杀案,时年22岁的该镇居民、饭店厨师丁国勤被警方认定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逮捕。2001年3月27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湖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经其上诉,当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浙江高院)改判其死缓。此后,经丁国勤多次申诉,该案终于在17年后迎来转机,2017年7月17日,浙江高院终身改判丁国勤无罪。据了解,丁国勤从死刑到无罪释放,并非因真凶出现或死者归来。
据浙江高院于2017年7月17日制发的判决书记载,丁国勤生于1978年3月16日,案发前为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都乐饭店厨师,为该镇居民。2000年10月4日,丁国勤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01年3月27日,湖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一审判决后,丁国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高院于同年5月10日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丁国勤再次提起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在此期间,经累次减刑,丁国勤于2016年10月9日刑满被释放。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浙江高院经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于2017年7月17日判决撤销2001年该院作出的死缓判决和湖州中院作出的死刑判决,改判丁国勤无罪。
据丁国勤的代理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胡泽明律师介绍,丁国勤从死刑到无罪释放,并非因真凶出现或死者归来,而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格遵循了疑罪从无原则,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丁国勤的故意杀人罪无法成立。
记者检索公开资料发现,导致丁国勤17年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入狱的,是2000年10月4日发生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花园小区的一桩凶杀案。德清县公安局民警刘文俊、程才忠在刊登于《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年第3期的论文《凶杀案现场物证的采集》中称,吉祥花园凶杀案发生后,警方提取了死者脸面部的一把盖草,经警犬认定与拒不开口的嫌疑犯丁国勤有关,经DNA认定与死者有关,由此认定丁国勤有重大作案嫌疑,审讯人员于68天后使丁国勤就范。记者注意到,丁国勤于2000年11月10日被逮捕,警方称其在案发68天后(2000年12月11日)就范,由此推算,警方当时是在丁国勤未认罪的情况下将其逮捕。
(原题为《真凶未现 亡者未归 浙江一死刑犯获省高院改判无罪》)
责任编辑:伍智超
澎湃新闻报料:4009-20-4009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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