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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独立于成文法之上的正义体系

01俄罗斯为何成为欧洲文明的弃儿


现在全世界特别是亚非拉都特别讨厌欧洲中心论,这个所谓的中心特指西欧。讨厌也没有办法,现代文明肇始于西欧是事实,反感归反感,事实还是要尊重的。

但是,欧洲很大,除了西欧之外还有俄罗斯。在西欧为代表的主流欧洲文明中,俄罗斯处于边缘化地位,很多欧洲主流国家甚至和俄罗斯彼此仇视。

这些国家为什么瞧不上俄罗斯呢?

有人认为是人种问题。但这显然不是主要的矛盾,因为斯拉夫人和日耳曼人都曾经是欧洲的野蛮人,他们差别不大;有人认为是苏联时期导致的意识形态对抗,但是早在苏联之前西欧人就瞧不上俄罗斯。

所以,一定还有别的原因。


在我看来,西欧对俄罗斯的排斥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宗教的因素,第二是俄罗斯没有跟上西欧文明的步伐。

公元395年,罗马皇帝迪奥多西一世去世的时候把罗马分给了他俩儿子,东西罗马分治的格局就此产生。西罗马在公元476年被西哥特灭亡,而东罗马也就是拜占庭帝国直到1453年才被奥斯曼土耳其消灭。

作为罗马国教的基督教,东西罗马分治后在拜占庭帝国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拜占庭基督教的壮大,他们认为君士坦丁堡主教应该和罗马主教有一样的权利,但是在此之前也有罗马主教管辖的是整个罗马帝国的首都,所以拥有比其他教区更高的地位。东西罗马为了争夺宗教地位,君士坦丁堡和罗马两大主教开始“云吵架”,最狠的时候他们双方彼此开除对方主教的教籍。

你不承认我,我也不承认你。

公元1054年,吵架吵累的罗马和君士坦丁堡终于达成了一致,既然过不到一起那就离婚;你玩你的,我玩我的,罗马的归罗马君士坦丁堡归君士坦丁堡。君士坦丁堡的基督教叫自己是“东罗马正教”,简称东正教。而罗马的基督教教会则继续在西欧传播,这就是天主教。

从此,基督教一分为二,天主教和东正教正式分家。

1453年君士坦丁堡沦陷君士坦丁堡的主教失去了政治依托,此时俄罗斯的前身莫斯科大公国正好加入了东正教。于是,莫斯科大公国便以“第三罗马帝国”的身份重新扛起了东正教的大旗,他们封自己是东罗马正统,正式成为拜占庭帝国东正教的接班人。

从这个简短的基督教分家史我们可以看出,俄罗斯继承的是拜占庭的东正教,而西欧继承的是西罗马的天主教。虽然他们都同属于基督教,但是因为两种宗教意识形态的千年对抗,彼此看不惯的心态早已深入骨髓,隔空互喷互怼更是家常便饭。比如第四次十字军东征灭了拜占庭,我们就知道西罗马和拜占庭之间的隔阂到底有多严重。

天主教和东正教的大分裂直接导致了西欧和东正教的接班人俄罗斯在文化上从此走上两条路,这种宗教的对抗是后面俄罗斯和西欧对抗最底层的根源,其他的所有对抗都源于这种宗教正统的争夺。

第二点,俄罗斯没有追上西欧文明的步伐。

在近代文明开启前,所有的国家都对领土和资源有着迷之迷恋,比如英法在全世界开拓殖民地的殖民1.0时代。在这个时代不管是英国还是法国,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占据更多的土地和资源,在美洲、非洲和亚洲的殖民过程中,西欧国家为了争夺殖民地经常发生狗咬狗的战争。

但是后来,西欧观念迭代了。

在埃德蒙伯克、亚当斯密等一批思想家的启蒙下,以英国为首的西欧国家发现,为了抢地盘打打杀杀其实没啥意思,出来混以和为贵,不如一起做生意,不管是铜锣湾还是旺角,谁能赚钱谁本事大。

这就是英国从重商主义向自由市场主义的转变,也就是殖民2.0时代。

从这个时代开始,英国等西欧国家不再执拗于土地的得失,他们变得更加务实,更加注重商业利益。比如英国放弃了北美让美国独立,就充分说明了英国等西欧国家观念的转变。这种转变让他们更想建立一个广大的统一的市场,而不再纠结于一城一地的得失。

而俄罗斯就比较悲剧,他们不但没有埃德蒙伯克、亚当斯密这种伟大的思想家对社会思想的深度改造,而且没有紧跟西欧的文明观念,这导致他们直到今日还沉迷于疆域和土地。

俄罗斯做不到像其他西欧国家一样基于一种现代文明的力量去实现国家力量的增长,一直像个农民一样对土地充满了眷恋,这种落后的观念导致了俄罗斯一直对欧洲和东方的土地虎视眈眈,让欧洲人十分警惕。


由此可见,亚当斯密和埃德蒙伯克这种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他们观念的力量甚至可以重塑一个民族的精神。

宗教的冲突和文明观念的冲突,让西欧人对俄罗斯怀着深深的成见。俄罗斯人的观念被卡死于前文明时代,让俄罗斯这个庞然大物成为欧洲文明的弃儿。


02战争的正义性理论形成


由于俄乌冲突,涌现了有各路好汉关于战争的见解。

白莲花说;所有支持战争的都是傻叉。

丛林派说:正义在大炮的射程之内。

黑丛林和白莲花的两种观念让人震惊。

什么样的战争是正义的,这个问题真的有点门槛,它是一个严密的思维体系。黑丛林的“大炮射程”理论和白莲花的“支持战争的都是傻叉”理论当然都有问题,因为人类最精英的思想家早已对正义的战争理论做了深度而系统的思考,他是西方思想史的一脉流传。


在这里涉及三位大佬;奥古斯丁、阿奎纳、格劳修斯。

第一个提出战争正义论的是奥古斯丁。

奥古斯丁多重要无需多言,他是介于亚里士多德和阿奎纳之间最重要的大神,教父哲学的奠基人,这么大个的知识分子他必须要为社会做出理论构建。

奥古斯丁经历了永恒之城罗马的沦陷后悲痛欲绝,伟大的罗马竟然被蛮族蹂躏至此,叔可忍婶子不可忍,必须要收拾他们。但是作为知识分子收拾人之前必须找到一套理论,用这套理论为大罗马反击蛮族提供神学和哲学的支持。

作为虔诚的信徒,奥古斯丁认为神的正义性必须在人间得到执行。在奥古斯丁看来抵抗入侵恢复不可恢复的神的权利,这样的战争才是符合正义的。

同时,奥古斯丁对战争的目的性做了限定,他认为;只有当战争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战争,维护秩序和和平,才能算一场正义的战争。奥古斯丁说人们为了生存而战斗是合理的,尽管这种战争可能带来恶,但它是一种必要的恶。

作为教父哲学的大师,奥古斯丁开创了战争正义理论,他用基督教的观念推导出了战争正义性的条件,有着浓厚的神学背景。

第二位是阿奎纳对战争正义理论的完善。

作为经院哲学的代表,阿奎纳认为;正义分为自然正义和实在正义,自然正义是不需要被证明的,它是神赋予人间的普世道德律,而实在正义是根据自然正义推导出的契约和一系列的制度,是自然正义的延伸。

阿奎纳认为;人间存在着两种法,一种是永恒之法,一种是人定之法。永恒之法是神的理性,蕴含着绝对真理,人定之法是人的理性,是永恒之法的延伸。

所以,阿奎纳说一旦人定之法违背永恒之法,那么人类就可以不遵守人定之法的约束,因为他是无效的。

阿奎纳提出了战争正义性的三大条件;

第一,战争身份的问题,战争的发动者和执行者必须有主权性质,他不能是私人打群架。

第二,战争的前提,战争必须要有充分而必要的理由。

第三,战争的目的性,他必须符合永恒之法。

阿奎纳的永恒之法的理念包含了自然法的思想,他指出来人类有反抗暴政的权利,这为后世自然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位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

在奥古斯丁和阿奎纳的基础上,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对正义战争理论提出了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战争的目的必须符合自然法,就算是主权者发动的战争符合人定法,比如国会的法律程序等等,但是如果不符合自然法,那也不是正义的。

第二,不一定是受害国才可以发动战争,而是任何主权者都可以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参与战争,去帮助那些受害国。格劳秀斯的这个观点成为当代西方军事同盟的理论基础,它带来了一个巨大的改变,他让西方不同的政治实体被凝聚在一起,制造了一种集体性的安全网络。

但是,格劳秀斯是思想家,他并不是个战争狂人,他虽然提倡任何主权者都可以参与战争,但是他对战争的目的做了严格的规定,那就是战争必须符合自然法。

从奥古斯丁到阿奎纳再到格劳秀斯,这三位思想大师都对正义战争理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那就是必须要符合自然法。

那么问题来了,自然法到底是什么呢?


03对自然法的追溯


先说一个案例。

几年前有个新闻,大学生掏鸟窝被判了十年,大多数人看到这个新闻都认为这法律条款可能不合适,因为它引起了我们内心的某种不适,和我们的道德预期不相符,它冲击了我们的内心价值秩序。

为什么会和我们的道德不相符呢?

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知,那就是道德要求普遍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人们审视一个成文法正义性的时候,总是会援引道德作为准绳。

在掏鸟窝判十年这个案例中,人们就是用道德的准绳对成文法的正义性做出了一种判断。政治哲学有一个重要的概念,那就是合法性和正义性之间的矛盾,符合成文法的不一定符合人们内心的道德秩序。

那么,人们内心的这种道德秩序是从哪来的呢?

这种正义性来源于我们内心的一种绝对观念,我们把这种绝对观念称之为“自然法”。

到底什么是自然法呢?

简单概括为一句话;当行公道,不为不义

意思就是说做对他人有益的事,而不做侵害他人利益的事,比如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奸淫、不可做伪证、不可陷害他人等等。一个根本的原则是符合自然法的事不会侵害他人的权利,也不会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比如不可杀人,不管是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杀人都是罪,这是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绝对观念。

有人反驳说当国家处死犯罪分子或者自卫杀死侵犯者的时候,这也算罪吗?

这当然不是!

因为不可杀人蕴含了一个前提条件;不可杀死一个无辜者。一个犯罪分子和一个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人,显然不是无辜者,但是杀死一个无辜者就是永恒的罪。

可以看出,自然法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道德伦理,一种普遍的、一般性的正义观,它不以成文法法条的改变而改变,不以某种意识形态而丧失独立性,不以任何文明任何文化而扭曲,国家也没有能力对自然法的观念做出修改或者删减。

问题是,人类文明为什么会演化出自然法,并成为一种普遍的、一般性的正义观呢?

因为只有遵从自然法,人类社会才可以最高效运行。我们举个不恰当的比喻,类似于液体在空气中运动总是会变成水滴状,因为这样阻力最小效率最高。

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自然法存在于人类的共同观念中,它是从历史的必然性中生长出来的,它形成于无数个具体的决策中,它取决于不同人在不同场景中的判断,自然法不是理性主义者通过先验逻辑演绎出来的,也不是充满了法律条文的成文法章节,它是一种自然形成的道德律。

一句话,自然法就是一种自发秩序

自然法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在文明的演化过程中,人类的道德律遵循一种理性之上的秩序,就算是那些成文法的制定者、理性的建构者,他们在建构成文法的时候也需要遵循理性之上的秩序,而这种秩序就是自然法的来源。

在东方看来,自然法的观念是最高的道德律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些观念之所以成为最朴素的民间正义,因为它符合儒家所构建的道德秩序,它就是道本身。

在西方的观念中,自然法普遍的一般性的原则就是造物主的意志,符合这个世界的秩序,它指向了一个最终的目的,就是造物主本身。造物主是这种秩序的起点,也是这种秩序的终点。

洛克对自然法的阐释是西方文明的重大突破,不同于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当成野生的黑暗丛林,也不像卢梭一样认为自然状态是天堂般的伊甸园。

洛克认为;自然法起源于上古时代人们的自然的生存状态,人与人之间通过互助和友善,缔造了最早的秩序,这种秩序符合先民的文明结构。

洛克更伟大的贡献在于,他转换了一种视角,他把人与国家的关系做了乾坤大挪移,他实现了个体权利和国家权利之间的一种哥白尼式的革命。在洛克之前,人们围绕着城邦、国家、集体而生存,但是洛克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捍卫人的自然权利,捍卫自然法。

洛克认为;是符合自然法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造就了法律,而不是法律赋予了人们这种权利。捍卫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废除的权利,是判断一切国家法律的终极标准。

这是一种重大的视角转变,洛克的视角转变缔造了以下的概念;个人权利是先验的,世间任何秩序都源于这种先验的权利,社会秩序建构于个体之间、个体与国家之间,个体因为利益的原因而主动选择加入这种契约。

在自然法之下,世间所有的成文法的终极目标,都是要增进和保护个人的权利。

洛克的这种视角的转变,在整个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洛克的观念消解了集体,他认为没有公共的善,所谓的公共的善不过是无数个体利益的总和。

洛克对自然法的阐释体现了典型的个人主义的特征,个人权利、财产正义、交换正义成为洛克自然法的核心原则。

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法有时会缺席,但他从来不会消失。在某些时期他们会在法学家的概念中消失,在世俗社会中消失,但是我们总是可以在永恒的哲学中找到他永恒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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