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发扬了一个理念,大意是儒家哲学虽然没有平等概念,但有对等概念。
个人觉得,没啥稀奇,因为平等是出发点,承认平等,加上契约精神,即可覆盖对等概念。
企业是一个帝国,自由合伙人愿意推出一个领导,并遵守他们之间的约定,这在大部分时候是无可指摘的
中国封建帝制时代,越过平等概念,帝王和臣民的契约基础并不牢固,帝王的地位来自上天,臣民也没法解约,
换句话说,只是一个隐形的不平等契约,因为,这个契约通常也没有形成文字,从来也没有签署过程。
人类法治文明形成的起点,或许大宪章是一个标志,大宪章的签署,个人觉得,教会是一个重要因素
大宪章签署
教会客观上充当了国王和贵族的中间人,中国古代缺乏这样一个重要势力,所以容易形成治乱循环,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大宪章签署时,教会是站贵族这一方的,当时坎特伯雷的主教--斯蒂芬·兰顿,也是大宪章的主要起草人,国王在被迫签署大宪章之后很快买通教皇,以教皇的训令废除了大宪章,也许是大宪章的幸运,国王次年病死,继位的国王年幼,为缓和矛盾,修订并重新签署了大宪章。
围绕《大宪章》展开的一系列事件完美诠释了著名经济学詹姆斯·布坎南所说的“交易的政治学”的逻辑。没有什么能够限制主权者的权力,权力自身也不会心甘情愿地待在制度的笼子里,除非我们能够攥紧他的钱袋子;如果不能攥紧他的钱袋子,那么就攥紧自己的钱袋子。总之,受限制的钱袋子意味着受限制的权力;
钱袋子的大小决定主权者权力的大小。
当阿西莫格鲁感叹英国人从《大宪章》中发现了一条约束权力的“狭窄的通道”时,我们看到的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性”。
日耳曼习惯法之下的产权惯例,与罗马大庄园经济相结合形成分散的经济权利,分散的经济权利导致分散的权力结构,
分散的权力结构下贵族与国王的相互制约,再加上一些“其他条件”比如教会,共同促成了现代社会法治原则:人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而法律的源头是自然法,自然法的源头即自然的正义。
也就是说,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法律永远有其超验的正义之源。
洛克认为,是符合自然法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造就了法律,而不是法律赋予了人们这种权利。
洛克
早于耶稣诞生大约一百年,信奉自然法的西塞罗就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和习惯中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
西塞罗
“难道暴君制定的法律也是正义的吗,比如,一条规定皇帝可以不经审判就处死他想处死的公民的法律,能认为是正义的吗”
所以,西塞罗认为,世界上天然的存在一套法律,人类世界订立的所有法律,都是对这套“自然法”的模仿,模仿得越像,法律就越正义,
反之,则是非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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