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陈盛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
出 版 物:《刑事法评论》 (Criminal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7年第2期
页 面:374-390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限于同“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对象)存在证明关系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证明方法的直接与否决定了证据为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证明方法是指以实质内容为依托的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它独立于裁判者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确定,也独立于裁判者对已获得证明之案件事实的法律评判,更独立于证据真实性的判定。简单地以证明方法的直接与否来区分两类证据,而不考虑证明对象的确定性,无法承栽学界关于两类证据分类的功能预设。直接证据是以案件主要事实为指明对象的证据。在将案件主要事实界定为“作为整体的构成要件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证据的作用范围限于概括性的、客观层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即犯罪主体是谁以及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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