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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平:证据法学转向与发展的新视角——评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
证据法学转向与发展的新视角——评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  马永平   2016年01月15日 18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证据法学”相关资料:新闻动态法规文件典型案件论文文献
学术研究需要智慧和毅力,需要积累和沉淀,更需要责任和良心,也需要基于长期冷静思考和锐意批判所成之作,王敏远便是这样一位学者,《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即是这样一部学术著作。
该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近十年来发表的关于刑事证据法方面的论文合集。主要涉及事实和证据、证明和证明标准、证据制度及证据规则的完善等问题。全书以批判、论战、质疑的态度对我国刑事证据法学中的一些基础性概念和理论进行了重新审视,既包括人们习以为常的错误观念,也包括学界司空见惯的非逻辑研究,还涉及为司法实践无须讲理或者蛮不讲理的思维、做法提供根据的种种偏见。
作者推崇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的研究进路,认为能够发现、揭示貌似复杂的事物中简单的基本元素、基本原理及其简单规律,是一种更能使人振奋的研究进路。刑事证据法学看似艰深,其原理却是简单明了,书中所进行的烦琐论证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重新解析证据法学基础概念
对于“事实”和“真实”等证据法学基础概念,本书基于分析哲学的立场认为,“事实”在不同学科中概念不统一、含义有差异是常见现象。
在本体论的语境中,事实是与主观截然对立的客观存在;而在认识论的语境中,事实作为认识的对象却是与主观难以分离的“客观存在”。因而,由于语境的不同,事实既可以是与主观截然对立的纯粹的客观存在,又可以是与主观纠缠不清的“客观存在”。
在认识论的层面,事实只是表现为命题,因而是可谬的。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摆脱因为对本体论意义的事实所持的信念,而对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可能产生的迷信。不仅如此,还能避免因为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之可谬,而导致的无可救药的不可知论。
如果一个历史学家在确立“历史真实”方面注定要失败的话,那么法官只会比他更失败。这不仅是因为法官缺乏完成该使命的必要技能,而且是因为他必须对于一个无法获得此种真实的问题提出“客观真实”。
哲学上颇为枯燥的事实和真实讨论终归要回到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事实、真实问题。既然事实是可谬的,那么案件事实也就有可能是不存在的。司法中的案件事实,只是表现为某个或某些人关于某事如此这般发生了的陈述、断言、判断,只是一个命题而已。至于该命题肯定的事实,就其历史本原来说,或许发生过,并且确实是如同该命题所陈述的那种方式发生的,或许并未发生,或许并非如其陈述的那种方式发生。
合理拓展证据法学传统视野
从吉尔伯特点燃证据法研究的火种、以盖然性为基础构建证据分类体系并论证最佳证据原则开始,到边沁的反规范主义和对证据规则的解放,埃文斯对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区分,再到斯蒂芬对证据法紧凑系统和精确界定规则的描述,以及塞耶对排除性法则的核心概括,证据法学逐步确立起了独立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地位。
在随后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到实用主义的交替与交织发展过程中,威格摩尔的司法证明科学体系、达马斯卡的比较法角度以及特文宁在证据与证明之间的融贯性框架主宰了证据法学的全部视野。
而我国证据法学界由于一直不敢承认事实的可谬性,长期受“认识符合事实”“事实胜于雄辩”等日常用语的困扰,概念在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中的内涵不作区分,研究视野极为狭窄,并且曾一度锁定在证明标准问题的争论上。
本书明确指出,“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虽然表面对立,但却貌离神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及“内心确信”表述虽异,实则同理,且完全同价,并无“高下”“宽严”的区别,更没有“符合”或“接近”的差异,都是对主观信念的一种“证明要求”。应倡导构建具有科学意义的关于证明标准的理论,这种理论所探讨的问题是有意义的问题,所选择的研究方法是科学的方法,所欲解决的问题是科学能够解决的问题。
具体阐释证据法学转型路径
证据法学虽然如柯克帕特里克所言,作为法律中很独特的一个部分,在过去两个多世纪里,如此多的顶尖学者以废除主义者的态度对待它,并得出其呈螺旋式的衰落趋势并势必走向消亡的结论。但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证据规则的细密化倾向却是不争的事实。证据法的实际发展,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某些方面的退让和某些方面的拓展,而非单纯的废除。
本书作者认为,我国的证据法学发展至今,已经面临着需要转变的关节点。这种转变,既涉及观念的转变,也涉及研究方法的转变。如果说证据法学研究的转变是个系统工程,那么,研究方法的更加丰富多样无疑是这个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首先,如果要避免在无意义的问题上进行无谓的探讨,结束因用不科学的方法而引起的争论,以使理论研究得到一些有意义的结论,所进行的研究就应回到问题的起点上;
其次,紧紧围绕真问题,不应在证明标准这块不毛之地耕耘,而应在刑事证据规则、刑事程序规则那片广袤的原理上驰骋,对于诸如“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程序真实”之类的概念、术语,可以动用“奥康剃刀”;
第三,证据法学的研究不应只是得到一些似是而非的陈词,而应寻求对完善立法和司法有价值的结论。从注重职权便利的需要到重视权利保障的转变、从注重证据形式到注重证据规则的转变,以及从注重证明标准的细化到实现证明要求的程序规则的完善的转变等,都是证据法学进步发展的重要风向标。
回顾证据法学发展历程,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作品中,既有边沁长达3000多页的鸿篇巨制《司法证据的理论基础》,更有威格摩尔厚达万页的《威格摩尔论证据》,当然也有达玛什卡毕六年之功完成的仅150余页的《漂移的证据法》,决定学术作品质量和价值的因素中,从来没有字数这个概念,而只有责任和良知。
本书虽是一本小册子,但从其对权威学说挑战质疑的力度、对基础概念刨根问底的深度、对谬说沿习拨乱反正的效果来看,无疑属于那种必然会产生深远影响的力作。在当今大量学术专著纷纷成为过眼烟云的时代,时间是最具说服力的检验者,相信后来的研究者和阅读者定会有捧起此书之时。那时的他们,也许已经更换了概念、更新了体系,有了更科学的研究方法,书中的学说已然渐变成“过时的古式摆设和被禁闭在司法城堡地牢里的知识珍本”,但相信他们定会震惊于充斥在字里行间的责任和良知。
【作者介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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