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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答复: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

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

执行完毕 恢复到执行前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津高法执请字第31号《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况,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完全相同的裁判。这样,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设累,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因此,被执行人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至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同样妨害行为的次数,只能作为认定妨害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并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不能据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如果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新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1年1月2日,[2000]执他字第34号),载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75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于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解读:以完成行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不同于金钱财物给付的执行案件,由于行为本身具有反复性,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已完成的执行标的,有再次妨害的空间,比如在可替代履行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再次妨害,或在不可替代履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原已履行,后又出于反悔或其他主观原因,再次妨害。短期内对于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该行为实际上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延伸。可以认定在原判决拘束的范围内,无需重新起诉,但原执行案件早已结案,很长时间后,原被执行人对原执行标的的妨害,本质上应视为另一次侵权,应作为新的案件进行审查,避免一律按照原判决执行,致使执行案件面临长期无法执结的难题。该条司法解释将六个月作为短期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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