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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的老人如何认定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取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一般达到60岁视为无劳动能力,属于被赡养对象,关于丧失劳动能力,参照2021年4月26日发布的民发[2021]4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通知,无劳动能力包括: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文件是国家级颁布办法中唯一明确确定无劳动能力的情形。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不是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条的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可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同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等一系列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无劳动能力的认定一般都秉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享有退休金的人员不需要赡养。
从最高法院“解释”到民政部发布的“办法”,均折射出法律对被抚养人的规定,不但有社会责任,而且也有家庭责任,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不但建立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而且也是因受害人受伤致残,而对其应当尽的抚养义务大大折扣,使受其抚养的孩子、父母未能向事故前得到最好的关心、照顾,甚至也会造成被抚养人反过来照顾伤残受害人。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对于该条的理解,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是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中已经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当再行赔偿;
第二,是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直接加入到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中,该项不再单列赔偿项目。
对于该两种观点,本院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立法的原意。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前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文及修改后的条文,可以看出,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及赔偿的范围并未进行改动,而仅仅只是增加了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条文,从该条文的变动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并非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取消,而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加入到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中,简而言之就是“原被扶养人生活费+原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其实质是对法律概念的调整,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概念表示更加的科学规范,对于赔偿权利人来说并不产生实质的影响。
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仍然需要按照规定支付,赔偿权利人不应再将该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列项,应直接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加入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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