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
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
凯尔森极力将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从法律科学中清除出去。他认为,法理学无力回答何为正义的法律问题,如果非要给正义一个科学的含义话,只能是合法条性。正义就是将一个一般性的法律适用于据其规则所应适用的一切案件。“正义”意味着适用某一实在命令以保护其存在。
凯尔森在方法论上的目的并没有止于消除法律科学中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他还希望使法律伦理摆脱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的因素,以进一步实现法律“纯粹”之目标。“法律科学一直在毫无批判的情况下,被人们同心理学的、社会学的、伦理学的和政治理论的因素搅合在一起。”
“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能确定某些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法律规范的特定就是通过用一种强制的命令,对逆向行为进行制裁的方式来规定某种行为。强制乃是法律基本不可分割的要素,并以此区分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
如果一项规范得到另一更高层次法律规范的认可,那么这项法律规范就是有效的。只有规范才能使某种法律渊源合法化,而诸如普遍接受或实际运用等社会事实却不能使他合法化。因此,如果一项行政命令得到一项法规的认可,那么这项命令就是有效的;如果一部宪法是一个新成立国家的第一步宪法,那么就不存在它所能取得效力的实在法渊源。凯尔森在情况下,就诉诸“基本规范”:“人对人的强制,应当根据历史上第一步宪法所确定的方式与条件来执行”
凯尔森与奥斯丁一样,也承认司法机关的裁判所产生的“个别规范”具有法律的效力。同时他认为,大多数法律规范既适用法律又创制法律。司法判决,即部分的参与了陈述法律的过程,又部分的参与了创制法律的过程。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组织所特有的一种具体技术,法律的概念没有任何道德含义,其决定标准乃是“强力因素”。他还强调,法律和国家是同一的,国家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秩序,而且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法律加以统治的,法治政府是一种繁冗的表述,唯一具有的意义是从政治上(因此是意识形态上)把一个法律国家看成是一个符合民主、安全等伦理要求的国家。
凯尔森或许是对法律实证主义做最为一致的表述得人,实证主义的特征就是重视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而不是他的道德内容和社会内容。是考察法律制度本身,而非考察一项规范是否正义。凯尔森把法律视作一种封闭的东西,将法理学同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严格的区分开来。
凯尔森的思想深深根植与新康德思想中。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法律实证主义(三)| 汉斯·凯尔森:法律即规范
周林刚 | 凯尔森“基础规范”的内容:合法性概念的结构
(原创) 当代西方法哲学简评 2010-01-17
当代国家法学的三重革新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
冯威:法律渊源的冗余与宪法的自我指涉 | 中法评 · 思想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