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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构建集约化审判工作机制 推动民事纠纷类型化解决
表一:速裁合议庭各月份平均审限与全院比较
表二:速裁合议庭3至9月份结案案件类型统计

    自2011年3月开始,天津二中院建立了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并专门成立了一个“速裁合议庭”。从3月到9月,由3名法官组成的速裁合议庭选案1206件,结案1142件,选案、结案数占全院同期所有民事二审案件总收案数(2629件)的45.87%和43.4%,平均调撤率为29.86%,月度最高调撤率达到了38.98%。案件平均审限为15天,77件案件一天审结。从统计数据来看,该项机制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杜绝久审不决,减少诉讼拖延,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十分突出。为了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该院成立了课题组,对“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作了调研分析。

    一、构建集约化审判工作机制的背景及制约因素分析

    1.收案形势日趋复杂

    社会转型期,各类民事纠纷数量增长较快。根据2005年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地方各级法院收案数量从2005年的573.07万件,逐年递增至2010年的746.25万件。全国法院收案数量总体形势如此,天津二中院也不例外。据统计,2005年,天津二中院年收案9253件,2010年达到了11472件。单就二审民事案件而言,2005年,天津二中院二审民事收案数为2995件,到2010年已经增至5475件,增幅为82.8%。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时,新案由、新类型案件,涉众、涉稳的协调型案件,法律适应疑难案件,社会舆论关注的导向型案件的数量也在与日俱增。形势所迫,一方面及时“消化”掉数量庞大的案件,杜绝诉讼拖延,一方面又要审慎裁判各类敏感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因此,建立“繁案精审、简案快审”配套机制,着力推动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刻不容缓。

    2.二审审判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一是法官扩编幅度跟不上案件数量增长的步伐,法官超负荷工作现象普遍,知识型和经验型法官数量不够均衡,个别法官的大局式思维和综合协调能力与转型期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不相适应,导致办案一线在数量和能力两个方面都存在不足。二是受二审审判程序制约,二审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既进行事实审,又进行法律审,基本上是对一审的重复,繁案、难案、简案不分类别地平均占用诉讼资源,造成了审判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如果一起法律关系明确、事实简单的民事纠纷与复杂疑难案件相同,也用三个月的时间审结,当事人因此要往返多次参加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支付更高的诉讼成本,那么,即便保证了案件实体公正,当事人的满意度也会打折扣。 

    二、“简案快审”机制的特点和运行情况

    1.案件分流类型化

    随着经济时代的飞速发展,社会公众已经不仅仅满足于案件实体公正,也迫切期待着诉讼高效和成本低廉。“简案”快审机制通过案件分流的类型化,实现了审判资源配置与当事人多元化司法需求的有机统一。案件分流类型化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类型是涉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程序审案件。一种是在实体审案件当中,涉及原审判决不准离婚的上诉案件,数额较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抚育费、赡养费给付,小额交通事故赔偿,所有权确认,采暖费、物业费给付,小额劳动争议,邻里之间相邻关系,房屋买卖中实际面积不符、迟延交房等案件,这类案件也是该院受理的二审实体审民事案件当中占比重较大的案件。上述实体审案件虽然案由各异,但都具有“经过一审审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的类型化特征,连同二审程序审案件,通过缩短审限,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审理流程,辅调解和辨法析理足解决。

    2.办案流程集约化

    一是确定了“快审”审限为15日。该院确定15日审限主要该院2008至2009年的司法统计数据作为测算基础。2008至2009年,该院审理周期30日下的民事二审案件共计3961件。其中,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裁定的二审程序审案件占37.76%,二审实体审案件占62.23%。这些案件审理周期均在30日内。据估算,该院每年适宜速裁的民事二审案件约为2000件左右。调撤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0日左右。因此,综合来看,确定“简案”审限为15日,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30日比较符合该院的审判实际。总体来看,比民诉法规定的二审普通程序三个月的审限缩短了60日上。而实践当中,该院速裁案件的平均审限为15日。

    二是流程管理环节集约化运行。首先,该院将速裁合议庭设置在立案一庭,使得选案、审批、分案等流程管理工作均能在一个部门内完成,减少了推诿扯皮,便于统一管理和协调。其次,加强了各个环节的整体协调和进度控制。二审立案后分案之前,审判长每周集中进行案件筛选,选案数量不低于该周全部二审民商事上诉案件的20%。审判长通过阅览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当事人反映信等卷宗材料,对案件是否适宜速裁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效果评估。一般情况下,二审程序审案件直接予选取,二审实体审案件,当事人联系方式不明的案件,连号案件,知识产权、涉外案件,发回重审又上诉的,一审适用法律有分歧的案件,舆论关注的案件一般不作为备选案件。审判长初选后再组织合议庭成员集中复选。经过合议庭评议后的复选案件须报经庭长审核。庭长审核后交由立案合议庭实行电脑随机分案。上便形成了,由速裁合议庭、立案合议庭、立案庭庭长组成的,初选、复选、审核、分案四道流程管理环节的集约化运行系统,特点是手续简便、环节集中、流转快、效率高。

    三是建立“问题解决型”审理方式。(1)充分利用简单案件经过一审审理后,焦点突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这一优势,从主要争点入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询问与开庭并重、询问优先为主要工作方式。通过扩大“询问”的职能,着重复查争议焦点、了解诉争背景、掌握主要事实、开展证据调查、理清来龙去脉、加强辨法析理。实践当中,有近25%的案件都能够在询问阶段得到有效解决。询问阶段没有解决的案件再组织合议庭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如果审判人员的“询问”工作做得比较扎实,那么日后的庭审活动往往进行的比较顺利,不仅开庭时间缩短,并且杜绝了针对同一案件的二次开庭现象。(2)设置释明程序。对每一起案件,审判人员都要针对争点问题和上诉人对一审裁判的异议行使释明权。尤其是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更加突出法官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3)改造送达、排期开庭、文书制作方式。主要采取邮政特快专递、电话、传真、短信等多种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提高到庭率。将案件审理时间由排期方式改为预约方式,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次数。

    3.调解、审判一体化。

    “简案快审”机制无疑加快了类型化案件审理进度,那么,能否同时又做到“案结事了”呢?该院主要采取了调解审判一体化的工作方式。一是实行调解前置,建立“简案快审”机制与诉前调解机制的有效衔接。诉前调解的时限为两日。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撤回上诉的,由立案合议庭立案,速裁合议庭审核后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速裁合议庭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二是询问与调解并重,询问笔录与调解笔录涉及的内容相同的可相互替代使用,减少环节上的重复。三是调解与庭审并重,将调解意识、调解方法贯穿于庭审全过程,弱化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四是加强对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的监督执行,努力实现审调转化,促进双方当事人着眼实际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三、机制运行的效果

    1.审判管理为视角的考量

    一是提高了审判资源利用率,加快了整体办案进度。该院3月份设置了一个速裁合议庭,有3名法官,9月末又增加了一个合议庭,法官人数增至6人,占一线法官人数的3.4%。3.4%的法官实际上分流了43.4%的二审民事案件。二是推进了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促进了经验型法官和知识型法官的相互学习和促进,为年轻法官的锻炼和培养打造了平台。三是对各部门收案数量不均衡起到了调节作用,通过选案程序,可对人案矛盾突出的业务庭进行案件分流,促进了各业务庭的均衡结案。四是促进了“繁案精审”的落实,投入疑难、复杂、督办协调类案件的审判力量得充实。

    2.社会管理为视角的考量

    一是体现了司法大众化。迅速裁判的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了简便、快捷的司法服务,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更加及时,降低了因诉讼复杂繁冗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消耗。二是发挥了司法减压效能。特别是调审一体化的实现,促进了当事人之间多头矛盾的一揽子解决,降低了高判决率所带来的上诉、申诉、上访数量增多产生的压力,避免了因简单纠纷处理不及时导致的矛盾激化、升级。三是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当事人受损权益得到及时填补,家庭邻里关系得到及时修复。

    四、进一步完善简案快审机制的建议

    1.进一步健全司法辅助体系。

    实践当中,速裁合议庭的案件数量多、审限短、结案要求高,审判人员承载着高负荷的工作量。因此,需要配套建立更加高效、完备、衔接顺畅的司法辅助体系,使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投入阅卷、询问、沟通、调解、协调、开庭等各项工作。应当实施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简案快审”辅助工作机制,特别要强化送达、排期、传唤、资料管理、归档、文书校对等各项辅助职能。

    2.进一步完善与一审法院案件信息沟通机制

    选案是该项机制的关键环节。由于案件本身纷繁复杂,建立统一的标准化、客观化、精细化的选案标准难度较大。虽然该院制定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这一原则性标准,但对个案的精细化甄别主要依靠一审卷宗材料。因此,建立和完善与一审法院的案件信息沟通机制十分必要。案件信息载体和内容应当本着便利选案的原则设定,对纠纷背后的矛盾根源、不稳定因素的具体表现、群体性纠纷的特点、纠纷类型等与案件相关联的因素应由一审法院特别加标注,保证一、二审法院之间的信息对称,增强选案的针对性。

    3.进一步加强节点控制

    速裁合议庭案件数量大、审限短,对送达、立审衔接、简审精审衔接等环节的顺畅程度要求较高。例如:短信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简便快捷,但应当注重做好当事人确认环节的工作,解决送达的效力问题。速裁审理与立案之间特殊的衔接流程,容易造成当事人已经接到开庭通知但在诉讼服务中心查找不到案件相关信息和承办法官的情况,甚至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因此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平台,解决好审立衔接问题。在完善程序构造的过程中,还需处理好流程集约化与当事人程序利益保障的辩证关系,确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课题组成员:李季红  杨敬梅  刘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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