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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 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法-维权频道-中工网

  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层层转包、分包,孰料,雇工在施工时发病身亡,雇工的亲属能否主张因工死亡待遇?应该向谁主张?日前,临沭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认定死亡雇工与工程总承包人之间“隔空”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临沭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处住宅楼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筑公司将该工程的模板、木工等项目转包给了杨某,后杨某又将该项目分包给李某等3人。李某招聘了包括周某在内的数名雇工进行施工。10月底,周某在施工时突发疾病死亡。12月,周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周某与建筑公司存有劳动关系。2013年3月,仲裁委裁决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公司作为住宅楼的建设施工单位,将其施工范围内的模板、木工等项目发包给杨某,杨某又转包给李某等人,杨某、李某等人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对李某所招用的周某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建筑公司与周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闻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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