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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读四中全会公报(九)提出以审判为中心有其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全会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有其背景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一条原则。这个原则在执行中现在有了两种偏差。一个是逐步形成以侦查为中心的情况,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是“铁路的警察各管一段”。

前几年甚至形成了“强势的公安、优势的检察、弱势的法院”的情况,法院的生效裁判,其权威越来越差,司法公信力逐步下降。

在新情况下,为了解决法院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必须实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意思就是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强调庭审的功能和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结构性调整,是对审判权的正确的定位。审判权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判决要有其权威性,有了权威才有公信力。 文/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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