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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唐:审判中心制的意蕴与延伸[审判中心制的意蕴:扭转冤假错案窘局]
审判中心制的意蕴:扭转冤假错案窘局
《人民法治》2015年 第1期 | 余文唐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变了"公安煮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这种以侦查为中心的做法,扭转冤假错案屡屡发生的窘局。
【分 类】【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关键词】审判中心 法院 裁判 司法机关 审判阶段 庭审 刑事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解纷机制 案件 社会矛盾纠纷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阶段
【出 处】《人民法治》2015年 第1期 73-74页 共2页
审判中心制的意蕴与延伸
余文唐
【法宝引证码】CLI.A.488482
【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4年
【中文关键字】诉讼;审判中心制
【全文】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共十八届四中提出的一个司法改革任务,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从四中《决定》的表述来看,似乎这种审判中心制的意蕴是从刑事诉讼阶段来讲以审判阶段为中心。本文试图从刑事诉讼阶段、案件审判过程、法院内部职能和多元解纷机制这四个方面来揭示并拓展其意蕴,使其包括落实罪从判定、强调庭审中心、侧重审判职能和坚持诉讼为主等四项内容。如此解读,或许更能发挥审判中心制在实践中的功效,更加完整地贯彻《决定》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精神。
一、从刑事诉讼阶段看:落实罪从判定
《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从这一表述可见,这里的审判中心制的关注点在于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中以审判阶段为中心环节,让法院对侦察、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依法严格地审查判断和检验取舍,以转变侦察、起诉和审判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现状,改变“公安煮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这种以侦察为中心的做法,扭转冤假错案屡屡发生的窘局。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决定》提出审判中心制意在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罪从判定的原则。罪从判定原则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时就作出规定,2012年第二次修改坚持这一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上延伸,其内涵包括只有经法院依法判决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在于控方这两个方面。后一内涵意味着控方指控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审判阶段的定案标准。
二、从案件审判过程看:强调庭审中心
刑事诉讼以审判阶段为中心,应该说是《决定》中的审判中心制的核心意蕴。而审判阶段还有庭前阶段、庭审阶段和裁判阶段等小阶段。在这些小阶段中,庭前阶段是为开庭审理服务的,必须围绕庭审阶段而做准备;而裁判是基于庭审中事实查证和法律辨明而作出,可以说没有庭审就没有裁判。而且,这两个阶段都只是法官及其辅助人员进行的,没有控辩双方的参与。唯有庭审阶段,才有控辩审证多方集中参与,才是法院查明事实、辩明法律的核心场所。
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中心的具体落实,只有以庭审为中心才能真正做到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的中心或核心地位,就是要将庭审作为审判的关键环节,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而要保证这种决定性作用,就要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同时必须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裁判理由讲解在法庭。
三、从法院内部职能看:侧重审判职能
法院内部的主要职能大体可以区分为司法审判职能、司法管理职能两大块。现实中,管理职能往往备受注重,审判职能则相对被削弱,而且司法审判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倾向相当严重。政务后勤人员明显超过审判人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现象的存在都是其突出的表现。司法审判是法院的基本职能。因此在审判中心制之下,司法审判应该成为法院的第一要务。而司法管理职能只应是辅助、服务性的,应围绕审判来开展而不应凌驾于司法审判职能之上。
侧重审判职能,就应当在法院内部去行政化。首先,必须大大减少政务后勤人数,将大部分的人员充实到审判第一线中去,包括推行院庭长参与审理案件,以壮大司法审判力量。其次,必须大大削弱院庭长审批案件、签发裁判文书的权力;其三,大大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将其严格限制在重大、复杂案件等法定范围之内。其四,审委会讨论案件只限于合议庭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事实认定问题由合议庭负责。最后,尽快实行审判与审务相分离制度。
四、从多元解纷机制看:坚持诉讼为主
纠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是多元的,包括当事人的协商和解、中立者的调解仲裁以及行政裁决、法院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以及减缓法院的诉讼压力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决定》在重墨司法公正、公信的同时,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仲裁制度和健全行政裁决制度。还要求完善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互动,以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非诉讼解纷机制虽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它们只能是诉讼解纷的有益补充。在各种解纷机制中,诉讼仍然应当是占据主要地位和起着主导作用的。因为诉讼有着最为严格的程序,最为严格的法律标准,法官的法律业务素质要求也远远高于其他解纷人员。尤其是审判权属于国家权力,依此而作出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审判中心制也应当将在多元解纷机制中以诉讼为主纳入其内,特别是重大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处理其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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