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诉讼风险告知。在诉讼立案、执行立案和案件审理初期,不但要求法官给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而且向当事人详细讲解各类诉讼及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使当事人清楚诉讼风险,明确诉讼责任,真正明白案件败诉后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以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负担,增强当事人趋利避害的能力。同时, 为可能发生的涉诉信访创设预防性措施。
二是加强判前释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法官实时针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进行判前释法,促使当事人和解,以预防可能出现的信访。
三是建立判后答疑制度。要求法官在做出裁判后,承办法官应进行判后答疑,对案件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进行细致解释说明,努力做好息诉工作。在答疑过程中发现不影响到裁判公正的疏漏,认真接受当事人批评,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发现生效裁判有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错误的,依法进行再审审查,确保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把信访责任与审判责任相挂钩,实行信访责任倒查制,对确属办案人员责任引发的信访案件,对相关办案人员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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