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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目标的理性思辨

  □张 伟

  

  司法的目标在于追求个案裁判的正当性,司法裁判的任务就是要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具有朴素正义观念的公民不愿服从裁判的现象层出不穷,对司法裁判正当性来源的追问从来未曾停止。

  法律论证理论将程序作为获得正义的依据,这种理论本身具有一种启迪学的价值,至少让我们获得了一种正确的角度。虽然在规范领域中所产生的真理(正当性)并不单单通过程序产生,但是毫无疑问又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程序之中。这种理论的缺点在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论辩可以在没有经验、没有某种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进行。遵循这种思路,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论辩只能使形式上正确产生的合意获得根据,但却不能使某些东西的真理确认获得依据(正当性)。无论法律论证规则多么完美和精致,也无法保证推导出结论的正确性。

  从当下转型中国的特定语境出发,在司法裁判中,通过沟通和对话方式进行的论证方式,由于涉及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在消除分歧和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上往往力不从心,沟通的结果与民众注重客观真实和实质正义的观念会产生激烈的冲撞。另一方面,在司法裁判中,对话、沟通和论证尽管并不能保证得出具有正当性的结果,但这种沟通过程本身以及法官对沟通双方论据和理由的回应构成了论辩双方接受裁判结果的重要理由。程序性沟通和对话的目标在于达成共识,共识的缺位将使得司法过程缺乏基础的正当性,其结果自然也难以得到当事人、法律职业群体以及社会公众的接受。裁判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官本人以及其他人均有说服力的结论。

  因此,纯粹的结论或纯粹的理由都不是司法裁判正当性获得的基础。法官既要尊重沟通和对话,为当事人双方有效的沟通和对话限定框架、设定条件、提供引导,同时又要能动地根据双方沟通和商谈形成的事实以及法律上的共识,结合规则之治和纠纷解决的衡平策略需要,得出符合个案实质正义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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