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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的立法合理性探析
(原作者:张晓华)摘要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立法中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曾长期流于形式,并饱受争议。本文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体系的状况,以及民事诉讼的国际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认为支持起诉立法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支持起诉合理性弱势群体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32-02
支持起诉是指支持起诉主体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个人民事权益而以支持原告起诉的方式参加到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行为。我国自民事诉讼立法之初即在基本原则部分规定了支持起诉,学理称之支持起诉原则,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继续沿用,该条款被实践者视为支持起诉的合法性之源。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设计,支持起诉曾长期流于形式,直至2000年以后,检察机关开始尝试以支持起诉代替公益诉讼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但与实践者的大胆尝试相反,学者们对支持起诉的合理性质疑不断。我们认为,评判该项立法的合理性问题,必须对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体系的状况,以及民事诉讼的国际发展趋势进行客观的分析。
一、支持起诉与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扩大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作为相对概念,弱势群体成员的弱势地位形成并存在于两类群体(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成员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社会关系集中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以平等为属性,但因生理原因、传统影响、经济力量悬殊、信息不对称或隶属关系存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弱势群体成员在民事交往中的平等地位受到了实质性破坏,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也因此在某些领域流于形式。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和不断扩大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与稳定的重大障碍,这一现象不仅在中国,更是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普遍关注。“对于大多数市民而言,19世纪流于形式的选择权实际上就是对有效的正义的拒绝”。① 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是一项涉及范围极广的社会综合工程,但在世界各国确认法治原则的今天,如何从司法层面上解决这一问题,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课题。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一般把民事裁判理解为围绕私人权益而发生的民事纠纷的解决程序”。 ②该理论以民事法律关系平等性为基础,认为身处平等地位的私权主体在相互关系中有权利也有能力充分行使、处分并保障自己的权利,发生纠纷时,双方主体也应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进行有效对抗,由法院居中裁判,外力不应对任何一方主体给予影响、干预或支持,否则将破坏民事诉讼关系的平衡。但恰恰是这种传统的只重形式、不顾实质的平等理论,不仅导致了弱势群体成员在实体法律关系上的边缘化,也为该类人群接近诉讼程序设置了无形的障碍。由于各种不利因素的存在,弱势群体成员缺乏甚至不具备对组织资源、信息资源、知识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占有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组织资源的缺乏导致弱势者在地位上无法与相对方抗衡,使得集团诉讼这一备受推崇的诉讼形式也变得效率低下;信息资源和知识资源的困乏实质性弱化了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经济资源的匮乏不但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启动,更将进一步削弱资源匮乏者对上述各类资源的占有和利用能力,让再完善的诉讼权利和程序设置都只能退化成一纸空文。民事诉讼中的平衡关系在弱势群体面前已无法维系,于是,通过救济性的倾斜保护,矫正形式平等的缺陷,成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选择。
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客观要求下,我国相继确立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然而,由于援助主体,方式和范围等方面的局限性,这两项制度的作用十分有限,同时也凸现出支持起诉的优越性。首先,支持起诉主体的多元化和非个体性弥补了弱势群体成员在诉讼地位和组织资源上的劣势。其次,支持起诉的适用范围广泛,没有案件类型和救济对象的列举限制。最后,支持起诉的救济方式以诉讼能力救济为主,与司法救助制度结合,能够较全面的弥补弱势群体成员因受不利条件制约而缺失的各项诉讼能力,将诉讼权利与诉讼程序昭示的形式平等落到实处。支持起诉的特点有效扩展了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空间,我们认为,这是《民事诉讼法》修订时仍保留该项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支持起诉与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公益诉讼的缺失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对应的一种诉讼类型,发端于罗马法,指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当然,此处的社会公共利益并非社会管理学意义上的全社会范围的共同利益,而是指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具有扩散性的利益。扩散性利益的享有者人数众多,且其遭受的侵害性质相同,因此该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公众性和共同性的特点,故称之为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发展至现代,诉讼类型出现了扩大化趋势,除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单一目的的纯粹型公益诉讼外,个人基于保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双重目的提起的诉讼也被纳入了公益诉讼范畴,理论称之为混合型公益诉讼。不仅如此,有的国家甚至认为个人基于保护其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私人利益提起的诉讼也属于公益诉讼,如印度。
在我国,通说认为,公益诉讼应包括纯粹型公益诉讼与混合型公益诉讼两种。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制度未予规定,同时该法采用了严格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因此纯粹型公益诉讼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存在,保留下来的仅为一种变相的混合型公益诉讼。之所以称之为变相的混合型公益诉讼,是因为在该类诉讼中当事人不能直接提出保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种诉讼请求(有关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请求同样会因与当事人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被驳回),只能基于保护自身利益之目的而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间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考察该类诉讼的发展现状,数量少和胜诉率低是其突出的特点。分析原因,我们认为,数量稀少源于受害利益扩散化引起的“公地悲剧”现象,胜诉率低下则产生于受害者诉讼能力的缺乏。在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案件中,虽然整体损失巨大,但分散到广泛且不确定的多数人身上,每一份损害即变得微小,个体受害者基于搭便车的心理和对诉讼成本的考虑,往往不会主动提起诉讼导致案件数量稀少。同时,由于当今社会的公害行为基本上都是由集体性侵害和专业行为引发的,提起诉讼即要面对地位悬殊的相对方并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个人受害者因在组织资源、信息资源、知识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劣势,不具有充分的诉讼能力,最终难免以败诉告终。正是基于前述两方面的因素,因公共利益受损而遭受个人利益损害的人群被纳入了弱势群体范畴,而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缺陷无疑进一步加深了公共利益受害群体的弱势地位。
与公益诉讼不同,支持起诉不是独立的诉讼类型,只是一种诉讼的参与方式。一些学者在讨论支持起诉问题时将其归入公益诉讼范畴,该归类虽然存在理论上的不妥,但在另一个层面上却反映出支持起诉对我国现阶段公共利益保护所起的所用和所作的贡献。支持起诉通过对公共利益受害者个体提供诉讼能力支持,节约了个体诉讼的成本,强化了受害者个人的诉讼地位,增加了公共利益受害者个体维权的动力及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实现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为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我国当前公益诉讼于法无据的情况下,支持起诉立法对于公共利益保护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三、支持起诉与民事诉讼的国际发展趋势
学理通说认为,支持起诉源于前苏联的社会干预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和社会有权对民事诉讼依法进行干预,干预的对象是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活动,干预主体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其法理依据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事权利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权利的行使往往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国家和社会有权进行干预。③关于是否要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社会干预原则,我国学理一直存在分歧,学者皆认为立法则选择了折中道路,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即对干预理论做了一定退让后创设了支持起诉的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袭之未变。(原作者:张晓华)社会干预理论的不合理是支持起诉否定说的主要论据之一。持该论学者认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开始推行以选择性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优点,扩大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淡化法院职权主义色彩为内容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为了充分摆脱民事诉讼的外力干预,还原审判权的居中属性,而支持起诉具有明显的干预色彩,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改革趋势。对此,我们却认为,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交往的国际化,以及对《世界人权宣言》等条约的加入,我国的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趋势应放在整个国际趋势中去考虑。
对比域外司法制度的发展,我们发现,早于上世纪70年代起,一场名为“接近正义”的司法改革浪潮就在域外众多国家扩展,为无法充分接近司法的人提供接近司法的途径。“接近正义”在民事诉讼领域的突出表现之一正是社会对诉讼的参与和介入。而该项改革对当事人诉权产生的影响,则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被非法侵犯权利的人们,仅仅根据个人性费用与利益的分析来决定是否求助法律救济是不充分的,考虑到公共利益,这种人应有提出诉讼的义务。④域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表明,完全摒弃社会参与和介入,赋予当事人不受任何限制的处分权,并非当今民事诉讼的国际发展趋势,这是部分学者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所产生的一种矫枉过正的看法。
接近正义运动与我国民事诉讼改革有着内在的切合性。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完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保障其充分实现。但诉讼权利的充分实现并非完善的权利赋予和程序设计就能保障的,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能力和诉讼能力的实质性提高亦为必要条件,接近正义运动恰恰以该必要条件的实现为目标。可见,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接近正义改革运动在本质上相互融合。同时,我们认为,在接近正义运动中,社会对诉讼的参与和介入,其目的不在于干预,而在于救济。如果说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较多的是受到了前苏联干预理论的影响,那么此后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出台的大量司法解释以及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案中对支持起诉原则的保留,则更多的应该是受到救济理论的影响,该立法规定符合当前国内外的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具有合理性。
四、结语
民法确立的形式公平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的深化,其负面影响开始出现。弱势群体的出现和扩大不仅破坏了实质公平,最终也将摧毁形式公平,进而动摇市场经济的基础。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中,支持起诉的目标定位明确,即通过保护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以实现实质公平。面对这样一个原则性的制度,我们认为,应站在客观立场,抛弃矫枉过正的观点,正视其产生、存在的原因和价值,对其予以规则化和完善,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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