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9-10 09:35:56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导致诉讼数量与日俱增,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满足新的社会需求,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和高昂的诉讼成本,许多学者积极提倡进行司法改革,在这场改革中,人们关于程序正义和理念也在发生变化,确立了一种分配正义的理念,这就要求司法管理的有限资源,应当在所有要求进入司法获得正义的人们之间进行公正和公平的分配,而不是仅仅分配给那些已进入法院的人。在改革中,简易、便利、快速、低廉作为改革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目标,简易程序开始普遍受到重视,速裁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程序应运而生。基层法院采用速裁机制,缓解了自身面临的困难、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节约了审判资源,提升法院整体形象,真正实现了法律效率和社会效率的高度统一。
一、速裁机制的基本内涵及特点
基层法院审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大多数标的额较少,案情较为简单,所以一般都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实践中审理案件仍然存在着时间较长、程序较为繁琐的问题。所谓速裁机制是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的,基层法院审理小标的简易民事案件的工作模式、方法和程序。许多法院实施速裁机制的实践来看,速裁机制的内容包含工作机制的速裁和审判机制的速裁等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主要特点为:
1、适用范围比较单一。速裁程序基本上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如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也包括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和其它侵权纠纷等。
2、诉讼简便。速裁程序实现了简易程序的最大化,比如:(1)立案手续从间。起诉状可以采用表格形式或口头形式。(2)审案过程从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缩短举证期和答辩期限,甚至即时进行审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3)案件审批程序从简。速裁机制赋予独任审判员更大的审判权,减少审批程序和流转环节。(4)裁判文书从简。对判决结案的案件,简化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的阐述,对调解结案的案件,省略事实部分的表述,注重判决和调解主文的准确。(5)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即立即审。
3、审理节奏快捷。立案时实行登记、审批、收费等程序从简,对于起诉书的材料齐全的,立即办理立案受理手续,发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尽快把案件移送到速裁庭。速裁庭收到案件后及时采取电话传唤的送达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争取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在最短的期间内组织调解或开庭审理,以一次庭审结案为原则,十日内结案。一般采用审结后即时送达裁判文书。
4、注重调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律关系清楚、是非责任明确、证据确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速裁法官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全面准确的储存调解案件信息,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用最通俗的语言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当事人情绪稳定、气消了考虑成熟后,把握调解时机,将诉讼调解贯穿到案件审理全过程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努力做到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定纷止争,制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实现人民群众把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推行速裁机制的必要性
1、适用速裁机制有利于基层法院优化审判力量的配置。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类型繁杂,难易程度不一,审判员的业务能力也参差不齐。在原有的工作机制对每个审判人员的案件分配繁简不分,同一个法官兼具审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双重任务,不利于发挥不同法官的业务特长,法官自己也难以集中精力对某一类或几类案件进行精深的钻研。而实行速裁机制,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将很多简单案件交给工作节奏快,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办理,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
2、适用速裁机制有利于基层法院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原有的工作机制下,法官收案后向当事人送达、等候当事人答辩、举证、根据当事人的答辩和举证情况再确定开庭日期,导致一些本可在短期内结案的案件审理周期拖长,更有些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案件也会给被告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足够的时间,耽误了审理和执行的良好时机。施行速裁机制后,案件得以繁简分流,在十天的短时间内尽快审结,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减少诉讼成本,消除社会对抗,确实提高工作效率。
3、适用速裁机制有利于促进基层法官的廉政建设。施行速裁机制后,绝大多数简易案件在十天之内送达、开庭、办案周期明显缩短,当事人接触法官的机会减少,而且有效的消除当事人说请等外部因素的干扰,从制度上,时间上有效避免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促进了廉洁、公正风气的形成,维护了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
4、适用速裁机制有利于提升基础法院的外部环境。速裁机制的推行,可以使得大部分简易案件的审理实现快速高效、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率提高,虽然速裁工作仅是基层法院工作的一个部分,其反映给社会的也只是基层法院工作的一个侧面,但这个侧面向社会展示的是法院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形象。
三,推行速裁机制存在的不足和提出的建议
据我院自2009年5月份成立速裁庭开展工作的情况来看,速裁工作的运行良好,几年来适用速裁程序共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418件,其中判决3件,调撤415件,调撤率为99.3%,平均审限为3天,自动履行率为96%以上,服判息诉率100%。我院推行速裁机制巧妙结合工作机制的速裁和审理程序的速裁,而且形成一套完全不同于原有模式的新的运行模式,使速裁法官养成“短、频、快”的工作习惯。在审判程序上简化审理期间的缩短、审理环节的减少、工作内容的简化,用最灵活的送达方式和工作技巧,在短短的十天之内完成案件的各类流程环节,使得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资源,缩短审限,有效减少社会对抗,促使社会和谐。虽然适用速裁机制有很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速裁机制为强调效率和效益,必然要降低正当程序保障的水平,它实际是以牺牲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利来换取效率,这一个缺点也是速裁机制无法克服的事实。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精细的程序,必然会造成审理周期的延长,而迟来的公正又会成为不公正,公正和效率有时会成为一对矛盾。之所以运行速裁机制防止以下几种倾向:
1、克服程序上的随意性,防止非程序化现象出现。适用速裁程序虽然期间可以缩短,内容可以简化,但也要坚持送达、答辩、开庭、宣判等程序环节。
2、防止单纯强调审判效率,片面追求审理期限的缩短。速裁机制追求短期结案,但并不是期限越短就一定越好,比如双方矛盾不大的离婚案件在短期内组织调解,双方的矛盾没有激化以前速裁法官趁热打铁提前介入调解,有利于促成双方调解和好;矛盾挺大或一时冲动欠缺考虑要离婚的夫妻两个人来说,可以采取适当的拖延审理期间的方法,让双方冷静以后再做出决定比较好。因为时间是愈合伤痛的最好良药,双方也许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想通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还是挺大的。所以处理离婚案件时采用的程序选定要谨慎,如果片面追求短期结案,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基本的诉讼权利。
3、防止速裁案件范围的不适当扩大。适合速裁程序的案件,只能是法律关系清楚,是非责任明确,争议不大,诉讼标的小的案件,其他的案件应当对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保证案件实体处理的质量。
基层法院而言,最主要的功能是解决纠纷,但是社会往往更关注的是基层法院解决纠纷的数量,所以提高诉讼效率,是当前社会背景之下社会对法院的迫切要求,而程序的简化适用速裁程序无疑是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径。
1、速裁机制,是在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工作机制,到目前为止,速裁工作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审判模式和经验,更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院没有完全一致的固定的工作模式,既然出台了新的工作机制,应该不断探索速裁审判的方式方法,针对速裁审判的特殊性,研究和制定具有速裁特色的统一可行性的工作模式,以便于开展速裁工作;
2、开展速裁工作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因速裁案件不受立案庭的排期约束,随时要送达案件的相关手续及开展开庭调解,所以需要专用车辆和调解室保证速裁案件的及时开庭;
3、开展好速裁工作必须有充足的案件来源,没有充足的案件来源,速裁法官就难以满负荷地工作,速裁的快速高效特点就难以发挥实现;
4、要尝试开展小额诉讼与速裁审判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以便小标的额案件快速得到解决为群众服务;
5、开展好速裁工作需要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以及同事们的诚信协助;
6、速裁工作的开展要加大对外法律宣传,以此提高群众对速裁审判的充分认识和理解;速裁机制作为新的工作模式而诞生,当然要在审判实践中经历适应和被认可和完善的过程。因此速裁工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能否找到合适的立足之地,需要制定和规范配套的工作模式和速裁工作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益求精、迎难而上的创新精神以及以“耐心、细心、诚心”地说服当事人的高素质工作效率。
总之,推行速裁机制不同于已有的其他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机制设计,应有别于其他程序制度,具有独特的色彩,如果没有区别,速裁机制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但速裁机制又是法院的审理案件的工作程序,保持独有的特色以外,也不能偏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基本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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