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钱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禤青,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中华,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肇中法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 李泽珍
代理审判员 喻 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慧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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