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规范的江西版本
                 关于证据的作用,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说,“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证据方面尚缺乏完善的证据规则。因此,在江西省执行已两月有余、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于近日引起热议。

  缘起:

  缺乏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

  前两年,包括佘祥林杀妻案在内的几起刑事冤错案陆续浮出水面。“这些冤错案件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而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对证据的收集、保全、固定、审查、判断、采用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相关程序规定,又不够全面具体。”江西省高院刑一庭庭长居国屏接受《法周刊》记者采访时说。

  学界早已指出,我国缺乏一部独立的刑事诉讼证据法,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确立系统的刑事证据制度,有关刑事证据的法条粗疏,过于原则,与证据在诉讼中的“灵魂”地位不相适应。

  数年来,加强证据立法一直停留在学界呼吁的阶段,而关于刑事证据方面的规范也只是限于地方“意见”的层面。

  另一方面,2006年7月1日开始,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全面推开,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要求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据居国屏介绍,2007年3月,在江西省公、检、法办理死刑二审案件联席会议上,与会各机关分管领导和刑事业务部门负责人一致认为,为了更好地适应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很有必要对死刑案件证据工作作进一步的规范。同年11月,在学习借鉴外地做法和总结全省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在反复征求意见后,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

  据了解,该文件是我国第一个对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亮点:

  规定有新意可操作性强

  记者注意到,该《意见》共五十三条,分为一般规定、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工作以及其他规定四个部分。《意见》规定全面详尽,其中,投毒杀人案、爆炸杀人案和枪杀案等不同杀人案证据收集标准各不相同。

  在第三部分中有相关条文规定,应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居国屏说。

  “这些规定都很有新意。”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许兰亭接受《法周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

  许兰亭说,录音录像对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都是一种保护,既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同时也防止被告人法庭翻供。

  其实,《意见》中的一些内容,在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有原则性的规定,有些内容则是近年来学者不断呼吁但没有付诸司法实践的。许兰亭认为,《意见》对此作了明确、细化和具体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反应:

  仅规范故意杀人案证据?

  《意见》出台后,学者评价很高,但一些学者在赞赏的同时,也提出疑问:为什么仅仅对故意杀人案才采取这种严格的证据采信标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在接受《法周刊》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意见》中绝大部分规定,都不是、也不应当被看作仅仅是对故意杀人死刑案件的要求。判决一个人有罪并处以刑罚,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但对于一个被定罪量刑的人来说,却是其一生除生死危病以外最为严重的事件,决不可等闲视之。“这类规范性意见的出台如果让人产生死刑案件以外的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都可以减低标准的错觉,那才真的会令人心存忐忑、不寒而栗呢。”

  许兰亭也提出,还有很多刑事犯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其犯罪证据的收集同样需要严格规范。

  据记者了解,江西高院还将规范毒品和抢劫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工作。

  “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居国屏说,鉴于刑事证据工作涉及到公、检、法等几家部门的工作,制定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意见还应考虑到目前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现状和条件,故提出先对适用死刑较多的故意杀人、毒品、抢劫犯罪案件作出规范,边试行边总结,摸索、积累工作经验,为今后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此外,去年底,江西高院有关部门又起草了《关于规范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已作为议题提交省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讨论修改。

  再好的规定如果停留在纸上必将流于形式,中国向来不乏这方面的先例。对于《意见》的意义,有的学者表示不应估计太高,这位学者担心,规定能否落到实处?

  居国屏坦承,“《意见》中有些要求要真正、全面推行可能确实有个过程,考虑到全省公安司法机关办案条件不一,在作出相关规定时,不宜‘一刀切’式地硬性要求,而应努力改善条件逐步落实。”

  但他强调,《意见》是全省政法刑事业务部门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联合下发全省的,文件明确要求全省政法机关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也要及时上报,以便通过司法实践,认真吸纳司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时,该《意见》第五十三条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意见》摘录

  关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意见》第三条规定,证据必须由法定主体收集,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和证实犯罪的根据。

  关于侦查人员作证

  《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与侦查人员沟通、座谈,由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出具相关证明、说明书面材料等方式,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通知负责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负责检查、搜查、勘验、扣押的侦查人员、负责询问、讯问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侦查人员制作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有重大疑问的;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侦查人员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搜查、提取、扣押笔录有重大疑问,导致某一物证、书证来源不明,且该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提出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并提供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可能的。《意见》还明确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几种情形。

  关于律师介入

  《意见》将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机关的讯问阶段,规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请求或者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并由辩护律师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关于无目击证人案件

  《意见》规定,对于无目击证人的故意杀人案件,侦查机关具备条件的,应从第一次讯问时起,对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进行连续的录音、录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前多次进行鉴定但鉴定结论不一的,多个鉴定结论应当全部移送人民法院,并说明采纳其中之一的理由。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毒品类罪辩护基本方法
关于刑事鉴定的几个问题
刑事辩护不同阶段的六类辩护意见
刘玲:律师庭前辩护“金律十条”
刑辩律师如何审查检察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理解与适用 全文《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