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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纵不枉
 
 
今天七星区政协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开始开会,预备会议是发下一大摞资料,基于职业和专业的敏感,我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报告”有点兴趣,翻出来一看,五分钟不到就把两份报告看完了。法院的报告3页半纸,4号字,双倍行距,字数大概2千字;检察院的报告4页半纸,四号字,双倍行距,文字大约3千。法院报告说,三个月,受理刑事案件80件,作出有罪判决208人,结案率100%。我想知道有罪判决率和无罪判决率却没有了。再查检察院的报告,虽然也没有统计数字,但有这么一段:“对人民法院作无罪判决的2件刑事案件,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并得到支持”,由此可知,有罪判决是100%。
 
有罪判决100%或99%是我们司法的骄傲,还是我们司法的悲哀?
但我知道美国司法的“无奈”:
在美国,被送上法庭的犯罪嫌疑人中有90%的人像辛普森一样,最终以无罪之身而“逍遥法外”。在不到10%的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的罪犯中,又有90%的罪犯通过庭下和解,受到重罪轻罚的“优待”。根据美国平均50%左右的破案率,这就是说,在美国的犯罪者中,只有0.5%的人受到了罪刑相当的刑事处罚,而警察在破案和抓捕罪犯过程中的努力,只有5%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美国的司法制度为什么这样“无能”?
因为他们的司法理念不是为了打击犯罪、惩罚罪犯。
他们的司法制度不是“专政机关”。
他们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的。它的出发点就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权利法案》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他们承认做不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走一个坏人”。因此,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宁可“错放”,而不愿“错判”,它的刑法原则之一就是“宁纵不枉”,这一原则以避免冤狱发生为出发点,主张“宁可放过一千个罪人,也不肯冤枉一个好人”。美国一位大法官霍尔姆斯说过:“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美国的《权利法案》及其司法制度对于被告的保护,当然也做不到完全防止冤假错案。但是,它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使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者困于冤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我们呢?冠冕堂皇:“我们是实事求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警官和检察官当然是不会抓“好人”的,被抓的当然就是“坏人”,怎么可以放走一个“坏人”呢?
 
再说啊,100%的定罪率是公安检察院立功受奖提升评先进的“资本”,谁愿意断别人的升官发财的路啊,因此,当我们“人民”法院,对一些案件有不同看法时,公安检察院就如临大敌,迅速主动出击找法院“交换意见”,或晓之以理,或施加压力,或请示党的指导,最后协调协调,“坏人”最后都成了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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