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笛瑶 发布时间:2013-06-09 08:42:00
常德法院网讯 6月3日,在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的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陈某实施家庭暴力,扬言“如果要离婚,要用炸药炸死李某”,原告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裁定对李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原告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伤痕照片、威胁短信文本以证明被告威胁、殴打原告的事实。
该案承办法官随即做出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陈某以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方式侵犯申请人李某的人身权利;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如被申请人陈某违反上述禁令,武陵区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武陵区法院向常德市武陵区公安局三岔路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监督被申请人陈某履行(2013)武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裁定书,如发现被申请人陈某有违民事裁定的行为,及时出警,并采取相关措施,搜集、固定证据,制作笔录;二、救助、保护申请人李某的人身安全;三、反馈被申请人陈某履行(2013)武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这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武陵区法院作出的第一份关于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行为保全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诉讼保障手段,完善了我国民事保全制度体系。就本案而言,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威胁、暴力行为使申请人免受人身侵害,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请求警方的介入并协助执行可以使受害人在更大范围内获得人身保护。
编辑:粟 伟
文章出处:武陵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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