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刘向曾在《说苑·政理》中写下“夫耳闻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的句子,说的就是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的道理。此训一直为古今众人尊崇,却在不久前的一次商标纠纷案判决中受到挑战。
2015年10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午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被告大午酒业使用的大午粮液标识的主要部分“午粮液”,与原告五粮液注册商标的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在听到“大午粮液”时,极易与“五粮液”产生混淆,并认为其是五粮液白酒的系列产品或高品质产品。
显然,这个判决告诉我们:耳听即可,无须眼见。
我们都知道,认知和区别事物,视觉比听觉更重要;即便两者同等重要,也是通过视听等器官感知事物后反馈给大脑,再由大脑综合分析得出结论。因此,面对大午粮液酒和五粮液酒,消费者绝对不会因为广告用语、导购推销等就将“大午粮液”错当成“大五粮液”,只有文盲才只听其音不观其形。淄博市中院的判决,正是将听觉与视觉等其他感官割裂,仅根据主体部分发音相同就得出大午粮液与五粮液相似的判断,有失客观公允。
此案中,“粮液”作为白酒行业的一个通用名称,并不在商标专用权保护之列,争议根源就在“午”字上。笔者不禁要问,难道就因为五粮液是大品牌,字典中其他数十个wu(第三声)音字都不能与“粮液”二字连用组成商标?如此保护,五粮液集团不仅独占了wu音字在商标中的使用,更是垄断了“粮液”在白酒行业中的使用,无形中导致排斥他人使用该商品通用名称的结果。这种独占wu音字的行为也让人联想到中国封建文化中关于文字使用的避讳,这不是在保护知识产权,而是在限制市场活力,是对弱者的打压,不利于市场创新。
另外,大午是一件商标,淄博市中院进行判决时,在缺乏被告将“大”“午”二字通过排列、颜色、大小等方式割裂之证据的情况下,将二字拆分开去理解过于主观。实际上,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综合分析判定,如考量产品的包装装潢及商标字体的排列、笔画粗细、颜色、大小等。淄博市中院从主体部分读音相同角度判定两者混淆,显然依据不足。
在笔者看来,“傍名牌”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而过度保护名牌也是如此,其危害性甚至更大,因为前者只能偷偷摸摸进行,后者则是以法律为后盾公开进行。毋庸置疑,让“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回归其本来面目,我们才能作出更公允的判定。
湖北省巴东县工商局 杨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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