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理论上来讲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在实践中,二者却经常发生互动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我们在实践中处理法律事务尤其重要。
一、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依法发生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法律关系,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两种法律关系参与的主体不同,发生的原因不同,权利义务不同,救济途径也不同,因此很明显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
虽然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但是,相当一部分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某种民事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原因关系,常见的有这几种: 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行政确认法律关系,比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民事抵押约定后,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双方需到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商定结婚后,依据《婚姻法》规定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 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行政征收法律关系,比如房屋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需按照税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收。
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行政许可法律关系,比如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许可后,才能办理矿业权变更记手续。
三、行政法律关系影响民事法律关系
上一节说了民事法律关系引起行政法律关系,这一节说一下行政法律关系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影响效力;二是影响履行。
先说对效力影响,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结果会影响之前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对这一点,先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是行政法律关系对民事法律关系影响概括性的规定。具体说来:《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还有是对履行的影响,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会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履行。比如在工程施工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发包方应当按规定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如果发包方不能如期办理到施工许可证,那么它与施工方的施工合同也就难以正常履行。还是说工程,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要进行验收,涉及消防工程部分,根据《消防法》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应经消防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如果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也就意味着施工方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还应重做,直至通过消防验收。
四、民事法律关系改变行政法律关系
前面说了行政法律关系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而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改变行政法律关系。就以商品房买卖来说,涉及到产权变更,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申办主体应该是买受人,开发商只是协助办理、提供资料。但在实践中,往往都是约定由开发商统一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因为很多登记资料都在开发商那边,由其去统一办理比较便利。还有二手房买卖中的税收问题,按照交易惯例大多是约定由卖方净收XX元作为交易价,由买方承担交易涉及的全部税收。但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交易涉及的营业税、所得税应该由卖方承担,买方只承担契税,交易双方的约定改变了税收相关规定。关于上述民事约定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改变,对其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本人认为,只要这种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这种约定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即当事人之间应当有效,但不能借此对抗行政主体。
总之,民事法律关系经常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互动关系,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与日常生活中,要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关系,我们的行为才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我们的行为目的才能顺利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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