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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应对少年罪错的问题与对策
【全文】

  一、社会应对少年罪错的特点
  家庭、学校和社区是未成年人成长最主要的场所,尽管少年罪错的出现与这些微观环境中存在的消极因素有直接关系,但由这一环境引发的问题,特别是少年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有的犯罪行为,在这一环境中解决仍是最优的选择。
  第一,及时性。及早发现并及时干预是应对少年罪错应当遵循的一项原则。一方面,少年罪错的发生都会经历一个由轻到重的演变过程,而与其朝夕相处的家长、老师、同学及邻里是容易察觉这种变化,因此,从发现问题的角度看,家庭、学校和社区最具优势。另一方面,对任何罪错干预的时间越早,则干预的效果就越好。在孩子出现问题苗头时,家庭、学校和社区随即进行干预,只要干预恰当则可收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自然性。家庭、学校和社区作为未成年人生活、学习、交往等的自然环境,尽管环境中的不良因素也是导致少年罪错的原因,但他们的健康成长有赖于这一微观环境。一方面,如果这些不良环境因素得不到有效控制,那么不仅会影响其他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而且还会继续影响罪错少年。即使强制将罪错少年与家庭、社区隔离,但毕竟是暂时的,他们早晚还是要回到原来生活的家庭和社区。而由家庭、学校和社区对罪错少年进行干预,更利于罪错少年微观生活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在不影响罪错少年原来的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由家庭、学校、社区对其罪错行为施加影响,既不会如机构处遇那样产生标签的负面影响,又能够让罪错少年在不知不觉中获得自然治愈。当然,这不排除在必要时,由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对罪错少年进行个别辅导与矫治。
  第三,实效性。应对少年罪错的实际效果,取决于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和连续性。一方面,长期在一起生活、学习或娱乐,父母、老师和玩伴等不仅最了解罪错少年,而且与他们有着特殊的关系。只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他们在形成或落实保护、教育和矫治罪错少年的“一人一策”过程中,能够发挥其他组织和个人难以替代的独特影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性,而应对少年罪错问题也需要保持时空的连续性,而家庭、学校和社区几乎占据了罪错少年全部的活动时间和空间,因此,一旦形成合力,就可以保证应对措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社会应对少年罪错的问题
  当少年出现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后,家庭、学校和社区等不具有公权性质的主体,由于受传统观念、应试教育等的影响,在应对少年罪错时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家庭管教的不当
  作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论依据传统伦理,还是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都负有通过教育、监督、保护以预防少年发生罪错的道德和法律义务。而对具有罪错行为的少年,则更负有自主或配合相关专门机关做好监督、保护和教育矫治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血缘关系已然浓厚的中国,尽管国家对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在逐步加强,但家庭仍然是少年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教育、监督、保护者。根据学者对江苏省未管所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在押未成年犯显示:深受传统观念、应试教育、独生子女、外出打工谋生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在应对罪错少年问题时存在着四种不当的措施。[1]这些不当措施既是导致少年罪错发生的重要原因,当然,也不可能通过这些措施促进罪错少年回归健康成长之路。
  一是溺爱而放纵。因独生子女、隔代抚养等形成的对孩子的过分宠爱、过分娇纵,一方面,爷爷奶奶和外婆外公对孩子的成长中的问题常常视而不见,由此,容易导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现象屡有发生。另一方面,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事事由长辈包办,既妨碍孩子企图做出独立行动的努力,又容易形成孩子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在授受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有19名未成年人认为家庭的溺爱是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占总数的19%.即使孩子已经犯罪入所服刑,有的家庭仍会百般庇护。接见给钱大手大脚,生怕孩子所内吃苦;出所大操大办,如同立功受奖归来。
  二是无暇而失管。中国社会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加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形成了我国庞大的农民进城务工的队伍。而地区发展不平衡,又加剧了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工大规模向发达地区的流动。随着外出务工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工子女的监护问题日益突出。据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五年间增加了242万,达到了6102万,流动儿童规模更比五年前激增逾四成达3581万。[2]这些因父母忙于生计而无暇照看的孩子,或由隔代老人照看,或根本无人管教,不仅容易受到不法侵害,而且容易因失于管教而沾染上恶习。而他们一旦出现罪错行为,除构成犯罪由国家直接干预,仍难以通过家庭的监督和教育来促进其回归健康成长之路。这种因忙于生计而疏于管教的情况,在随父母进城务工的孩子身上也同样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基于特殊保护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每当对外地涉罪少年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或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时,都会面临家庭缺乏监管条件的难题,有时不得不选择羁押和起诉。[3]
  三是严厉而滥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长辈对待独生子女既容易产生“吃饭怕噎,喝水怕呛”的溺爱式管教,也容易因强烈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态,而对“不听话”的孩子滥施打骂体罚。“不打不成器”、“棍子底下出孝子”等,这种倡导“打孩子”的“狼式教育”虽然古已有之,在现代也有将孩子培养成才的成功的个案。但这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孩子,并要求孩子绝对服从的做法,更多带来的是对孩子的伤害,以及由这种伤害所导致的罪错行为。据调查显示,在受调查的100名少年犯中,有27名未成年犯认为父母过于严厉或存在家庭暴力,是影响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占总数的27%.对孩子期待越高,一旦孩子出现问题,父母的失望也就越大,发生滥管或不管不问的情况也就越多。
  四是无力而放任。与因外出谋生等原因而没有时间管教孩子不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因父母管束不住孩子也索性放任不管的现象。这种现象大多发生在管教方式不对,或对孩子期待过高而无法实现,或孩子已经沾染上恶习等情形。父母对不听管教,反复犯错的孩子一旦出现无助或无力感,就会对孩子丧失信心,并出现干脆放任不管。而被父母称为“管不住”的孩子,大多处于罪错的边缘,甚至已经有罪错行为,此时父母的放任不管无疑会加速将其推向犯罪的深渊。在受调查的100名少年犯中,有36名未成年犯认为父母对自己放任不管或无力监管是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占总数的36%.当孩子判刑入所,还有的父母会因恨铁不成钢,而对正在服刑的孩子不管不问。2015年课题组在江苏省未管所组织干警座谈时了解到,虽经未管所干警反复工作,每个监区仍会有几名未成年犯父母,不愿来所接见服刑未成年子女的。而正在服刑的少年犯,一旦失去了父母的关爱,则更容易出现破罐子破摔。
  (二)学校教育的偏差
  伴随着初步社会化要求的不断提高,现代公共教育在培养社会合格公民,预防未成年人罪错等方面正处于越来越突出的位置。随着九年义务制教育的落实,法制教育、心理教育、生理卫生等教育课程的实施,学校正规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到了其他教育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面对具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的少年时,普通学校教育却难以担当起监督与矫治的重任。一方面,在应试教育这根指挥棒下,学校和老师更关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升学率,而对这些罪错少年常无心也无力顾及;另一方面,对罪错少年一般甚至很差的学习成绩,再加上屡教不改的“调皮捣蛋”,学校和老师会有“一粒老鼠屎坏一缸米”的担忧。于是,学校和老师对罪错少年常采取以下一些偏离教育挽救目标的措施。
  一是重惩戒而轻保护。对具有不良行为,特别是实施了影响教育秩序或侵犯其他同学权利的不良行为的少年,老师和学校都会十分重视,采取批评教育、检讨、处分,同时通报家长等措施。在采取这些措施时,老师和学校更多会从惩戒行为人本人和警戒其他学生的角度考量,由此,导致受处理的学生常常会因此改变处境。如果在一个学习氛围好,应试风气盛的班级或学校,受处理的学生很容易因处分或老师的否定性评价,而导致其他同学对该同学的疏远。如果有同学将受处理同学的事告知父母,也大多会受到不要多与这类同学交往的“教诲”。受处理的同学若不断受到其他同学的疏远甚至歧视,就会对正式的同学群体产生离心力。这也是为什么有的同学因成绩不好而受到排斥,又会由喜欢上学转向不愿上学而不惜逃学的原因。如果在一个学习风气不好的差班或普通初高中,一个“捣蛋”而受到学校处理的学生又很容易成为其他同学追捧的对象。一个不被人注意的普通学生,一下子成了大家关注,甚至成了少数同学心中的“英雄”,对行为人的心理强化作用是可想而知的。不良行为的发生有着复杂的原因,任何不是基于特殊保护罪错少年的考量,而利用对罪错少年的处分以警戒其他人的做法,都容易导致罪错少年受排斥或鼓励而越陷越深的后果,未成年犯中受过校纪处分的比例相对高,也证明了处分与刑罚惩罚的相关性。[4]
  二是难管教而劝退学。在应试教育下,成绩成了评价一个学生的主要指标,由此导致成绩差而受到老师的批评甚至歧视,受到父母的呵斥和同学的疏远。有人群就会有好中差,成绩不好可能是方法不对、努力不够、发挥不好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而应试教育下人们对成绩差同学的态度却是导致其实施不良行为的重要原因。因成绩差而沾染不良行为,又因沾染上不良行为而使成绩变得更差。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罪错少年会越走越远。面对这种成绩不好,又不断滋事的学生,不仅老师会感到无能为力,学校也会担心这样下去影响其他学生。此时,与家长沟通,劝退也就成了通常的做法。这种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一旦退学回家,年龄的限制和能力的不足,也就成了无事可干或能干的闲人。在家庭无暇或无力管教的情况下,小事不断但不犯法,或即使犯法又不够处罚年龄,公安也不好管。于是,在我国社会一个特殊群体,即家庭管不了,学校不愿管,公安不好管的“三不管”边缘群体出现了。人们看着他们一步步滑向犯罪,却难有作为,这就是当下应对少年罪错的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是受排斥而易辍学。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一个显著特点是喜欢和同龄人在一起玩耍。学校作为同龄人聚集的地方,对孩子,特别是对缺少与同龄人玩耍机会的独生子女来说,学校有着特殊的吸引力。做父母的也许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若平时孩子与同龄孩子交往不多,当孩子第一次离开父母上学时,都会哭闹不愿上学。但当适应学校生活后,又会天天念着要上学。对于孩子来说,起初吸引他们的与其说是学习,还不如说是同伴。随着学习兴趣的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对同龄群体的依赖不仅不会弱化,而且会呈现出进一步的强化。对于一个学生来说,最痛苦的莫过于被他的同龄群体所排斥。然而,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同学关系、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以及师生关系都深受成绩的影响,如若成绩不好又沾染上不良行为,父母会因看不到孩子读书的出息而让其放弃上学,而孩子自己也会因为同学群体的排斥而不愿再上学,表现为逃学甚至逃夜。
  (三)社区治理的乏力
  社区是少年闲暇活动的主要空间。他们与玩伴的玩耍,与熟识的邻里的交往,学习之余的运动、娱乐等,由于大多发生在这一空间,因此是继家庭、学校之后影响少年成长的又一极其重要的空间。社区作为由不同的社会群体、组织或个人聚集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宏观社会的缩影,也是个体生存不可或缺的。社区的治安环境、人际环境等,不仅受生活在其中的个体的影响,又反过来影响每一个个体。为此,社区组织及其组成社区的个人与群体也是应对少年罪错的重要力量。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特别是社区矫正的兴起,现阶段我国罪错少年的社区应对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应对力量严重不足。社区力量通常包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性组织,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一是自治组织力量不强。在社会加剧转型的过程中,面对社会矛盾凸显,有限的人力应付上级各种任务已经捉襟见肘,对罪错少年基本上无力顾及。二是民间组织缺乏。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一直很严格,找不到相当级别的政府部门挂靠,很难成立,以致社区的公益组织极少,而教育保护罪错少年的公益组织更是几乎没有。三是志愿人员缺乏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愿意作为志愿者,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但由于缺乏组织,因此专门针对教育保护罪错少年的志愿者组织极少。社区应对力量的严重不足,导致罪错少年的社区应对乏力。
  其次,应对方法不够专业。在应对少年罪错方面,志愿者目前是社区应对的主要力量。而现阶段,参与的志愿者虽然不缺乏奉献精神和热情,但大多缺乏专业的理念、知识和能力,由此,在应对罪错少年时,容易因缺乏科学性而收效不大,甚至走向反面。在处理罪错少年时,如何避免发生贴标签的负面影响,是防止罪错少年做坏事变成“坏人”的关键,但实践中,因志愿者的过度“关注”或宣传而导致罪错少年形成负面标签的不乏其例。更为重要的是,有些罪错少年存在心理、行为方面的问题,不是简单的说教可以解决的,所以专业化已经成为罪错少年社区应对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最后,应对工作缺乏规范。随着未成年人网瘾、心理等问题的增多,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不少治疗网瘾、心理问题等的营利性机构或个人,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应对罪错少年的需要,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也出现了家长被骗,孩子受到伤害,甚至伤害至死的悲剧。[5]一方面,帮助罪错少年是一项需要爱心和一定专业的工作,不论是志愿者,还是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获得相应的资格。另一方面,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他们为罪错少年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托合法的组织。而政府对各种志愿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严格的监督职责。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社会应对不偏离正常的轨道。
  三、社会应对少年罪错的改进
  (一)转变管教观念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未成年人的维权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家庭、学校和社区在对待罪错少年的问题上,仍深受片面或错误观念的影响。为此,需要切实转变以下管教观念。
  首先,转变暴力管教孩子是家事的观念。近年来,针对孩子的暴力虽然日益受到关注,但由于管教孩子仍被很多人认为是家事,因此,严重暴力管教而被揭露的案件仍很少。即使造成严重后果被揭露,在处理施暴父母时仍会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以致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仍时有发生。[6]孩子虽然是父母身上“掉下的肉”,与父母存在着无法改变的血缘关系,并且仍有赖于父母的照看与关爱,但是他们已经不再依附于成人,不再属于父母的“私有财产”。未成年人不仅与成人一样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且由于其身心特点等原因,而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为此,从法律角度看,打骂体罚孩子,虽然常常以管教的名义实施,但管教目的的正当性,并不能改变暴力手段的违法性。当然,主要表现为打骂体罚的暴力管教,情形千差万别,造成的后果也各不一样,真正需要刑事法律调整的只是极少数,但让每一个父母明白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危害性,切实改变代代相传的传统管教观念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维权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转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观念。父母期待子女出人头地,都能够干出一番事业,不仅无可厚非,而且恰是父母强烈责任的反映。但这种传统观念也极容易将家庭教育引向歧途。一方面,在就学、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父母生怕独生子女输在起跑线上,从小安排各种培训学习,这种拔苗助长式家庭教育,不仅容易扼杀孩子的天性,而且容易导致成长中的问题,并诱发亲子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在激烈的竞争面前,有成功者就必定有失败者。过高的期望,不仅会给孩子造成巨大压力,带来失望,而且一旦不能如愿,还可能造成父母对孩子的不满。原本可能只是成绩不如意,此时又很容易转化为孩子的心理和行为问题。然而,当父母关注孩子未来出息,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孩子成才时,却忽视甚至损害了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之所以多为过早离开学校的闲散人员,并不是他们成绩差与违法犯罪有什么必然联系,而是家长、老师和同学对成绩差的态度,导致他们偏离了健康成长的轨道。有考试就会有好坏,成绩差与品行本无直接关系,但如果因孩子成绩差而对其产生偏见或歧视,那么孩子就可能进一步出现品行问题。为此,家庭教育和学校基础教育的目标应当回归到育人,而不是育才。
  最后,转变小错宽容,大错惩罚观念。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再到犯罪行为,从不良行为的偶发到反复以后的习惯成自然,都存在着行为发展和心理发展的内在逻辑性。在现实生活中,在对待孩子问题时,存在着两种极端倾向:一方面,当孩子偶尔犯小错时,通常不会引起父母的重视,即使有时家长重视,也常会受到其他人“孩子还小”的忠告;另一方面,当孩子犯大错时,家长、老师和周围的人又会过度反应,如家长会暴力惩罚,学校或老师则会抓住机会将犯错学生当作反面教材以儆效尤,社区邻里则会以异样的目光看待犯错孩子,并由此导致孩子产生自卑。对未成年人来说,犯错本是学习规范的一种正常的试错行为,如果我们对这种犯罪行为没有反应,孩子永远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对还是错,为此,不能因为小错而不管不问,而需要“零容忍”。对犯了大错的孩子,大多情况下,孩子知道错了,此时需要成人帮助其树立信心,勇敢面对并纠正错误。但当我们以成人标准评价这一行为,并让其以成人的方式承担惩罚责任时,势必导致罪错少年的恐惧和不自信,而一个人缺乏自信时,要改正错误是很困难的。
  片面或错误管教观念形成经历了漫长岁月,因此要转变它也决非一朝一夕,仍有赖于国家法治的推进。一方面,要以法治的思维推进教育改革,逐步消除应试教育造成或强化的教育功利性和教育技术化倾向,为形成科学管教创造现实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代发达的媒体,帮助人们加深对不良管教危害的认识,逐步形成现代的科学管教观念。随着国家法治的发展,只要全社会真正形成了尊重人权的观念,并形成了维护人权的法律机制,那么,表现为各种危害罪错少年的行为就可以得到有效抑制。
  (二)倡导科学管教
  与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措施不同,对已经发生罪错行为少年的教育挽救,更需要“对症下药”。这就需要对少年罪错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不同原因,从家庭、学校、社区和罪错少年自身等不同角度,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然而,今天的家庭、学校和社区在对待罪错少年时更多是给予其关注、教育和所谓的矫治,很少考虑改变导致罪错发生的自身原因,由此,导致教育矫治形式多于实质。更有甚者,因教育矫治不是基于罪错少年悔过自新的需要,而是基于教育矫治者的需要,所以还容易引起标签的负面效应。
  倡导科学管教在转变观念的同时,关键是提升家长、老师及其社区成人应对罪错少年的能力。为此,着重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纠正基础教育技术化倾向。教育的技术化催生了应试教育,而日益严重的应试教育则进一步强化了教育的技术化。潘光旦先生曾经提出,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一个人,教育的最大目的是为了促进个性发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让受教育者完成“自我”,把自我推进到一个“至善”的境界,成为“完人”。专家人才必须完成人的教育后才能成为完整的“人”的意义上的专才,否则只能是优良的工具。[7]教育的技术化由于偏离了教育为了每一个人的目的,因此不仅难以培养出真正的专才,而且容易造就大量不合格的公民。纠正教育的技术化倾向,既要适应国家推进法治需要,逐步消除身份意识,强化契约观念。只有平等看待和对待所有的劳动者,才能够形成改变应试教育的社会氛围;又要加快推进教育的法治化,通过教育资源的均衡化,促进教育的公平,并通过根除教育中的利益驱动,纠正教育目标的偏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管教未成年人的支持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优生优育政策以来,伴随优生优育知识的普及,保育、早教、医疗等事业的发展,我国不仅大大地降低了婴儿的死亡率,减少了出生缺陷和病残,而且大大地提高了新生儿和婴幼儿的智力和健康水平。然而,受应试教育和父母管教知识不足和能力缺乏等影响,我国的少年罪错行为却呈现出日益严峻的趋势。为此,可借鉴优生优育的成功经验,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家庭教育支持系统,具体包括:一是在初高中心理、生理课程中增加有关亲子关系内容的课程;二是适龄青年或夫妻在登记结婚,或申请生育,或生育后接受规定内容的亲子关系教育和培训;三是建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依家庭申请或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对面临家庭教育问题的家长提供自愿性或强制性的服务。
  (三)形成系统应对
  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性,他们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也存在着内在逻辑演进关系,为此,他们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活动的时间和空间难以割裂,应对少年罪错,也即教育、保护抑或惩罚,只有家庭、学校和社区从不同方面对罪错少年施加影响并形成合力,方能起到良好的教育保护效果。从宏观上讲,应对少年罪错需要形成社会、政府和司法的系统合力。而从微观上说,对少年罪错防治具有特殊优势的家庭、学校和社区,更需要相互衔接,形成合力。一方面,对未成年人要形成监护时间和空间的衔接,避免放学、放假等时间和空间上的监护漏洞。这既需要为未成年人的闲暇时间提供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又需要形成由政府、非公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服务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和引导。另一方面,对罪错少年的保护、教育和矫正,要坚持对症下药,并做到一人一个方案,形成家庭、学校与社区之间的合理分工。既要避免过度或不当关注可能出现的负面标签影响,又要防止保护、教育和矫治上的各行其是。特别是学校对少年罪错要慎用处分,尤其要尽可能不采取开除、劝退等可能导致少年过早离开学校措施。对因家庭原因而导致学生辍学的情况,也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家庭和学校的责任追究,确保每一个孩子能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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