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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告不出庭等于放弃权利

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一案,近日经原审法院再审,作出改判,撤销了原判决。

1993年3月,李某因买车急需用钱,便通过在信用社工作的刘某向王某借款3万元,双方达成了还款计划。在李某偿还给刘某1.2万元后,借款给刘某的王某到法院起诉李某,由于李某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没有到庭参加,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作出李某偿还3万元借款以及部分利息的判决。李某不服此判决,便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抗诉后,原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

这种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造成错误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就等于自己放弃了说理、举证、质证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益的利。

在此,检察官提醒当了被告的人,要积极主动参加诉讼,按时到庭,提供证据,陈述主张,维护自身的合法益。不然,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自身的利益很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即使上诉后能得到改判,也要花费大量本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得不偿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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