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中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进行执行的法律程序。在处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时,督促程序方便有效,可以很好地解决纠纷,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其中有许多案件符合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这些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争议,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执行。而督促程序就是一个能够进行有效快捷地执行的程序。
当前,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他们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所采取的方式十分单一。他们基本上只运用起诉审理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虽然有很多纠纷运用督促程序能够更好地予以解决,却也因为当事人的不申请,而使得法院无法适用更为有效快捷的督促程序。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督促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这表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督促程序。这样的话督促程序的启动就不再仅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在当前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形下,对于有效快捷地解决纠纷,会起到十分积极地作用。
对于符合督促程序、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加大适用督促程序的力度,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还能够大大节省司法资源。执行的关键在于执行的时机、效率。而案件一旦进入审理,必然会延误时机、降低效率。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的争议的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法院对其进行简易或者普通程序的审理,必然会延误执行的时机,降低执行的效率。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所以,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加大督促程序的适用力度,符合督促程序的案件,应尽可能地适用督促程序。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法院所办理案件的执行效率,还可以为法院审理其他案件节省出一些资源,从而提高基层法院的整体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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