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风险有多大?
随着国家政策鼓励全民创业以及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各类公司有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基于各种原因,有些朋友甘愿把自己的身份证明借给他人使用,甚至登记为连自己也不明就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这种貌似只是挂个名,而且与实际经营者之间可能还有免责协议的法定代表人,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其权、责、利到底如何?
余金律师认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即使与实际经营者签订了免责协议,但该协议原则上仅具内部效力,且工商备案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因此即便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同样应当承担公司对外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公司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照样难辞其咎。
一、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二、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
可见,如果公司出现以上情况时,作为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罚款。
三、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采取的是单位和个人的双罚制。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一)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此外,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实践中,如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亦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二)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因此,如果公司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管是“挂名”还是“实名”,都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特别是实际经营者利用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将成为名副其实的冤大头。法定代表人有风险,挂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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