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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官: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与推定
  【出处】《人民检察》2007年21期
【摘要】正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涉及到刑法、刑事讼法的许多问题,的确非复杂,在理论与实践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我谈谈自己的看法。一是毒品犯罪"明知"问题,即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证明标准;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理论与实践;推定;刑事讼法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涉及到刑法、刑事讼法的许多问题,的确非复杂,在理论与实践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是毒品犯罪“明知”问题,即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这个问题很重要,涉及到犯罪构成问题,要严格证明标准。毒品犯罪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方面,可以过一系列的事实来进行证明,不是琢磨不定的。司法人员过搜集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这个问题上要达成一致。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能否用自由心证的、推定的办法,这的确是个思路。自由心证比较复杂,主要不是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而是解决评价证据证明力问题,这些证据材料取得证明力后,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司法人员只有采信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依什么规则来采信,确实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是关于推定问题。在许多司法解释里,到底用不用“推定”这个概念,一直存在争议。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起草这个文件的时候,规定了几种情况就是明知,如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的,等等。但是,我们没有明确使用“推定”这个概念,过一系列的客观事实,可以认定主观“明知”。有些人说不明知,不知道是盗来的还是抢来的,根据解释,只要具备了规定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他就是明知。采取这种思路,实践效果是不错的。

司法实践中情况非复杂,具体案件也各不相同,司法人员只能根据个案,结合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个别处理。现在要求制定非详细的解释或规则,可能会出现另外一个弊端,即限制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在理论上加强论证,在立法上需要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厅2005年4月25日制定并下发的《毒品案件公证据标准指导意见》使用了推定的概念,规定了须具备的具体情况和事实。这也是根据各地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实践中的工作经验总结出来的。在时机成熟时,也可考虑由“两高”制定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和司法解释。




【作者简介】
陈国庆,单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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