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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不接受还债怎么办
 甲欠乙钱款1000元,双方无书面借款协议。后甲多次主动向乙还款,但乙采取躲藏不见等方式拒不接收,却又时常向甲打电话要求甲早日还款,并多次向公众散布说“甲是个小人,借钱不还。”甲很是生气,便由村长陪同到乙住处想把钱归还,但乙仍关门不见。后甲气愤异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接受其还款,法院已立案。

对于本案,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一定时间内向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理由是:甲乙双方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甲负有及时还款的义务,乙也应对对方的履行负有积极配合、协助的义务。现借款人甲主动还款,乙却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并公开贬低对方人格,不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为消除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解决双方纠纷,主动向法院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有村长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曾多次主动向被告还款,但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且态度恶劣,足以表明被告对其债权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应视为被告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如此,则原告便不再负有向被告还款的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本案中,应首先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性质,看其属于哪一种诉。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它不外乎三种: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在本案中,原告请求对方接受其还款,从形式上看,它应属于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提起给付之诉包括两个要件: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即依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某种权利,对方当事人则依实体的规定负有某一给付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承担的给付义务。可见,提起给付之诉的原告应当是权利人;在合同之诉中,应为债权人,被告则应为债务人,因为只有债务人才“依实体法的规定负有某一给付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为债务人,其不享有提起给付之诉的诉权,故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第一种意见没有注意到债权为债权人乙的民事权利,它可以被放弃,而不可强制乙接受履行;第二种意见推定乙放弃债权并无充分依据,因为本案中乙公然散布“甲是小人,借钱不还”的行为表明其并没有放弃其债权,且放弃权利的行为应该明示,不应推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那么,本案中的原告甲在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应如何处理呢?因为甲乙之间并无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在借款关系的书面材料,所以甲亦不能直接前去公证处提存价款。因为依据1995年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办理提存应当提交合同(协议)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否则公证处将不予受理。所以惟一的办法是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欠被告甲钱款1000元,后再以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价款,以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2004年4月21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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