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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中的“衡平理念”3400字
 中国古代似乎缺少法治传统,却从不缺少司法文化,而且与现代西方司法的逻辑化、形式化不同,中国古代司法具有圆融性的特征——司法官秉持“衡平”理念,以和为贵,通过法、理、情各方因素的综合考量,对案件做出“恰当性”的处理。衡平司法的理念将公平、效益、国法、人情、习惯等价值要素相互协调,避免了逻辑化的机械与僵化可能,它是中国传统司法的智慧,也是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
一、衡平理念的思想基础
一种司法理念的诞生总是基于其赖以生存的现实土壤。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维持着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行政官员作为“父母官”承担司法审判的重任,因此判决往往更倾向于是一种“教谕式的调停”。不仅依据法律而且考虑“情实”、“可矜”的情况,“判决”的形成除了在于纠纷的解决,更重要是达到“政通人和”的社会状态。无论是从那些深受儒家思想浸润的“亲民官”的司法实践还是从“春秋决狱”中引申的“原心定位”判断标准来说,法律与道德日益交融,相为表里。作为中国古代正统思想的儒家学说,提倡“仁”、“义”、“礼”、“智”、“信”,强调道德的修养和自律,“明德”更在“崇法”之前。政治、法律与道德、教化类比,将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方法寄希望于仅依靠思想和道德的力量。法律作为“御民之术”则成为实现社会稳定这一道德目标的重要手段。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如不能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中国古代社会更被人民所信仰的是儒家思想下所构建的伦理纲常。《唐律疏议》中也不乏用道德观念解释法律条文或者以法律准则规范道德底线的例子。审判的结果比符合法律更能让百姓信服的是对传统道德观念以及乡风民俗的遵守。此外,“天人合一”、“德治”的思想理念,也促进了法律需“务在宽平”、“执法原请”理念的形成,从而为衡平理念的形成贡献了又一坚实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农耕社会“厌讼”思想根深蒂固,无论是从《易经》中“讼则凶”的警示还是孔子对“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的追求,“无讼”的理想一直是中国传统司法中极为重要的价值取向。身处“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百姓尽量避免撕破脸皮的“对簿公堂”,高居“庙堂”的官员也将“争讼”视为“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利,见利则竞”的表现。清代,听讼固然是各级地方官员的分内之事,但他们的最大政绩并不在于审结了多少案件,而是在于他们是否通过种种努力完成由“听讼”到“无讼”的蜕变,使治下百姓皆以争讼为耻,达到“民风淳朴”,“刑措而不用”的社会效果。
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基于实现治世的职责和使命的追求,在众多的、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衡平”的司法传统孕育而生。这个传统是建构和维系中国古代相对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秩序的基本因素,同时也成为了在中国特定的人治传统中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润滑剂。
二、衡平理念的社会价值
清代胡秋潮所著《问心一隅》中,记载了一个他处理的案例:东章氏女许配南邻李二为妻。未过门,李二暴得风疾,不懂人事。尝白登持刀,欲杀其老父。李父不肯害人家闺女,将检点婚帖送还章门,不料其妻舅不依,终致讼。本案事实与《大清律例·户婚·婚姻》条中所规定的“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婚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受聘财者,亦是”的规定是完全吻合的,法官本可依次简单的完成裁判,但显然这将导致章氏女一生的悲剧。最终在“执法”“准礼”“原情”的审批标准之下,法官判决“章女之于李二,请待以三年。三年内疯病愈,则为李妻;不愈,则仍为章氏女。或守贞,或改配,听之可耳”。兼顾“情”、“礼”、“法”的裁判结果圆满地解决了诉讼纠纷,不仅体现出了司法官员的睿智、豁达也蕴含了脉脉温情。
由于传统律典往往缺乏抽象性,具有力图使律法规定的可处罚的犯罪行为对象具体化的倾向,加之基本律典很少修改,所以造成立法与社会现实脱节的情况始终存在。“人治”之下为了尽可能方便统治者的独断专行,完善发达的法律制度往往很难被主动建立。就清代的民事制定法而言主要散见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户部则例》、《六部则例》及其他法规中。由于所调整的范围有限,又散见于各层次的法律渊源中,加之在各地迥异的风俗习惯与家族法的笼罩之下,难以适应清代的司法实践。再者,对于士大夫阶级来说其所朝拜的“信仰之塔”的塔尖摆放的是“儒家经义”而非“律令格式”。因此,为求得具体纠纷的圆满解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饱受传统儒学伦理精神熏陶的循吏们,往往会依据他们心目中的“公平”、“正义”等观念做出恰如其分的判决。律典之中也为这种做法提供了理论基础,例如清乾隆帝御制《大清律例序》云:“朕……简命大臣取律文及递年奏定成例,详悉参定,重加编辑。撰诸天理,准诸人情,一本于至公而归于至当。”
从《刑案汇览》、《驳案新编》、《鹿州公案》等判例书籍可见,法官将“天理”、“人情”容纳于“法制”之中,判决或“圆融”或“凌厉”,却都弱化了固有法的僵化与局限,同时有效缓冲了严刑峻法的伤害。这种不拘泥于现有法律制度,灵活、全面的司法理念,在收获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之下,逐渐成为中国古代司法的基本风格和传统。“听讼惟明、持法惟平”,成为评价好官的标准。
滋贺秀三先生对清代民事诉讼的研究, 也以“情理”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精神,认为中国的法律传统是和西洋法治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种类型,“中国古代的法律就像是漂浮在大海上的冰山一样,漂浮在情理的海洋之上”。衡平司法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沟通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使得乡土社会的民间秩序通过衡平司法得到国家正式制度的承认或者默许,也使得国家正式制度更为有效地渗透或者融合到民间的乡土秩序中去,从而建立起富含生机和活力的法律运行机制。
在四千多年的司法制度史中,文明与糟粕并存,衡平司法理念之下容易造成法官的擅断也不乏“刑名幕友”的暗中操控。但是其将“天理”、“人情”与“国法”等同纳入处理案件的考量范围,以及对良好社会效果的孜孜追求,可否我们以一些思考借鉴,现代社会法官在追求判决书“说理明确”的厚度上也应该兑入一些“人性关怀”的温度。
参考文献:
[1]顾元.《中国衡平司法传统论纲》,载《政法论坛》,2004年3月,第22卷第2期.
作者简介:
李雅娜,山东济宁人,1990年10月19日,烟台大学法律史研究生,研究方向:中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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