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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详解拍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学科类别】合同法
    【出处】法学45度〔ID:xzx-lawyer〕首发(作者授权发表)
    【写作时间】2018年
    【中文摘要】当事人:曾意龙、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案由:拍卖合同纠纷;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43号;文书:民事判决书;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要旨:详解拍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中文关键字】公报案例;拍卖合同;裁判规则


【全文】

  1.拍卖师违反保留价询问规则拍卖的效力

  裁判要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拍卖师没有宣布流拍,而是单独询问该竞买人是否接受保留价,并在其同意后落槌宣布拍卖成交的,不符合向全体竞买人报价的公平、公正原则,应当认定拍卖师的落槌无效。

  适用解析:拍卖活动是有着严格程序性要求的民事法律活动。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和拍卖行业惯例,拍卖师应当向拍卖现场的所有竞买人公开报价,并根据应价情况继续加价拍卖,在出现最高应价时落槌宣布拍卖成交。在拍卖标的有保留价而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情形下,拍卖师在宣布竞买人的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后,没有宣布流拍,而是单独询问该竞买人是否接受保留价,并在其同意后落槌宣布拍卖成交的,拍卖师的此种做法不符合向全体竞买人报价这一拍卖活动必须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侵害了其他竞买人公平参与竞价的合法权益,在客观上也不能使委托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故应当认定拍卖师的落槌无效。

  2.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的效力

  裁判要旨:拍卖标的有保留价,而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尽管拍卖师未依法宣布拍卖结束,但仍应认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不发生效力。

  适用解析:根据《合同法》、《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应价为要约,拍卖师的落槌为承诺。根据《拍卖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此时,尽管拍卖师未依法宣布拍卖结束,但客观上已经形成流拍,应当认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不发生效力。

  3.拍卖师自行“纠错”拍卖的效力

  裁判要旨:因拍卖师的落槌行为违规导致竞买人之间发生争议,拍卖师自行宣布落槌无效,继续进行拍卖,或者在宣布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后,又以继续拍卖的方式自行“纠错”的,应当认定其相应的行为无效

  适用解析:关于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出现错误行为包括违法行为,能否自己纠正的问题,《拍卖法》和相关的拍卖规则对此问题均没有规定。拍卖师有没有权利纠正其在拍卖活动中的错误,不应一概予以否定或者肯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拍卖师自行纠正错误的基本要求是不违反《拍卖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拍卖程序,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拍卖师的落槌行为违规导致竞买人之间发生争议,拍卖师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及妥善处理,即宣布落槌无效,继续进行拍卖的,不符合公开、公正的拍卖原则。拍卖师在宣布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后,又继续进行拍卖,违反了拍卖程序。当竞买人之间对落槌有争议,拍卖师无力解释和妥善处理时,无权自行宣布该落槌无效,而应通过合法途径确认此落槌行为的效力。在拍卖活动宣告结束后,拍卖师以继续拍卖的方式自行“纠错”,有违拍卖程序。故拍卖师的上述自行“纠错”行为应为无效。

  4.竞买人未应价是否导致丧失竞买权

  裁判要旨: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在某一价位上没有应价,并不必然导致其在该价位以上的更高价位上丧失竞买权。

  适用解析: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在某一价位上经过三次报价,竞买人没有应价的,只是表明其放弃在该价位上的竞买权。如果因未达到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在此价位上没有成交,应为流拍。如果拍卖继续进行,则应视为新一轮的拍卖,对新的更高的报价,在上述价位上没有应价的竞买人仍享有竞买权。因此,竞买人在某一价位上没有应价,并不必然导致其在该价位以上的更高价位上丧失竞买权。

  5.拍卖师违反“三声报价法”拍卖的效力

  裁判要旨:拍卖师采取“三声报价法”报价,并为拍卖现场的竞买人所接受的,应当视为“三声报价法”已经成为本次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拍卖师违反该规则落槌宣布成交的,应当认定无效。

  适用解析:所谓“三声报价法”是拍卖行业的传统报价方式之一,属于拍卖行业的惯例,目前仍为我国众多拍卖公司与竞买人所认可。虽然法律、拍卖规则对此种报价方式没有规定,但行业惯例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如果被各方当事人所认同,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相应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因此,对于拍卖活动是否必须采取“三声报价法”,尽管《拍卖法》及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均没有规定,但如果拍卖师在报价时采取了“三声报价法”,拍卖现场的竞买人也接受了这一报价方式,则表明“三声报价”的拍卖习惯做法已经成为本次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如果拍卖师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上没有经过三次报价,即落槌宣布成交的,则违反了本次拍卖活动的规则,同时也剥夺了其他竞买人公平参与竞买的机会。因此,拍卖师的落槌应当认定为无效。

  6.拍卖师无效落槌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拍卖师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上落槌前,没有向全体竞买人公开报价,也没有按照行业惯例进行三次报价的,其落槌行为属于无效承诺,拍卖合同不能成立。

  适用解析:《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上述规定可知,所谓合同依法成立,就是要约和承诺应当合法。法律对拍卖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有特殊规定,不能简单地认为经竞买人报价、拍卖师落槌,即表明拍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拍卖师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上落槌前,没有向全体竞买人公开报价,也没有按照行业惯例进行三次报价,则违反了拍卖活动的法定程序和《拍卖法》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其落槌行为属于无效承诺,拍卖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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