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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债新规:债权人与被负债者的终极对决!

“24条”也好,最高法院的夫妻债务新规也罢,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始作恶者的举债人好象总是置身事外,而作为参与方的债权人总想找一个“替死鬼”,未签名的配偶方为了避免“被负债”,因而两者会来一场终极对决。今天,请大家再次结合阅读本律师的两篇文章,或许有心得:《》、《》。

不懂的要吃亏哦!

废止24条,债权人维权必备大招!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施行了十三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终于实质废止了!

这是正义价值的胜利!

正如本律师于2017年5月12日发文“【夫妻共同债务】24条修改,动了谁的奶酪?”所预言:

“24条或改或废,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正义价值的必然选择!我深信并且坚信这一点。”

本律师于2004年7月开始思考“24条”存在的严重问题及其价值取向错误问题(深度阅读:面对24条,法律人的傲慢与冷漠),2007年12月开始公开发表文章指出24条的错误(深度阅读:夫妻共同债务十年思辩)。

十三年严谨思考,十年公开发文批评24条,提出废改意见,终于有了结果。

丧失正义价值、过度保护债权人的24条终被废止,债权人也许感到一丝丝不快。

但是,不必紧张!废止24条,并不是说正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要保护了,而是法律必须以正义价值为基础,追求公平和正义正如本律师在2017年3月25日《法必须坚持正义的价值取向——以“24条”为例》论文中指出的:

就算我们废止“24条”,恢复到“24条”之前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由债权人举证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则,债权人也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风险并得到较大的法律救济:

第一,债权人要有风险意识。

在经济交往之中,债权有可能得不到实现,是可以预见的,也是经济关系中必须承受的风险之一。

债权人在形成债权债务时,应当尽一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可以对风险作出判断和控制,如果认为有风险,可以不交易。

债权人基于对举债人的信任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举债人无力偿还,那也是债权人自己判断失误,应该自行承担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后果。如果债权人不在自己身上找原因,企图让举债人的配偶来承担债权人判决失误的后果,将自己的投资失败和判断失误转嫁到举债人的配偶身上,那是错误的想法。

第二,要求举债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

债权人如果认为需要举债人的配偶承担责任,完全应该让举债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事后确认。因为,从道义上,如果不让举债人的配偶知情,日后却要求举债人的配偶承担责任,说不过去。

举债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举债人的配偶也要注意了:你的签名和意思表示是很值钱的哦!所谓一诺千金!对于各种不知情、未受益的债务可不要糊里糊涂以各种形式签名确认或事后确认啊!

第三,要求举债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和抵押。

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举债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和抵押。如果举债人提供了必要的担保或者以其个人名下的财产登记抵押,作为善意的债权人,完全可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四,要求举债人提供证据证明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时,应当注意举债用途和去向,可以让举债人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举债的目的、合理用途并监督其举债的正当去向,如其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用于举债人的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属于举债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五,依法提起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

在债权债务形成之后,债权人如果认为举债人转移财产或约定将举债人的财产分给其配偶以减少偿付能力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提起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们不让无辜的配偶“被负债”,并不意味着正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2018年1月17日

    本文作者:游植龙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24条废止,被负债者的维权途径及法律依据

    经过你我、大家的长期共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夫妻债务新《解释》”),该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施行了十三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终于实质废止了!

    那么,对于所有因24条“被负债”者而言,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今天,本律师就“被负债”者的维权途径及其法律依据作详细介绍:

    一、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案件,直接适用夫妻债务新《解释》。

    现有法院正在审理的、没有作出判决的一审和二审案件,直接适用夫妻债务新《解释》,那是毫无疑问的,也不存在争议。在此不加赘述。

    被负债者可以家庭实际情况不需要举债、所举债务为巨额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所负债务不知情、没有举债合意、没有受益,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等理由抗辩。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注意事项:有些被负债者在被一审法院判决为共同债务后,以各种诸如“没钱交上诉费”等理由不上诉,那是非常错误的做法。没钱交上诉费,在上诉时可以提供经济困难等证明依法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法院不予准许的,就算借钱也要上诉到底(如果自己胜诉的话,诉讼费用是由败诉方负担的)。

    如果你不上诉,就可以视为你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也就是你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以后想要再审或抗诉就非常困难了。正如“【最高法院判例】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申请再审,不予审查”中指出的:“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

    当然,这里仅指“一般”,如果有非一般的情形,诸如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可以申请再审或抗诉的(往下阅读,会有新发现)。

    二、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一审判决未上诉已生效和二审判决生效的案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申请再审,符合相关条件的,法院应当对申请予以立案,并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法院会对再审申请予以立案,但是否裁定再审,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如下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的理由:可以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就人民法院以24条为据判决被负债者承担共债的案件而言,除了以上述情形对照申请外,其中,可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为由申请再审,具体理由是:

    1、原审人民法院以24条为据判决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基本不会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作为其判决的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适用《婚姻法》第41条,没有适用《婚姻法》第41条判决的,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24条只是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且24条明显违反《婚姻法》第41条规定,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认定原则和立法精神,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九条释义明确指出的“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以及第四十一条释义“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 24条属于违法的、错误的司法解释,适用24条就是适用法律错误。【深度阅读:夫妻共同债务“内外有别论”是对婚姻法的严重曲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申请对24条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并推动解决24条的结果。全国人大法工委对24条进行备案审查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事实证明24条属于“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审查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24条予以修改或废止而出台夫妻债务新《解释》。

    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此,对于因24条被负债者而言:

    1、“适用法律错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以《婚姻法》为据,24条只是司法解释并非法律,人民法院原判决只适用24条、不适用《婚姻法》第41条而作出共债判决就是“适用法律错误”,且24条也属于“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

    2、“结果明显不公”:普通家庭无需负巨债、不知情、未受益、单方举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举债可能为虚构、非法、不当用途,却被判决承担共债,这就是案件“结果明显不公”;

    3、“认定事实不清”:债务只有单方承认没有银行转帐凭证、流水不清、去向和用途不明,那就是“认定事实不清”且认定事实错误。

    三、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申请期限:根据现有规定,并没有对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时间作出限制,但不建议拖延太长。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期限。虽然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但该规定现已不再适用。而现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未规定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相关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且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也就是说,申请监督只要没有属于不予受理情形,检察院会立案受理,但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关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关于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对于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检察院应当受理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四、依法向各级法院和各级检察院申诉。

    在依法提起上诉、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后,当事人可以行使的维权程序基本走完了,再通过其他途径维权,机会是很微小了。但是,也并不是说一点机会也没有,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依法向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检察院提出申诉,通过法院内部发现错误直接提起再审或检察院内部提起抗诉的方式维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要求个案监督。

    在通过各种途径仍无法维权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各级人大申诉,要求进行个案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

    在上述五种维权途径中,其程度是由易到难的。也就是说,越在前面的途径越容易维权,越拖到后面越难维权。所以“被负债”的各位一定要把握好每一种维权途径的要求和期限(比如在十五天内上诉,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等),不要错失机会!

    2018年2月1日

    本文作者:游植龙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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