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浏阳市某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甘某某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原告余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某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经理。

被告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寻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浏阳市某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吧公司)、甘某某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8月14日,由审理员胡德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娄韬、何桂海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10年元月21日,依法由审理员唐志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娄韬、何桂海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书记员陈少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被告某网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甘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甘某某及另外13名股东成立浏阳某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6月23日,公司召集全体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甘某某更换为余某某,决议形成后,被告甘某某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本公司2009年6月23日股东会决议有效,并责令被告甘某某迅速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被告某网吧公司及甘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不具备起诉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余某某、甘某某、王某等十五人经协商,决定合伙成立“浏阳市某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出资协议,约定余某某出资188 500元,占股份37.7%,甘某某出资107 400元,占股份21.48%,王某某出资74 300元,占股份14.86%,谭某出资33 000元,占股份6.6%,王林、张某某各出资16 500元,各占股份3.3%,王某某出资12 400元,占股份2.48%,王某, 李某、钟某某各出资8 200元,各占股份1.64%,杨某某,李某某各出资5 100元,各占股份1.02%,李某某,万某某各出资4 200元,各占股份0.84%,张某某出资8 200元,占股份1.64%,并形成了公司章程,同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公司确定设立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由股东甘某某担任公司经理。此后,某网吧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公司股东之间为经营事项产生矛盾,原告及其他部分股东要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遭被告甘某某拒绝。2009年5月,余某某、王某某以工商部门登记股东的三人(另一人为甘某某),形成的股东决议甘某某不履行为由向本院起诉,后撤诉。2009年6月5日,浏阳市某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某以召集人的名议,通知该公司十五名股东在2009年6月23日上午9时召开股东会议,并将通知送达各位股东。6月23日,某网吧公司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形成“股东会议决议”,确认某网吧公司执行董事甘某某更换为余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某更换为余某某。对该会议决议投赞成票的股东有王某某、王某、余某某等九人,共占公司出资比例为66.78%,投弃权票的有张运初,占公司出资比例为0.84%,其余股东甘某某、谭某、杨某某、钟某某等四人未予投票表决。某网吧公司2009年6月23日“股东会议决议”形成后,余某某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因缺少甘某某配合,而未能办成,原告余某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有效,并责令甘某某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本院诉讼过程中,甘某某、谭某、钟某某、杨某某申请对“合伙成立浏阳市某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协议”所签名的真实性予以鉴定,经本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协议中四人签名字迹均是其本人所定。

上述事实,有合伙成立浏阳市某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协议、浏阳市某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议通知及其回证,出席股东会议签名表,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会议决议,股东表决意见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甘某某及其他13人合伙共同出资成立浏阳市某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公司成立合法,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合法经营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所行使职权对公司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以及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应为有效。浏阳市某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所形成的股东会议决议,有持公司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被告甘某某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所形成的决议程序和内容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故原告余某某要求确认该股东会议决议有效,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余某某要求判令被告甘某某迅速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等手续系行政机关职能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浏阳市某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6月23所形成的股东会议决议有效。

二、驳回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余某某负担3520元,甘某某负担5280元。本案鉴定费4000元,由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志  强

                                             审  判  员    娄      韬

                                             审  判  员    何  桂  海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少  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股权激励纠纷案件中诉讼请求该如何主张? —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由起诉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辞职纠纷案例评析
法定代表人如何顺利从公司“脱身”?|高杉LEGAL
股权代持还是股权转让?法院:股权代持,涵盖了股权转让之义
未经决议擅自对外签署借款或担保协议,造成公司损失,董事或高管需赔偿吗?|公司法权威解读
成立公司的《股东协议》,为什么公司出资纠纷发生,法院不认可?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