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白禹龙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也就是说,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在这个纠纷中,如果债权人李先生不能证明其完全具备善意取得的要件,那么这个抵押就无效,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主张撤销房屋的抵押登记。
但是如果债权人李先生可以证明
其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那么抵押就可视为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共有房屋时,如果未经所有共有人均同意,则通常认定抵押设定无效。善意取得仅为认定该情况下抵押有效的一种特殊制度,所以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如下全部要件时方可主张:
(一)债权人设定抵押时是善意的。如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出示了仅有其作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离婚证或未婚承诺,或虽已婚,但出示了另一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且债权人已尽到查询审查义务。
(二)债权人已依约向债务人发放贷款。该行为可以视为取得抵押权支
付的合理对价。
(三)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又如何保证呢?事实上,债权人实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后,夫妻另一方可要求设定抵押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阿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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