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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定性可适用“客体定位法”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员额制检察官要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严把案件质量关,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这其中就要求办案检察官有高超和熟稔的法律适用水平,准确把握案件定性。

 检察官要准确适用法律,除了要具备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原则的意识和理念外,还需要掌握准确适用法律的基本技巧和方法。实践中,检察官面对一个疑难案件,通常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入手分析定性,笔者认为,犯罪主观故意的性质是对案件定性之后的评价,先认定犯罪故意是什么再认定案件罪名是什么,其实是逻辑悖论;而犯罪客观方面有时是不同构成要件特征兼具,界限并不清晰,所以这种定性分析思路往往具有很大局限性。


 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践体会,提出案件定性分析的一种基本技巧方法——客体定性法,供检察同仁参考。


     一、客体定位法的基本内涵


 实践中,对一个疑案定性的分歧意见往往少则二三种,多则三四种,形成的分歧罪名有的集中在刑法分则某一章节,有的分散在刑法分则不同章节,这表明异见者对案件犯罪客体存在不同认识,因而找法的结论就大相径庭。

 所以,笔者认为,对疑案定性分析首先要从犯罪客体入手,因为我国刑法章节设置就是按照罪名犯罪客体分别归类有序排列的,对案件犯罪客体作出了准确认定,就能够迅速锁定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的章节,从而得出准确的结论。

 这种疑案定性方法,因其以分析案件的犯罪客体作为“找法”的中心线索,故称为“客体定位法”。


     二、客体定位法的分析步骤


 运用客体定位法分析疑案定性通常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从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入手,分析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如果构成犯罪,再对疑案的犯罪客体进行准确定位。

 第一步又分为以下几小步:

 第一小步是分析犯罪行为侵害的同类客体,从而确定该行为的定性在刑法分则中的章位置;

 第二小步是分析犯罪行为侵害的次层次同类客体,确定该行为的定性在刑法分则中的节位置;

 第三小步是分析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如果是复杂客体,要先分析该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再分析该犯罪行为侵害的次要客体,这一步是疑案定性分析中的关键一步。

 对一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客体进行了准确定位,就锁定了该案应适用的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的章节,这时,存在意见分歧的范围已经缩到最小。


 第二步:锁定刑法分则的章节后,再在这一章节中,寻找各罪名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与疑案犯罪的客观方面最相一致的罪名,从而锁定某一个罪。如果锁定的这个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还要看疑案的犯罪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步:分析疑案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无过错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精神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命令、职业要求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等违法性阻却事由。


 至此,一个完整的“找法”过程就结束了。


     三、客体定位法的注意问题


 运用客体定位法分析疑案定性需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通过对刑法法条的整体解读,准确把握该罪名的客体。刑法的任何一个法条规定一定是前后照应、前后呼应、整体一致的,所以含义不清晰的表述,可以参照含义清晰的表述来理解。通过对法条的这种体系性解读,可以对罪名作出更加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对罪名的适用范围和客体作出更加准确的界定和把握。

 以非法经营罪为例。

 非法经营罪规定了四项情形,第四项是口袋条款,有参考价值的是前三项的规定。从前三项规定看,规定的都是国家专营、特许经营业务,由此可见,这个罪的客体就是国家特许经营制度。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与前三项情形是并列关系,反映同一罪质,也应当是指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从事国家专营、特许经营的行为。

 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经营行为于法无据或者违反工商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导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就应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就是对该法条第四项规定的误读。

 造成这种误读,就是没有从法条规定的整体上去解读把握。刑法法条规定几种情形的,这几项并列规定之间一定有某种内在联系,即有一种内在规律或者一个统一的概念贯穿其中,通过比较分析,就能解读出这种内在的、统一的规律性含义,特别是最后一项以“其他某某行为”作为口袋规定的,这种内在的、统一的概念就成为解释这种口袋规定含义的关键。

 相反,如果抛开法条整体不看,将某个条文或者条文中某句表述从法条整体规定中割裂出来,作断章取义式的解读,就有可能偏离立法精神,对刑法法条和罪名客体作出错误理解。


 第二,该方法仅限于分析一个犯罪行为的定性,存在多个犯罪行为的,需要运用该方法逐一进行分析。


 第三,运用该方法分析一个犯罪行为的定性,但分析的结果如果是数个罪名,则要进一步分析是实质的一罪中的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还是法条竞合犯,再按照法律规定或刑法理论中的相关处理原则作出认定。


 第四,如果是数个犯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运用客体定位法分析得出数个罪名的,一般情况下当然是数罪并罚,但如果是属于法定的一罪或者处断的一罪的情况,则要根据法律对转化犯、集合犯的规定或者刑法理论中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理论作出认定。


 第五,运用客体定位法要注意结合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客体定位法以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线索,结合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特征确定罪名,如果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则容易陷入客观归罪。我国刑法分则中绝大多数是故意犯罪,而有过失犯罪的章节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章节中过失犯罪均可以直接运用客体定位法确定罪名,所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杀人、伤害犯罪中,要紧密结合分析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确定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六,行为人出现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客体定位法可能存在适用上的例外。在犯罪行为侵害的实际法益与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不一致时,一般情况下,我国刑法采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结合的立场,即当法益受到了实际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害的故意,则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存在过失而刑法又有相应过失罪名的,认定过失犯罪;当法益并未受到实际侵害,但行为人的行为体现了其犯罪故意,则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前者如行为人打猎中错把丛林中的人当成动物射杀,虽然行为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但人的生命权受到实际侵害,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后者如行为人误以为他人在睡觉而朝耸起的空被服连开数枪,虽然没有发生法益的实际侵害,但行为人的行为暴露了其杀人的主观恶性,所以要追究其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在前一种情况下,运用客体定位法分析案件,同时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会发生定性错误,但后一种情况下,由于我国刑法采主观主义立场,则不能运用客体定位法定性。


 总而言之,客体定位法并不是分析所有疑难案件的“万能钥匙”,在运用客体定位法分析疑案时,也要综合运用相关的刑事理论进行分析论证,才能保证案件定性的准确无误。


(载于《检察日报》2018年7月15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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