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原则有文义解释规则、整体(体系)解释规则、合同目的解释规则、按照交易习惯解释规则、依诚信原则进行解释规则、真意解释规则、格式条款特殊解释规则等。
文义解释规则是指在解释合同条款含义时,首先应以合同条款中使用的词句(文字)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1.性质:
A.合同解释的基础和起点;
B.属于客观解释规则。
2.解释规则:
A.应当按照普通字面含义(一般公众理解的含义或价值判断)解释;
B.特殊用语优于一般用语进行解释。
整体(体系)解释规则是指按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1.有争议的条款、词句解释时要考虑其与整体的关系;
2.合同条款得互相解释,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体行为中获得的意义。
合同目的解释规则是指合同文本采用2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目的予以解释。
1.合同目的:指当事人缔约目的(动机不是目的)。
A.双方共同目的;
B.双方各自目的;
C.抽象目的;
D.具体目的。
2.目的解释的作用:
A.目的解释的结果可以印证文本、整体解释后果;
B.应解释为成立合同或有效合同。
1.前提条件:
A.合同争议事项在合同条款中无约定;
B.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2.解释规则:参照习惯、惯例进行解释。
依诚信原则进行解释规则是指以善良为出发点/以公平为结果得解释规则。
一、解释根据:由合同解释的法律性所决定。
1.推定当事人之间得合同内容应符合诚信;
2.反映基于价值判断、利益衡量推定在合同解释中作用。
二、适用关系:属于解释规则的指导性原则(非并列关系)。
1.有具体解释规则时:
A.不能直接适用诚信原则;
B.应当在诚信原则指导下解释。
2.无具体解释规则时:才能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解释。
三、规则功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立法授予法官的空白委任状。
1.合同用语有复数解释时,依诚信原则检验、排除不符合诚信之解释,以确定其应具备得合理含义;
2.当事人约定有漏洞时,依诚信原则予以补充。
真意解释规则是指合同解释要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
1.当事人缔约表示时的真意;
2.条款表达意思应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1.通常理解的解释规则;
2.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理解时,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规则;
3.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
【提示】反立约人规则(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源于古罗马法上“有疑义应为表意不利益之解释”的法谚。
①购销合同中约定需要应交付“预定金”的,应根据合同本意判定其是否为定金,如果违约责任条款中没有写明双倍返还内容,不宜将预定金扩大解释为定金性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经上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外贸烟台包装器材实业公司与烟台市物资交易市场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②有利于债权人解释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周口市润鹏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康亚青、殷雷、夏勤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保险法》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
【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词语文义上存在的差别。
·淄博万杰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
【提示】当事人对合同条文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优先于其他合同解释方法】。
【裁判摘要】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周口市润鹏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康亚青、殷雷、夏勤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两笔债务,就债务人偿还的是哪一笔债务发生争议时,应做到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
【摘要】当事人在两笔业务上都欠对方银行贷款,在案涉款项究竟是偿还哪一笔贷款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作出对债权人银行一方有利的解释。
【裁判意见】有利于债权人解释的规则。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提示】对合同约定不明的条款进行目的解释,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
【裁判摘要】对合同约定不明而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但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冼福棉对协议约定的铺位单价为4800元负有举证责任,其虽提供了有双方签名的合同以证实,但朱江明亦提供了有双方签名的合同以证实所主张协议约定的铺位单价是4080元,而对此冼福棉不能举证予以推翻,故其应承担因举证不能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即双方对铺位单价的约定不能确定为4800元。而对于朱江明就协议约定的铺位单价为4080元的主张,因已构成自认,其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免除冼福棉证实协议约定铺位的单价为4080元的证明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否定对方提交的协议书的真实性,而当双方约定的单价在数额上不一致时,本案关于铺位单价的确认实际上是需要确定当事人关于铺位单价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从合同的有关条款无法直接对铺位单价予以解释,而双方又不存在交易习惯,故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以及不利于起草人的解释规则来予以确定。首先,从尽快实现房屋的买卖交易及维护交易秩序上来看,应确定争议铺位的单价为4080元;其次,因两份合同均是冼福棉书写的,因此应作不利于冼福棉的解释。
·辽宁省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建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
——反立约人规则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解释中的适用分析
【裁判要旨】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倘若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既可能有利于立约人,又或者有利于反立约人时,则按照有利于反立约人的意思进行解释。对格式合同文本提供者即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人进行适当约束,倾向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3集(总第39集),第173-180页】
【提示】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名称为《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该名称既有购买即买卖合同的性质,又有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本案协议性质应当从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内容来综合分析判断。因为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本协议所签房屋面积产权归乙方”,该约定显然与租赁合同关系不符,实际上体现了买卖合同的性质。特别是从实际履约情况看,协议签订后,乙方给付款项,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均载明是房款。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协议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
·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
【裁判摘要】
一、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两份合同(协议)均属有效合同(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合同(协议)目的,可根据合同(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合同(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
·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姚慰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当事人对格式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在有特别约定时应依该约定方式解释合同。
【摘要】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对合同条款争议解决有特别约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该合同文本约定的方式、由合同文本约定的解释机构对合同的争议条款依法进行解释。当事人一方所张的合同条款争议的理解与合同约定的解释机构的解释相符,其主张应予支持;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合同条款争议的理解与合同约定的解释机构的解释不符,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历次判决中,均未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合同条款的解释已经作出特别约定,并应据此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而是直接适用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以致对本案合同条款的意思作出错误解释,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裁判意见】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已作出特别约定的,应优先根据特别约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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