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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研究:“时效独立说”与“时效附随说”
 卷首语
陈小君
《论语》云: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不知不觉中,《私法研究》已经顺利出版五期了。按照成熟的编辑计划,第六卷应该在2006年与读者见面,但却拖了整整一年的时间,对此,我向长期关爱这粒学术青果的作者和读者致歉。正像本卷重点栏目所关注的《物权法》的出台一样,本卷的出版也经历了一点困难:编好的稿件正要交到出版社时,接到出版社不能继续合作的通知!我们措手不及,但又不甘就此放弃。现在回想起来,我们没有任何对原合作方的抱怨,而是充满着感激。在一年来寻找新的支持者的过程中,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了他们在支持《私法研究》出版时所背负的巨大压力。在感谢法律出版社拯救我们于危难之前,我们要先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感谢他们多年来的支持!
编辑第六卷的过程,正是中国物权法“十月怀胎”的过程。我们组织了一系列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文章,以期能对中国物权法的出台有所参考。由于出版的原因,物权法倒先出台了,要不要把它们撤掉?或者让作者按已经颁布的物权法进行修改?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编辑部最后还是决定原封不动的刊载。因为我们觉得,这个专栏正好可以作为物权法制定过程的见证!作为全国人民关注物权法的见证!作为中南的学者对物权法倾注精力的见证!
在我国的立法史上,从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物权立法这样充满曲折和反复,这也恰恰说明了物权法的重要性。从1999年物权法制定工作启动,到2005年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公布,再到2007年物权法高票通过,其间形成了七个草案。作为物权法制定的直接参与者,梁慧星教授无论冷暖,不计荣辱,始终以一个学者的虔诚投入到对物权法的关注之中。每一次草案的修改,梁教授都以他敏锐的目光来审视并提出意见,其中很多为立法机关所吸收。为了记录这一过程,在征得梁教授同意后,我们将他对每次草案的修改意见集中刊载,以飨读者。中南的民法学人一向关注国家的立法实践,京外的地理位置决定了他们参与国家立法实践的方式。物权法的制定也深深牵引着他们的学术目光,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的意见是他们的集中反映。与通过的物权法相对比,无论是巧合或是吸收,很多地方都令他们开颜。我国台湾地区中正大学谢哲胜教授的“台湾物权法制发展”一文也是物权法通过之前赐稿的,文中依序介绍了物权法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在台湾地区的发展,有些制度的发展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也颇有争议,如物权种类的增加、物权法定原则的逐渐放弃、物权受限制的程度增加等。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物权法的违宪之争最受瞩目,它几乎断送了物权法。在这场争议中,梁成意博士独辟蹊径,从人的社会生活整体性视野的角度出发,分析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得出了判断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三条标准,至今仍不失其参考价值。
在包容性最广的“私法专题”栏目中,我们选刊了谢哲胜教授的另一篇文章――“流质(押)契约自由与限制”。谢哲胜教授从债务人责任和担保制度出发,分析了债务人责任与流质契约的关系,阐述了流质契约禁止的合理性,为我国担保物权的立法提供了正面的合理性理由。熊琦博士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与信赖原理”一文,以私法自治为立论之根本,论述了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意思表示错误与民法信赖原理应如何从冲突走向协调,从新的视角阐解了意思表示理论,让人耳目一新。各国法律对信托的规定及各国学者们对信托的认识,差别甚大,关于信托本质也有契约说、法人说以及个人因素、超个人因素的双重构造说等。在“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的理论思考”一文中,唐义虎博士从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的特殊构造来剖析信托的本质,认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体性也来源于这种特殊构造。而徐卫先生的“受托人委托权问题研究”则全面介绍了信托法律制度中的受托人委托权问题。作者从委托权的确立、性质、委托费用的规制等各方面详细说明受托人的委托权,以达检讨我国信托制度中的委托权规定和提出立法建议之目的。在主债已罹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丧失法律强制保护的情况下,作为其担保性的从债权是否也随之变动或丧失法律效力,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现行相关立法也规足不一。郑天锋副教授的“试论主债诉讼时效变动与保证责任承担关系――基于对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针对这一现实情况,从理论上和立法上详细进行了论述。作者对我国保证法律中的相关规定逐一加以分析,认为“时效独立说”和“时效附随说”在我国保证法律中皆有适用,且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而作出了不同规定。
“调查报告”是本卷新设的栏目。一直以来,理论研究与现实脱节越来越严重,但再高深的理论如果与实践不符,也只能孤芳自常。本栏目选载两篇调杏报告,目的是倡导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使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能更加贴近实践。第一篇是高飞博士和李斌峰先生的“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及福利制度的需求之分析――来自湖北省枝江市的实证调查”,此文对该市部分地区在农业税减免、农产品涨价的条件下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实施状况进行了广泛调查和分析,认为农业税减免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加农民的收入,但对村内债务、村民自治、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文章运用材料丰富,为了解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福利制度的需求提供了可信参考。第二篇报告是孟令志副教授和陈晋先生的“武汉市民众继承习惯调查与分析――以不同年龄层的比较为视角”,这是作者关于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的制定提供了翔实的数据支持。
“外国法译评”仍是本刊的保留栏目,本卷刊载魏磊杰博士翻译的荷兰法学教授简?M.斯米茨所著的“法律模式的进口与出口:荷兰的经验”。该文主要从荷兰私法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移植这一博大精深的问题。文章详细分析了荷兰私法进口与出口的原因、所做的努力和贡献以及在荷兰私法移植过程中需要协调的矛盾和问题,对我国民事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卷的“民商立法评论”栏目主要聚焦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的出台获得了一致好评,展示了我国商事立法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彭真明教授和刘学民先生在“中国大陆公司法发展路径探讨”一文中,向我们传输了一种协调化的公司法律理论。作者从解读公司法律文本着手,分析公司法律的现状,梳理制度与现实的抵牾,得出了大陆公司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法律的协调性不足。同时作者还提出新《公司法》的不足之处需要在后续的理论研究和配套机制构建中不断加以调整,以走上一条逐步协调化的公司法律发展道路。新《公司法》对许多公司法律制度作出了变更与增补,吴京辉博士就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在新旧公司法中的对照撰文“公司代表人制度刍议”。文章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系统评析了新《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认为新《公司法》中修订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有了重大突破,但仍有三大困惑需在制度改革中才能释然。
物权立法几经波折和坎坷,其中2005年年底的“物权法合宪之争”可谓是最为惊心动魄的一次争论,它将民法学者和非民法学者置于对立的状态之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研究者们为此举行了多次讨论,这期的“法学沙龙”栏目只是选载了其中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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