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网络赌博犯罪问题研究

 

——浅析网络赌博取证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及应对措施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袁卫国

 

摘要:网络赌博犯罪利用网络向全社会大面积蔓延,对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已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并大力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而在网络赌博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提取电子证据的相关措施和依据就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网络赌博、电子证据、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网络赌博是一种利用因特网接受投注、采用现代金融支付手段结算的新型赌博犯罪活动。与传统赌博活动相比,网络赌博具有受众群体广、形式多、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等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二、网络赌博犯罪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

网络赌博活动中参与人数多,且各司其职,整体组织严密而隐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证据链往往不完整,其中以电子证据缺失最多。因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变化性等特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频频受阻。大多数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收集不及时、分析不完善,难以准确认定下级代理、盈利数额、赌资数额、投注数额、参赌人员等具体情况,但上述因素通常又决定该案件的定罪量刑。

一、网络赌博的基本概述

目前我国的网络赌博的主要运营模式是境外赌博公司作为最大的庄家,境内依次往下设立为大股东或总代理、股东或代理、会员,构成类似“金字塔”的结构。参与网络赌博的人员有四种形式,一是开设、组织、维护赌博网站的“组织型”;二是持有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并设置有下线账号,接受投注的“代理型”;三是为网络赌博提供帮助服务以便于进行网络赌博的“辅助型”;四是参与网络赌博并以赌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参与型”。

(一)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

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在国际上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从狭义上来说,电子证据仅指局限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电子数据、记录及记录系统。从广义上来说,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

电子证据取证就是对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信息,采取固定、收集、分析、归档的方式,最终在法庭出示的过程。通俗来说,应将收集到的电子证据转化为视听资料、物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合法的运用司法实践中。

(二)以案件论证电子证据的重要性

以下笔者通过分析两个网络赌博案件来反映出电子证据的重要性。

1、案例一

李某(在逃)提供“六合彩”网站的账号密码给陈某,与陈某每周对输赢情况进行结算一次。陈某在其住所内多次使用该账号进行赌博,同时多次接受周某、许某(在逃)、李某(在逃)三人的投注并将其投入网站中,收取赌博网站返回的回扣。陈某供述其接受周某等三人多次的投注,总投注额约为人民币20万元,非法获利1.5万元。周某陈述其向陈某购买过5次200元的“六合彩”号码。在抓获现场,陈某正在销毁其赌博使用的电脑,并烧毁部分投注单据,公安机关仅查获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及少量投注单据。经鉴定,送检材料电脑主机中,发现电脑上存在使用相关赌博账号参与赌博的痕迹。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无法登陆陈某提供的赌博账号,该账号已作废。

陈某的供述、周某的证言及鉴定意见仅能证实陈某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单后,在赌博网站上使用账号投注,以此牟利。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点,现无相关证据可证明陈某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不能证实陈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难以认定其涉嫌开设赌场罪。再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现仅有陈某供述其接受3人投注额共20万人民币,但缴获的投注单零散、无法计算,赌博账号已无法进入,电脑硬盘的数据恢复亦无法反映账号内的投注数额或盈利数额,难以认定其涉嫌赌博罪。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电子证据起到关键性作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所缺漏。一是在陈某第一次供述后公安机关应立马进入“六合彩”网站的赌博账号,查看该账号是否下设代理,查看其投注次数、数额等情况,并将查验到的数据刻录在光盘;二是对陈某准备销毁的电脑硬盘进行司法鉴定,可由多个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通过该电脑打开过赌博网站页面使用过的痕迹予以恢复;三是将陈某的供述、周某的证言、赌博账号收集到的信息和恢复的数据进行对比,注意四者之间能否一一对应;最后才能基本还原出整个事实经过,判断陈某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2、案例二

李某向龙某(在逃)索要网络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后转发给梁某,梁某和邓某二人通过该账号进行赌博,之后赌输欠了李某22万。

在李某的供述中:李某没有登录过该赌博网站,没有个人账号,但龙某在赌博网站的个人账号上能看到梁某的输赢情况,每周一龙某通过电话与李某口头结算后,再让张某(在逃)到李某的茶庄当面进行现金结算,龙某告知李某可从其提供给梁某的账号中按投注金额0.75%的比例抽水,并对该账号的输赢情况负责,但至案发李某尚未获得该抽水盈利。李某与龙某结算后,李某再让赖某(在逃)与梁某进行输赢结算。第一次结算梁某赢了5000元,第二次结算梁某输了5万元。在第三次结算时,龙某告知李某该账号(梁某使用的账号)输了22万,李某认下这笔账后通知梁某立马还钱,并让梁某写下借款合同,邓某作担保人,将合同交与赖某保管。事后梁某迟迟不还钱,李某与赖某、何某(在逃)三人3次去梁某家中追债。直至案发,梁某仍未还钱。

在梁某的陈述中:梁某、邓某系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两人相约一起到李某茶庄,由梁某向李某缴纳了2万作为信用额以此开通赌博网站的账号。当天晚上梁某收到李某微信发来的账号密码(有聊天记录截图)。第3次赌博后李某告知梁某在该账号里输了11万的信用度,李某等人吃一份,相当于乘以2,就变成了22万元,但因多次被李某等人追债,和邓某商量好共同否认第3次赌博欠了李某22万,以李某多次要挟并非法拘禁其二人为由报案至公安局。

在邓某的陈述:梁某、邓某二人仅使用该账号赌博过2次,不承认其进行第3次赌博并欠李某22万元,认为李某故意赖账并恶意追债,因此和邓某商量后报案至公安局。

公安机关缴获梁某二人赌博时使用的电脑,经鉴定,送检材料电脑主机中,发现电脑上存在使用李某提供的赌博账号在赌博网站上参与赌博的痕迹。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无法登陆李某提供的赌博账号,该账号已作废。

李某的供述、梁某、邓某的证言及鉴定意见仅能证实李某提供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供梁、邓二人赌博,之后李某因梁、邓二人欠下22万赌债而对其二人追债。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点“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而李某并没有该赌博网站的账号,系通过龙某获得账号密码提供给梁某,因此不能认定李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再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中“(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笔者认为李某提供赌博账号给梁某二人这一行为可认定为“发展会员”,但梁某向李某交纳2万元是作为梁某开通赌博账号的信用度,系用于梁某赌博,不能认定为李某收取的服务数额;再有《意见》第二点中“(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李某多次向梁、邓二人索要22万赌债,可认为李某有“帮助收取赌资”的行为,但李某供述这22万元系赌债,而梁某陈述其在账号里输了11万的信用度,被李某等人吃一份后变成了22万元,现又无法登陆赌博账号查验数据,电脑硬盘数据恢复不完整,现有证据不能认定22万系赌资。综上关于李某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赌博账号内的交易数据和电脑硬盘中的数据尤为重要,能清楚反映梁、邓二人在赌博账号内投注数额,能直接证实李某是否系开设赌场的同犯。正是缺失这部分电子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还原。

3、综合分析

依照我国学界通说,案件中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和证据之间应当互相印证,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均有一个相同的现象,即大部分证据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偏少。而在证据类型中,言词证据是最为不稳定的证据,经常会因提供者主观情绪、思想变化而变化,因此如果仅有孤立直接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明力更强的证据相互印证的话,是很难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再根据上述两个案件情况分析,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及时、完整的收集到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就可作为行为人相关言词证据的佐证,整个证据链就能完整的证明唯一的案件事实。

综上,如何完善电子证据的取证技术,已成为有效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最紧迫课题。

三、网络赌博犯罪中提取电子证据的建议

(一)为迅速有效的提取、固定、分析电子证据,应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为了查明案情,恢复、提取涉案电子证据,可指派、聘请有关电脑专家协助侦查。

2、在涉案电脑、手机等设备中提取相关电子证据,应制作《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由侦查人员、技术人员、见证人签名,并将提取到的数据刻录光盘。必要时,可对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数据模糊或难以辨别的电子证据,可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出具《电子数据鉴定报告》

(二)为合法、合理提取电子证据,应建立专门协助取证并具有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具有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可向公检法部门提供技术协助,如在初查阶段提供远程勘验技术;可对扣押涉案电脑硬盘予以鉴定;可对通过该电脑打开过的部分赌博网站页面使用过的痕迹予以恢复;还应提供其他有利于侦查方面的技术支持。

(三)针对赌博网站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应尽快培养专业取证人员,引进最新取证技术。

1、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由于网络赌博犯罪使用的是科技手段、组织严密、地域跨度大,造成了取证难的现象。在初查阶段,一要注意保密,二是尽可能采取先进技术手段侦查。在收网过程中,各地侦查机关应当紧急、秘密、同时行动,力求抓现行、人赃并获。

2、提高技术人员的计算机技术水平。现代化社会,技术更新迅猛,目前掌握的技术手段很快落后。为能应对种类繁多的赌博网页、手段高明的犯罪分子,现阶段公安机关应组织技术人员多参加最新的技术培训,学习最新取证工具并熟练掌握技能;组织技术人员与各类计算机专家开展技术交流会,多沟通多分享,以期能掌握最新的技术动态。

3、在大学设立相关学科,培养具有法律知识、侦查知识、计算机知识的综合性人才。目前社会上此类综合性人才少之又少,建议可从大学生中多培养既熟知法律、又精通网页编程语言与各种侦查工具的使用的人才。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就可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从技术上寻找突破口,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赌博犯罪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才能有效打击网络赌博犯罪。

 

参考文献:

[1]程荣斌.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张辉.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分析[J].科学信息:学术版.2008

[3]Jay G.Heiser. 计算机取证:应急响应精要[M].人民邮编出版社.2003

[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网络赌博问题研究课题组.网络赌博犯罪先关问题研究[A].政法学刊.2011

[5]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大单!担任六合彩网站代理,接单4740万余元,柳州24人受审
一场美丽的邂逅,竟是一个精心策划的骗局
网络赌博类犯罪研究系列(十四)在赌博网站上注册“代理”账号或担任代理,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接受投注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从案例谈网络开设赌场案如何有效辩护
9份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告诉你,参与世界杯网络赌球涉嫌开设赌场罪如何作无罪处理?
网络赌博类案件的取证及法律适用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