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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管辖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管辖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是细节性问题,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管辖问题却常常是影响案件审理进程与结果的重要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与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诉讼程序中应诉管辖的适用进行一定程度的明确。但现阶段我国应诉管辖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仍存有不足,对于出现的问题国内司法实务还未具有丰富实例经验可供参考,有必要通过借鉴应诉管辖在不同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和实施现状,并且结合理论界研究意见,不断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价值。所以笔者提出该选题,全面分析应诉管辖的不足并提出相对的完善意见,以期为我国应诉管辖的顺利实施尽绵薄之力。本文探讨应诉管辖概念、性质等基础理论,并在此基础凸显出应诉管辖独有的立法价值;通过分析现理论界应诉管辖存在的四种解释模式,主张推定合意管辖模式与当下我国应诉管辖更为契合,有利于引导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分析域外与我国应诉管辖异同与优劣点,得出我国应诉管辖制度增加法院的告知义务是大势所趋;就应诉管辖的适用条件,不可贸然借鉴其他国家“默示同意”应诉管辖的行为方式;就应诉管辖的适用范围,主张当事人可以支配的仅能是财产性权利,若要效仿其他国家将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部分财产权益的人身管辖案件,还需审慎考虑。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应诉管辖的适用现状,明确现阶段我国应诉管辖在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就理论界讨论激烈存有争议的点进行系统地拨乱反正,为进一步提出具体完善措施做铺垫。指出“应诉答辩”的确定标准不够明确、缺失法官告知义务、滥用应诉管辖的问题,并且针对应诉管辖制度与立案审查制度之间关系、应诉管辖是否需要纠错程序的问题展开讨论。最后,笔者就以上问题与讨论提出具体完善措施,建议明确应诉答辩形式及应诉管辖成立的时间点、增加法院告知义务,并分别针对法院和原告滥用应诉管辖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主张防止滥用应诉管辖不仅针对滥用行为要有配套惩戒措施,而且须坐实诚实信用原则。与此同时,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案审查制度与应诉管辖之间并无不配套的情形,以此明确法定管辖对于应诉管辖的优先适用效力、应诉管辖优先适用于明示协议管辖;且无须针对应诉管辖构成要件适用或者不适用而增加纠错程序,但对于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适用应诉管辖的情形立法仍有空白,笔者建议应当考虑为其保留救济的权利,防止应诉管辖适用范围肆意扩大,以保证应诉管辖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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