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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研究
【摘要】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于商标专用权均采用“注册主义”进行保护,我国亦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的日益凸显和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商标的注册量近年来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然而在注册商标数量巨量增长的背后,由于认识的落后和利益的驱动,存在着商标抢注和囤积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是注册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标注册后不使用无法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也无法积累其内在价值。商标的生命力只有通过使用才能维持,注册后不使用的商标不仅占用商标资源,而且会增加商标行政管理成本。商标资源是有限资源,减少注册不使用的商标以利于确保社会公众选择商标的自由,采用注册制的国家均规定了在一定时间内连续不使用注册商标将会导致商标专用权灭失的制度,我国也建立了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但是由于2013年的《商标法》、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制度设计过于笼统,并且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而导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诸多分歧,特别是对于商标不使用制度中“使用”行为以及“正当理由”的两个重要问题认定,这些分歧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持上给商标权所有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存在了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分析欧盟、日本、中国相关法规及判例,对其异同、优缺点和适用性进行归纳总结。另外,通过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使用”的认定,和对司法实践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正当理由”的认定两个问题,结合国外及其他地区较为成熟的法规与案例,对我国的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提出几点完善建议。此篇论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欧盟、日本和中国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比分析三者关于注册商标使用以及不使用正当理由的规定,重点阐述撤销制度在注册商标法规中的意义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分析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在欧盟、日本具体的特点,并与中国进行比较研究,从立法层面寻找在该制度上两地区各有哪些地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分析商标撤销案例研究注册商标撤销制度中关于维持商标专用权的“使用”的认定。从四个方面对“使用”阐释说明,分别为: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在核定范围以外的使用、在核定范围上的部分使用以及他人使用四个角度来分析司法实践中商标使用问题。第三部分详细阐述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结合相关案例详细剖析了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破产清算、其他原因等在实践中作为注册商标不使用正当理由的必要条件,强调正当理由的影响范围及商标权人主观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意向。最后,结合我国现有状况关于注册商标撤销制度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提出通过增加商标续展费用,从源头上减少商标乱注、商标囤积等现象;第二,通过加重商标不使用惩罚的力度,提高“不使用”的成本,减少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第三,明确“撤三”案中,注册商标被提出撤销申请之后,商标权人得知此情况后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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