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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瑛:浅议间接侵权

 浅议间接侵权-《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06期

收稿日期: 2004- 07- 25作者简介: 义瑛( 1972- ) , 男, 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浅议间接侵权义瑛( 邵阳学院 政法系, 湖南 邵阳) 

       摘要: 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相对应。根据间接侵权方式的不同, 间接侵权表现为连续侵权型帮助侵权型二类不同行为形态。侵权方式的间接性侵权法律关系的双重性是其典型特征。在责任构成上, 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尤为突出, 其责任承担也不应笼统地以连带责任而论, 应视具体实际而区分。 

       关键词: 间接侵权; 行为形态; 责任构成 

       中图分类号: DF52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 055X( 2004) 06- 0023- 03

 我国正在加紧制定民法典, 在未来的民法典中, 人格权的立法将得到很大的关注。以此, 对于侵权行为的研究, 已形成一种热潮。笔者拟就侵权行为的一个分支   间接侵权作一肤浅议论, 以作抛砖引玉, 并求教于方家。 

       一、间接侵权行为形态及法律特征 

       学界在研究侵权行为时, 大多将其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 二是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我国正在施行的民法通则也基本按此标准划分, 对于间接侵权则没有明确立法, 学界也往往将其归类为共同侵权。间接侵权是与直接侵权比较而言的, 是指以间接方式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这里所指 间接方式, 是指侵权主体间接利用他人或某种方式,造成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利益的损害。间接侵权可分为两大行为形态。 

        ( 一)  连续侵权型的间接侵权

       连续侵权是特指某一侵权行为不但直接侵害某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 而且因为这种损害, 还产生了对第三人的权利侵害, 实际上是一种 连环侵权。实践中此类间接侵权有如下表现形态: 

       1. 间接侵害配偶权。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对等性互享的身份权。[ 1]包括同居权、贞操保持请求权、生活互助等权能。间接侵害配偶权则表现为侵权主体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 主要指身体健康权) , 而该人身权利的损害, 致使其配偶的合法权利的丧失或未能充分行使。如某人因身体损害使性功能障碍或丧失, 以至其配偶性权利受到损害。 

       2. 间接侵害受扶养权。因扶养人被侵害致死亡或丧失扶养能力, 致使被扶养人不能得到扶养造成损害的, 构成对被扶养人的间接侵权。该类侵权无论在私法或公法领域, 较普遍存在。在私法领域, 被扶养人可以直接通过民事侵权之诉主张损害赔偿; 公法领域, 则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3. 间接侵害亲权、亲属权。亲权是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基本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 义务)[ 2], 包括人身照护权、子女交还请求权等; 亲属权则是父母与成年子女、( 外) 祖父母和( 外) 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3]包括抚养、扶养、赡养、代理等权能。 

       4. 间接侵害胎儿健康权。对胎儿的保护, 各国立法, 主要集中在对胎儿继承权的保护。但胎儿在法律上, 不是自然人, 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对胎儿的其他权利保护, 往往通过强化胎儿母亲权利华 南 理 工 大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第6 卷 第6 期 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Vol. 6 No. 62004 年 12 月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December  2004的保护来实现, 如对怀孕妇女离婚的限制和怀孕妇女死刑的限制等。笔者认为, 这种通过保护母亲权利来保护胎儿权利的方法, 对于胎儿的保护, 是远远不够的。在司法实践中, 往往出现如此情形: 一怀孕妇女因交通事故致胎儿早产, 从而使新生儿成为残疾人而母亲则无有大碍。此时, 新生儿权利如何保护? 由于胎儿尚在母体中, 依现行侵权立法, 不构成对胎儿的直接侵权, 难以寻求损害赔偿。因此, 可适用间接侵权机制。其法理在于, 因侵害行为致孕妇早产, 而早产致胎儿未能正常成长, 以致出生后残疾。因此, 该侵害行为( 交通事故) 构成对胎儿健康权的间接损害。出生后的婴儿, 可作为诉讼主体( 通过法定监护人行使) 以间接侵害健康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5. 医疗间接侵权。在医疗过程中, 因为医护人员的过失, 致病人死亡或身体健康损害, 即为医疗侵权, 如医疗事故等。我国立法把医疗事故定为特殊侵权之列, 此为直接侵权。实践中, 也存在医疗间接侵权, 如某医疗机构将有艾滋病毒的血液输给一病人, 而感染艾滋病, 该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 而致第三人也感染艾滋病。如此, 医疗机构对第三人构成间接侵权。 

       ( 二)  帮助侵权型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 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通过一定方式, 教唆、引诱、鼓励、帮助他人对权利所有人实施侵害行为, 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同时,该帮助人也对受损害第三人, 构成了间接侵权。 

       1. 专利间接侵权。我国专利法没有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 但在司法审判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 条规定, 以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言 共同侵权,实质就是由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组成的共同体。专利间接侵权则是通过帮助、教唆或引诱、鼓励他人制造或使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从而损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1871 年美国法院审理华乐斯诉荷姆一案, 即为典型间接侵害专利权。该案中, 原告拥有一种灯的灯口和灯罩的专利, 而专利的发明主要集中在灯口部分。被告没有经允准就生产和出售这种灯口, 消费者在这里购买这种灯口以后, 就可以直接到玻璃店配上类似专利的灯罩。法院判决被告因出售灯口构成侵权。理由是: 被告出售的灯口, 客观上, 以间接的方式帮助或引诱消费者购买灯口后组合成该专利的灯。消费者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而被告构成间接侵害专利权。 

       2. 互联网服务商间接侵权。互联网服务商在网络服务中, 帮助、教唆、引诱他人侵害版权所有者的版权, 如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或授权, 下载或抄袭文章、音乐等行为。服务商的这种帮助或教唆行为, 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成为他人侵权的方式或手段。因此, 服务商的行为, 构成间接侵权。 

       3. 产品代言人间接侵权。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 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应条款规定产品侵权。但这些规定, 均为产品直接侵权而设。在一定条件下, 产品侵权也可构成间接侵权。如某一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利用其代言人, 宣传、夸大其产品的功能甚至捏造产品功能, 致使消费者信任代言人, 而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此时, 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对消费者构成直接侵权, 而产品代言人对消费者构成间接侵权。 

       综上所述, 可见间接侵权存在两大法律特征:第一, 侵权关系的双重性存在间接侵权的侵权行为, 必然存在两种侵权法律关系: 直接侵权法律关系间接侵权法律关系。其中, 直接侵权是间接侵权的前提, 没有直接侵权, 就不可能有间接侵权行为。在连续侵权类型间接侵权中, 侵害人与直接受害人构成直接侵权法律关系, 侵害人与第三人( 间接受害者) 构成间接侵权法律关系。侵权主体为一人, 被侵权主体为二人; 在 帮助侵权 类型间接侵权中, 直接侵权人( 如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与被侵害人( 如产品消费者) 形成直接侵权法律关系, 间接侵权人( 如产品形象代言人) 与被侵害人形成间接侵权法律关系, 侵权主体为二人, 被侵权主体为一人。第二, 侵权方式的间接性。间接侵权中, 侵权方式是间接的。在帮助侵权型间接侵权中, 侵权主体不是直接侵害他人权利, 而是以引诱、教唆、鼓励、帮助第三人侵害他人利益而达到其获取非法 我国婚姻法第34 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我国刑法第49 条规定,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24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第6 卷利益的目的; 在连续侵权类型间接侵权中, 直接受害人( 如孕妇) 的被侵害, 也同时成为间接侵害第三人的手段或途径。因此, 间接性成为间接侵权的最核心的特征。 

       二、间接侵权责任构成 

       1. 行为违法。间接侵权行为, 违反了法定义务, 即违反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的不作为的义务。但如果该行为是合法行为如职务行为或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 即使该行为间接损害了他人权利, 也不构成间接侵权。 

       2. 主观过错。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在连续侵权类型的间接侵权行为中, 主观过错只能是过失。而在帮助侵权类型的间接侵权行为中, 只能是故意, 即在主观上, 间接侵权人明知自己的帮助、引诱、教唆行为必然或可能为他人的侵权提供便利而仍为之, 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利益。 

       3. 损害事实。在间接侵权行为中, 必须有间接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没有损害则不构成间接侵权, 这种损害包括既得利益或可期待利益的减少, 也包括不利益的增加。 

       4. 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与间接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但这种因果关系是间接的。在连续侵权型间接侵权行为中, 违法行为导致直接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 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 而由于这种损害, 才产生第三人损害结果即间接受害人损害的发生, 从而在侵权人的行为与间接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形成间接因果关系。同样, 帮助侵权型间接侵权行为中, 间接侵权人的帮助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形成间接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 在医疗间接侵权行为中, 如果直接受害人在知道自己被侵害而产生损害后果后,明知自己的某种行为( 如与第三人性行为) 会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而仍然进行该行为, 导致第三人的损害, 则医疗主体与第三人损害结果的发生, 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不构成间接侵权, 此时是直接受害人对第三人构成直接侵权。 

       三、间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间接侵权归责原则, 应视直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而定。如果直接侵权行为是过错责任, 间接侵权责任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直接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 间接侵权责任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举证责任上, 如果直接侵权行为性质为过错责任, 则适用 谁主张, 谁举证 的一般举证原则; 如果直接侵权行为性质为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 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 对于间接侵权责任的归责, 关键在于正确判断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与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相适应, 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也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其中, 赔偿损失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 包括物质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连续侵权型间接侵权中, 侵权主体只有一个, 因此, 二个被损害人的损害赔偿就可简单地根据各自的损害程度, 归结于该侵权人一方; 但在帮助侵权型间接侵权中, 由于同时存在直接侵权主体和间接侵权主体, 因此, 责任的承担就存在分割问题, 不能简单地要求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一点上, 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对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英美等国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不是一律要求共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美国法规定, 如果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分开的, 则不负连带责任, 而是将责任分开, 每个行为人各自为自己造成的那部分损害负责[ 4]。从间接侵权责任来看, 实践中, 间接侵权在主观过错、损害程度等方面, 往往小于直接侵权。因此, 如果不加区分地让两个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似欠公允。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分割承担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 如间接侵害程度很小) , 也可以免除间接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只有在分割责任无法实现( 如直接侵权人破产、逃匿等) 致受害人权利难以主张时, 才适用连带责任原则。 

       参考文献:[ 1]  张俊浩, 刘心稳. 民法学原理( 修订第三版) [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  魏振瀛. 民法 [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3]  张俊浩、刘心稳. 民法学原理 [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4]  李亚虹. 美国侵权行为法[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第6 期 义 瑛: 浅议间接侵权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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