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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

陈邹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国私考试临近,特整理本文帮助自己理清思路并发出来供同学们参考,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行使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诸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引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笔者试整理如下:
   一、作为兜底原则。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就是说,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作为兜底原则进行适用。
   
   二、对于区际法律冲突,本法第六条规定:“涉外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我国对于外国存在不同法域的情形,不适用该外国的区际法律适用法,而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直接确定适用那一法域的实体法。
  
   三、对于适用国籍国法律中国籍国的确定,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条是一条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只有在多个外国国籍发生积极冲突(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就认为其国籍为中国国籍)且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国籍法。
   
   四、对于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条作为一条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规定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五、对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条规定了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适用规范,作为一条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需要在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时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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