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
陈邹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国私考试临近,特整理本文帮助自己理清思路并发出来供同学们参考,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行使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诸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引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笔者试整理如下:
一、作为兜底原则。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就是说,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作为兜底原则进行适用。
二、对于区际法律冲突,本法第六条规定:“涉外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我国对于外国存在不同法域的情形,不适用该外国的区际法律适用法,而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直接确定适用那一法域的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