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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的程序意义//无罪推定的“实施细则”

作为一项与有罪推定相对立的原则,无罪推定需要在刑诉制度中反映其一系列的要求,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无罪推定对刑诉制度具体有什么要求,这些要求包含哪些内容,在学术理论界却是一个虽经长期争论而至今仍众说纷纭的问题。详细阐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所应包含的全

作为一项与有罪推定相对立的原则,无罪推定需要在刑诉制度中反映其一系列的要求,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无罪推定对刑诉制度具体有什么要求,这些要求包含哪些内容,在学术理论界却是一个虽经长期争论而至今仍众说纷纭的问题。详细阐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所应包含的全部内容,是本文篇幅所无法容纳的,但对其中的核心内容的说明,却是必要而可能的。笔者认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该原则对刑诉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既然无罪推定意味着被告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那么,刑诉法律制度应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就是其逻辑的必然。世界各国的现代刑诉制度,之所以大都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广泛诉讼权利,并注重保障其实现这些权利,追本穷源,就因与其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可以说,使被告人摆脱诉讼客体的地位,而具有诉讼权利主体的身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第二,既然无罪推定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刑诉法律制度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设立公正的诉讼程序并维护其不可违反的尊严,就是其应有之义。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而设立的公正诉讼程序的含义虽不易确定(因为各种不同司法制度所规定的司法程序繁多,且差异很大),但其中心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它与在有罪推定刑诉制度下,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普遍存在的司法恣意,是截然相反的,或者说制约司法机关的行为,使其司法活动既有助于实现客观公正,而又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对待,就是这种程序的基本要求。
第三,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是无罪的人,那么,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这一假定,就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推翻对被告人的这一假定,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承担;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应被禁止。对法院来说,这就意味着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应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对被告人来说,既不应承担自认有罪的义务,而且虽然未能证明自己无罪,但如果控诉人的指控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对其无罪的假定即应转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无罪推定既然是假定被告人在判决前无罪,那么,在判决前其不能作为罪犯来对待就应是该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刑诉中不应将被告人作为罪犯来对待,其中心思想是要求将限制被告人一系列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的诉讼强制措施,应予以严格限制,不仅应慎用,而且即使采用了,也应尽早结束这种强制措施,使被告人接受及时审判以确定其最终法律地位,任意关押、长期关押或无限期关押都不能允许。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作为刑事司法原则早已深入人心,但仅仅作为司法原则就缺乏实操性,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专研法条和司法解释,提炼无罪推定的“实施细则”,对于司法实践意义重大。在法律、司法解释中对“无罪推定”的程序有详细的规定,只是基本被大家所忽略。为此,笔者从法条、司法解释中提炼无罪推定的“实施细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提高律师办案水准、对于法律的实施、对中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意义重大。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无罪推定;实施细则


什么是“程序推定的无罪”


笔者认为,无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宣告的无罪”,一种是“程序推定的无罪”,“宣告的无罪”是司法界所熟知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等四种情形;“程序推定的无罪”却是为司法界遗忘的领域,《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规定确认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基本都是奉行“疑罪从挂”。《国家赔偿法》规定了除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外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虽然没有国家机关宣布,但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同样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笔者认为这就是“程序推定的无罪”。

*图源自网络,侵删


“程序推定的无罪”相关规定及现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除了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等法定情形外,增加了六种情形: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图源自网络,侵删

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实际上就是间接地宣告无罪,但这个无罪并不是宣布的,而是因为办案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宣告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在程序上推定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所以这是程序性的无罪,推定的无罪,是“无罪推定”落到实处的条文,从立法层面解决了“疑罪从挂”的锢疾。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虽然从立法层面规定了“推定无罪”,但这些规定显然是躺着睡觉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找不到关于国家赔偿的数据。公安、检察院未告知嫌疑人(被告人)有这项权利;法院作为有国家赔偿决定权的机关,没有人提起国家赔偿也不会主动审查;而作为代表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只要办理到取保候审阶段就基本万事大吉,笔者接触过的司法界人士基本不知道这个司法解释,更加谈不上领会其立法精神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


确定“程序推定的无罪”的意义


笔者认为,确定“程序推定的无罪”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中国法律年鉴》统计的数据来看,根据2008年-2017年《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显示,公安机关10年内共破案23,825,765起,最终移交人民法院判决的共8,984,327起,公安机关破案后未移交法院判决的案件达14,841,438起,按照破案一起抓获一名嫌疑人来计算,十年间有近1500万人处于未定性的状态。

现在问题来了,这些涉案嫌疑人是怎样处理的?正常来说大部分是取保候审,最后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撤销取保候审,但最后无罪还是有罪就没有下文了,这个数量非常庞大,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估计约在3000万人左右。这3000万人就是我们常说的“疑罪从挂”的嫌疑人,因为曾经进过看守所或者被公安机关采取过强制措施,他们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受到歧视,并且没有一个“说法”。

*图源自网络,侵删

现在《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来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现办案机关依法告知嫌疑人这项法定权利:在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届满后一年后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至于嫌疑人是否申请是其本人的选择。笔者认为,这项规定可以对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措施起到制约作用。

二、提高律师办案水准

作为当事人的律师,应当熟知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程序推定的无罪”的规定,领会立法精神,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现在业界有一种流行的错误,把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即认为是无罪,殊不知取保候审后要成为“程序推定的无罪”,还应当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取保候审届满或撤销、一年内没有移送起诉、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得到最终认定。

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尚且犯如此错误,当事人更加不知道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我们的研究如果可以成为司法界的共识,能够让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知道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无罪推定的目的。

三、推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实施

律师作为法律实施的参与者,应当推动这项司法解释的落实,笔者认为,要求办案机关在对以下嫌疑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让嫌疑人签收权利告知书,告知嫌疑人在下列情形中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四、对中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意义重大

近几年来我国无罪判决率不足千分之一,除去一半左右的自诉案件无罪判决,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大约为万分之五左右,这个比例在全世界范围来说是非常非常低的,低得有点不太正常,也常为法律界所诟病。实际上加上取保候审后成为“程序推定的无罪”的嫌疑人,无罪率应当在50%左右,比香港的无罪判决率略高。与香港不同的是,他们都是判决的无罪,由法院判定;内陆主要以“程序推定的无罪”为主,如果法律界能够对此形成共识,将会在国际上大大提高中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五、增加司法透明度

要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采取强制措施的数量和比例,将刑事拘留与取保候审透明化,倒逼公安机关少用、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于不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人,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笔者致力于让法律共同体形成一个“推定的无罪”的概念,目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对于符合“推定的无罪”的当事人,法院最终出具一份无罪的判决或者裁定,我们将致力于这项法律条文的修改。如果这项权利得到落实,每年将至少惠及150万人。

*何川,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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