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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之理解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该证明标准学者们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同时达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刑事案件,动辄十几本甚至几十本、几百本的卷宗材料,如何下手从千丝万缕中理出头绪来,相信不少律师同行们各有各的妙招,应该也各有各的苦恼。本文拟从最实务的角度利用最实用的方法对证据进行归类并加以利用,然后浅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以期抛砖引玉。

当拿到这浩如云烟的材料后,除法律文书卷之外,首先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等)逐一进行归类。归类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司法解释》针对各类证据的审查标准进行逐一对比,不可否认的是该部解释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并运用的标准非常详尽。通过这一层筛选,可以排除一些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所谓证据。

完成上一环节后,紧接着需要判断这些符合证据要求的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一环节是刑事诉讼中律师具有至关重要的一环。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获得的证据可以说绝大数都是具有证据资格出现在法庭上的,即便存在一些需要补强的证据,公诉机关也会通过补强手段进行证据瑕疵的补强。

完成以上二环后,就用运用刑事证据或称为刑事证据规则的时候了。前面提到的刑事案件定案证据的三个条件中,其中前二条都非常好理解。真正让人迷惑的是第三条标准即『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假设有以下案件:在一地铁上,A从其旁边B的口袋里偷到一部手机,此时由于担心被发现等原因,于是B将偷到的手机趁C不注意,放到了C的口袋,后A发现手机被盗后赶紧用朋友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此时C口袋里A的手机铃声响起,C下意识用手去摸了自己口袋里的手机,后B被以盗窃(扒窃)被抓。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方,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检方出具了被害人陈述(证明手机被盗、拨打手机及手机响起的事实),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拨打手机时被告人C的口袋里手机响了)、手机购物发票(证明被告人C口袋里的手机为被害人于某日在某地购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害人拨打手机时,被告人C口袋里突然铃声响起被告人本能自己从口袋里掏出该手机,但被告人C认为系他人陷害自己,自己并未偷别人手机)、鉴定意见(证明在该手机人检测发现了被告人指纹)等其他证据。

首先,我们根据上面第一步即对证据进行法定分类,并逐一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类证据的审查标准进行对比,由此可以得出每份证据的证据资格及相应的瑕疵(软肋)。此处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司法解释》,在此不赘。

其次,根据上文提到的第二步,即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包括积极的证据与消极的证据)。间接证据,顾名思义即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多个证据才并需要法律适用人员通过一定的法律的、生活的逻辑思维才能得出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地铁手机案中,无一例外均为间接证据(消极直接证据除外)。但各项间接证据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逻辑,可以判断这个手机为被告人C所偷应该不成问题(当然利用法律的逻辑也一样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该案就此判定被告人C有罪且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由从重处罚,这公平吗?这就排除了合理怀疑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当然不公平、当然不能排队合理怀疑。即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又明确规定,定罪量刑必须排队合理怀疑,那两者是不是矛盾呢?

笔者曾为此纠结多年,一直没搞清楚什么叫『排除合理怀疑』,它根本不像民事诉讼当中的『优势证据规则』那样明确、具象。在优势证据规则中,各方穷尽举证手段后,裁判方把各方证据放在天平上一称,结果就非常明了。而『排除合理怀疑』是个极具争议的概念,虽然有学者对此概念下过定义『合理怀疑不能是一种想象出来的怀疑,也不可能是一种基于推测的怀疑,它是一种实际的和实质的怀疑,它来源于证据,来源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或情况,或者来源于公诉方缺乏证据』,在笔者看来,该定义和没定义并无二样。随着笔者接触到的刑事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样本越来多),更加确信排除合理怀疑只是个并不确定的概念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也印证了笔者的这一确信,比如在认定事实的证据与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两者的证明标准相去甚远,即便在认定事实的案件证据证明标准中死刑的证明标准与一般徒刑的证明标准也有较大不同。如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对死刑案件不予判处立即执行,因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排除更为严格的合理怀疑等。

排除合理怀疑只是个相对的法律概念,它会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及刑罚的强度而变换着它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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