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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讲理论之精讲52:设证推理
 非著名的 法理教师杨帆 2018-03-12

来自法理教师杨帆00:0017:19

设证推理

一、设证推理的结构

已经存在的规则:如果X,则Y。(X是导致Y出现的原因之一)

已经发生的事实:Y已经存在。  (结果已经出现)

假设的结论:       X可能存在。   (原因可能已经发生)

如:

已经存在的规则:如果天下雨,则室外草地会变湿。

已经发生的事实:室外的草地变湿了。  (结果已经出现)

假设的结论:       天可能下雨了。   (原因可能已经发生)

二、设证推理具有豁然性

设证推理是已知结果经由已被证实的规则去寻找原因,但是导致某一结果的原因往往不止一个,我们只是假定了其中一个最有可能的原因,故设证推理具有或然性。

三、设证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设证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我们首先遇到的是案件的结果,要寻找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必须进行设证。

【小结】豆子的推理

 1. 有一麻袋豆子被运入课堂作为教学的道具,杨帆把手深入麻袋,拿出一把豆子,杨帆把手掌展开,给大家说:我手掌中一共有30颗豆子,第一颗是白色的、第二颗是白色的、……第三十颗还是白色的。故,从麻袋取出的豆子都是白色的。此时,杨帆运用了归纳推理。杨帆从一个个具体豆子的颜色,归纳总结出了这麻袋豆子的一般性的特征:他们是白色的

2.通过归纳,杨帆得出了一个一般性的命题:凡是从这个麻袋中取出的豆子都是白色的。杨帆又一次把手深入麻袋,又拿出一把豆子但是他没有马上展开手掌,他问哇咔咔,你觉得这把豆子是什么颜色的?哇咔咔答:白色的。此时哇咔咔进行了演绎推理,其结构如下:

大前提:凡是从这个麻袋中取出的豆子都是白色的。

小前提:杨帆手中的豆子是从麻袋取出的。

结   论:杨帆手中的豆子是白色的。

从以上分析看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来源于归纳。也就是说归纳推理为演绎推理提供大前提。

3.另一麻袋的豆子被运入教室,杨帆把两只手同事深入麻袋,拿出两把豆子,杨帆伸开左手给大家看,并告诉大家:我左手的豆子有两个特征:(1)它们是从麻袋拿出的;(2)它们是白色的。而杨帆没有伸开右手,杨帆问秋仙子,右手豆子是什么颜色?秋仙子答:白色的。杨帆问:WHY?秋仙子答:因为它们也是从麻袋取出的。此时秋仙子进行了类比推理。从两个手中的豆子已知的相似性:都是从麻袋取出的,通过类比而得到了未知的相似性:它们是白色的

4.经过验证,我们得知麻袋的豆子都是白色。下课了,我们扎好了麻袋,锁好了教室的门,回家去了。第二天早晨,秋仙子和哇咔咔最先来到了教室,它们发现:教室的门敞开着,麻袋的口也敞开着,地上洒满了豆子,麻袋中的豆子少了一大截。哇咔咔说:大妹子,我们赶紧报警,昨晚有人潜入教室偷走了豆子。此时哇咔咔进行了设证推理,其结构如下

已知的一般性的规则:凡是从麻袋中取出的豆子都是白色的。

已经发生的事实:教室地面上的豆子都是白色的。

假设的结论:        有人潜入教室偷豆子。

可见,设证推理是侦探常用的推理方法,寻找犯罪嫌疑人,寻找案因离不开设证推理。

【重点提示】

  1、立法者通过抽象、概括、归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行为,提炼出一般性的规范。归纳是立法者的方法

 2.案件发生了,报案,侦查人员通过已经的案件结果和其他证据,通过设证法寻找到了案件嫌疑人。

3.大陆法系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以后,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运用演绎法得出了具体的法律结论。

4.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以后,要遵循先例,保证待裁判案件与先例结果的一致,此为类比

【真题示例】

1.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2015/1/89,不定项)

A.“经鉴定为重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B.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

C.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

D.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分析】“经鉴定为重伤”,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而属于事实判断。故A项的表述错误。

判例是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对法官裁判案件有说服力而无约束力,故B项的说法正确。

律师把自己代理的待裁判案件与原有判例进行比较,属于类比推理。故C项的说法正确。

法院生效的判决仅对案件的当事人有约束力,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非规范性文件,无普遍的法律效力。故D项的说法错误。

【答案】BC

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1/12,单选)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C.“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

D.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

【分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其效力,但是对法官裁判案件具有说服力,并能够成为法律裁判案件大前提来源的东西。《错斩崔宁》并不能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故A项的说法错误。

设证推理的模式是:已知结果,经由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寻找导致某一结果发生的原因。在本案中,邻居看到的结果是刘贵被杀且15贯铜钱被盗,经验法则是只要身上有15贯铜钱的人就有杀人的嫌疑,结论是崔宁身上正好有15贯铜钱,且崔宁正好和陈二姐同行,故崔陈二人有杀人盗钱私奔的嫌疑。该推理过程是一个典型的设证推理,故B项的说法正确。

“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是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不是法规规则中的假定条件。故C项说法错误。

法官据以定案的事实是能够被证据链条证明了的法律事实。证据需要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而且在事实案件中,证明链条的构建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证据是通过拷讯的方式获得,不具有合法性,而且据以定案的证据太过于单薄,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而法官的证明不符合证成标准。故D项的说法错误。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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